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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餐飲服務單位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批復

   2013-06-09 650
核心提示:  三亞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餐飲單位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請示》(三衛〔2011〕25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三亞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餐飲單位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請示》(三衛〔2011〕25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1號)第三條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因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根據此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包括環境衛生、個人衛生在內的衛生監督管理職責。

  鑒于以上情況,今后餐飲服務單位不再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此復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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