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四次全會精神,從我省發展階段性特征出發,深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把政府該管的事管好管到位、該放的權放足放到位,加快事前審批、加強事中服務、加大事后監管,積極營造創業、創新、創優的發展環境,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快建設有為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問題導向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針對社會反映比較突出的“三過兩不”問題,認真梳理查找本地、本部門行政管理存在的問題,于2014年6月底前列出問題清單。
(一)管得過多。
1.對市場干預過多。主要是以行政命令取代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有的過多以行政命令干預市場價格、干預供求關系;有的不按政策對少數企業進行補貼、擔保或提供其他行政資源;有的違規劃撥土地、礦產等資源;有的要求企業承擔法律、行政規章規定之外的義務。
2.對微觀經濟活動參與過多。主要是行政機關直接或間接參與市場經營活動,干預企業自主經營、干涉企業內部事務。有的指定行政性、技術性審查中介機構和公共物資、公共服務提供商;有的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與主管部門不脫鉤,利用行政資源謀取不正當利益。
3.對社會事務限制過多。主要是行政機關以強制標準、規定等限制可以由社會自行決定的事務。有的事業單位行使主管部門行政職能,干涉社會事務;有的對社會組織培育發展不力,重登記、輕監管;有的評獎類、表揚類等證件頒發過多,檢測項目過多、檢測過頻。
4.對下級政府干涉過多。主要是政府層級之間事權不清,上級政府及其部門對下級政府及其部門具體行政事務指手畫腳,甚至瞎指揮。有的對項目、資金安排附帶前置條件,放事不放權;有的直接插手下級政府及其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省直管縣(市)與省、市兩級政府及其部門之間的關系沒有完全理順。
(二)門檻過高。
1.準入門檻過高。主要是市場進入難,審批事項多。有的對市場完全競爭性領域設置特定準入條件,只對特定市場主體開放;有的簡單以投資額度、生產規模核定企業經營資質,忽視技術、質量、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2.隱性門檻過高。主要是辦事前置條件苛刻,辦事過程中隱性條件多。有的在法定條件外設置前置審批條件、增設審批環節;有的對同一事項互設前置審批條件;有的把登記、備案事項搞成變相審批;有的將取消的審批事項交給特定的事業單位、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以第三方評估評審等名義搞隱性審批;有的下放給基層的行政審批事項含金量不高,不配套、不管用。
(三)手續過繁。
1.政出多門。主要是部門職責不清,同一件事多個部門管理,各有各的標準。有的多個部門審批和監管同一事項,職能交叉重疊;有的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職責不明確,牽頭而不負責,配合而不協作;有的執法標準不一,多頭執法,多層執法。
2.流程復雜。主要是行政審批事項和為民服務事項環節過多、程序繁瑣。有的審批層級過多,設定不合理;有的不一次性告知辦事要件,不能辦理的不詳細說明理由,基層和群眾來回折騰;有的只把窗口人員當作“收發員”,后臺辦理時間長;有的辦事流程設置不科學、不合理,辦理程序不規范。
(四)管理不力。
1.管理缺位。主要是法定事項該管的沒有管好。有的政府投資項目監管不到位,質量不過關;有的民生項目缺乏有效監督,存在優親厚友甚至私分、挪用資金現象;有的對安全生產事故、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不到位,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反應不快、處置不當;有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單一放了之,不指導、不培訓,基層不能用。
2.效能不高。主要是管理方式落后,信息技術運用水平不高。電子政務標準化建設滯后,硬件建設和技術標準不統一;有的關聯信息網絡建設條塊分割、相互封閉,重復投資;有的對省市縣三級政府協同辦公系統運用不充分。
(五)托底不夠。
1.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主要是基本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向下覆蓋、延伸不夠,扶貧、救助、養老、住房、教育、醫療等制度不完善。有的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分配、使用不透明,項目管理不到位;有的地方對因病、因災、意外事件等臨時救助存在盲點;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滯后,分配不透明;教育、醫療、養老、文化和體育等公共資源配置不合理,上學難、看病難、養老難還未完全得到解決;基礎設施建設滯后,“路邊黑、水邊黑、電邊黑、訊邊黑”等“最后一公里”問題還比較突出。
2.公共安全保障體系不健全。主要是安全穩定的保障網絡還未織牢。有的地方社會治安案件易發多發;有的對公共安全事件缺乏預判機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技防能力不足;一些地方見警率較低,群眾缺乏安全感;對公共安全事件傷亡人員的救治撫恤缺乏統一標準。
3.生態保障體系不健全。主要是環保設施建設滯后,生態環境監管責任不落實,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不力。有的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不力,未做到污染防治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有的環境自動監測系統建設滯后,地表水、空氣質量監測等還存在盲點;有的重發展輕環保,對環境質量評價走過場,與干部實績考核不掛鉤。
二、精準推進改革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出發,堅持標本兼治、多措并舉,既要立足解決當前面臨的突出問題,又要著眼長遠推進法規制度建設,增強改革的精準性。
(一)立法定規。
1.加快建立完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體系。推進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立改廢”工作,重點解決行政許可事項委托、行政審批程序、規范自由裁量權、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省直管縣(市)等方面的法律性障礙,凡是沒有法定依據的審批一律取消,凡是沒有法定依據的投資領域限制一律取消,凡是沒有法定依據的技術性審查和指定公共產品、公共服務一律取消。9月底前,省政府法制辦牽頭開展地方性法規梳理和省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分門別類提出“立改廢”建議,報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審定后分步推進。2017年底前,基本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體系。
2.加快建立完善制度保障體系。推進規范性文件“立改廢”工作,重點解決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違規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事項,部門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等問題。政府法制部門牽頭對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梳理和清理,12月底前提出保留、修改、廢止的意見。修改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管理辦法,強化備案審查。省政府各部門要完善相關制度,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改革專題和年度改革任務順利實施。2017年底前,基本形成比較完善的制度保障體系。
3.厘清“三定”規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科學界定政府各部門職能職責,重點解決職責交叉和職責不清的問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要明確牽頭部門,分清主次責任,建立健全部門間的協調機制。8月底前,完成省直部門機構改革工作。12月底前,完成市、縣機構改革工作。
(二)確權定責。
1.制定權力和負面清單。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等綜合管理部門6月底前,省國土資源廳、省公安廳、省環境保護廳、省工商局等行政執法部門8月底前,省政府其他部門及市、縣兩級政府部門12月底前,要提出本部門的權力清單,制定業務流程,經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各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要制訂細化的自由裁量標準。9月底前,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固定資產投資負面清單,省商務廳牽頭制定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省工商局牽頭制定企業注冊登記負面清單,有審批權的其他省級部門制定相應的行政審批負面清單,貴陽綜合保稅區和省級以上開發區也要制定有關負面清單,向社會公開。2016年底前,全省各級行政審批事項全面實行“負面清單”制度。
2.制定服務清單。省政府綜合管理部門6月底前、行政執法部門8月底前、省政府其他部門和市縣鄉三級政府部門12月底前,要提出便民服務事項清單,明確服務的內容、標準和監督、投訴方式。將2015年確定為我省“政府服務標準化建設年”。
3.制定責任清單。各級政府部門要同步制定與權力行使、服務履行相一致的責任清單,明確具體的職責機構、責任人員,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負責誰擔責。監察部門要制定具體的行政問責辦法。2015年底前,實現權力清單、服務清單、責任清單“三單合一”。
4.防止權力濫用。12月底前,省政府糾風辦牽頭清理省政府各部門對市、縣兩級的考核、檢查事項,確需保留的考核、檢查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和檢查考核備案制度。清理查處上級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插手下級行政機關職權范圍事務的規定和行為。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完成中介機構、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清理對外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租借合同到期的必須收回,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簡政放權。
1.繼續推進“三減”。12月底前,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完成對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在現有基礎上再取消、下放一批,并向社會公布。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市、縣兩級政府管理更為方便有效的審批事項,一律由市縣實施。對市場競爭充分、企業能自我調節、可以用經濟和法律手段有效調控的項目,一律由核準改為備案(國家控制類、限制類行業項目除外),對現階段仍需核準的,要明確省級部門和地方的責任。嚴禁將審批事項轉為有償中介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清理評比達標表彰、節慶活動,省財政廳牽頭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省扶貧辦和省財政廳牽頭制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省財政廳牽頭清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自辦的招待所、培訓中心、“門面”等經營性場所,出臺行政機關經營性資產剝離意見,2015年6月底前完成剝離工作。2015年底前,實現與周邊省份相比,行政審批事項最少、評比達標表彰和節慶活動最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最少。
2.繼續推進行政執法重心下移。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原則上由市、縣負責執行。12月底前,省政府法制辦、省編委辦牽頭梳理細化行政執法職權,完善行政執法級別管轄制度,制定推進市縣綜合執法改革的意見,整合執法資源,減少執法層次,消除多頭執法和重復執法。2015年起,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省級行政機關為執法主體的外,省級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再實施具體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
(四)優化服務。
1.建設電子政務云。貴州省數據資源管理辦公室牽頭梳理、整合全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數據資源和共享需求,建立覆蓋全省,跨部門、跨地區的數據資源目錄與交換體系,推進全省政府門戶網站、網上辦事大廳、協同辦公系統綜合應用,轉變電子政務建設和運行模式,縮短信息化項目建設流程。2015年上半年,基本建成集約、高效、安全的貴州省電子政務云。
2.推行集中服務。12月底前,要件簡單、便于識別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實現網上辦事大廳受理。省政務服務中心牽頭規范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綜合便民服務中心)的建設和運行。2015年底前,各級政府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公共資源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做到“一門辦、一章結、一費清”。持續開展服務企業、服務項目“雙服務”行動,省政府每年要組織工作組,深入基層,集中解決企業發展、項目建設遇到的主要問題。
3.購買公共服務。6月底前,省財政廳牽頭制定省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工作方案、實施辦法和指導目錄,省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省財政廳每年要會同省有關部門提出服務外包目錄并在年初向社會公布,購買公共服務要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
(五)限時辦理。
1.限期辦理。對法律法規有明確辦理時限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宜壓縮時限的,要嚴格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在受理、發證等環節可以壓縮時限的,要在法定時限基礎上壓縮50%。
2.現場辦結。凡是程序簡單、不需要集體研究、單個部門可以獨立辦理的事項,必須現場辦結。7月底前,政府法制部門牽頭匯總制定本級行政審批事項和便民服務事項現場辦結目錄,嚴禁收取“加急費”。
(六)補缺托底。
1.完善社會保障網絡。9月底前,省民政廳牽頭制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實施意見,出臺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傷亡人員救治撫恤辦法,完善產業扶貧、教育扶助、就業救助聯動機制。12月底前,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牽頭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增長機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庫和生態移民局牽頭提出城鎮保障房、扶貧生態移民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統籌整合機制。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庫和生態移民局牽頭提出生態移民舊房拆除、復墾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辦法。“四在農家·美麗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六項行動計劃省級牽頭單位要提出解決路、水、電、訊等“最后一公里”問題的具體措施。
2.完善公共安全網絡。12月底前,省綜治辦牽頭健全公共安全動態監測平臺,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人群的監管,增強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的主動權。省政府應急辦牽頭制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快速反應及協同措施。省公安廳牽頭編制增強技防、物防、人防能力的三年規劃,降低可防案件的發案率。
3.健全生態保護網絡。12月底前,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建立生態環境動態監測平臺,制定差別化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發展計劃,明確每個重點區域、每條河流、每塊“壩子”的環保底線,建立“河長”、“壩長”環保責任制。
(七)公開約束。
1.完善公開平臺。12月底前,省政府辦公廳牽頭建立全省統一互通的政府信息網絡。省政府新聞辦牽頭完善政府系統新聞發布制度,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定期發布本地區、本部門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情況、重大改革舉措、重點工作等內容。
2.推進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新獲取和制定的政府信息,凡屬于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行政權力運行信息、財政資金信息、公共資源配置信息、公共服務信息、公共監管信息,都要依法全面、準確及時公開。9月底前,各級政府要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更新完善機制,優化公開指南,細化公開范圍和目錄,方便公眾查詢和獲取。
3.公開清單和流程圖。本意見涉及的有關清單、流程圖,自審定之日起1個月內,一律在服務場所和本級政府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要設立醒目的投訴舉報提示標志。對不按清單服務、不按標準服務的典型案例,監察部門要進行點名通報。
(八)強化監督。
1.完善行政權力監督機制。6月起,實行每半年政府主要領導向同級人大報告、政府領導向政協通報工作的制度。全面推行事關公眾切身利益重大決策聽證制度。12月底前,省監察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起草省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制度。省審計廳在今年政府績效審計試點的基礎上,2015年再增加3個以上部門進行政府績效審計,2017年全面推開。
2.完善行政行為糾錯機制。10月底前,省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牽頭建立行政復議機構工作建議落實反饋制度,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過程中帶有普遍性的政策性、機制性問題,行政復議機構要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要限時反饋。12月底前,省監察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建立行政機關層級監督典型案例通報制度。
3.完善失信懲戒機制。6月起,各級政府要在政府門戶網站開設負面行政行為投訴窗口和曝光臺,定期通報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服務承諾不兌現、優惠政策不兌現等典型案例。
三、強化責任落實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體制改革工作,搞好政策制定和方案設計,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確保各項改革任務順利推進。
(一)實行行政首長責任制。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領導要對行政體制改革工作負總責,做到親自研究,親自上手,以上率下,推動改革落實。分管領導要負責自己分管或聯系領域的相關改革工作。各級政府要建立行政體制改革聯席會議制度,主要領導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問題。
(二)狠抓改革項目化落實。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對承擔的改革事項,要逐一分解細化成若干個項目,明確項目負責人,組建工作團隊,制定時間任務表,建立改革任務推進臺賬。部門推進改革的情況,每半年向同級政府報告一次。
(三)限時完成改革任務。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對承擔的改革事項要建立工作臺賬,明確時間節點,按期完成任務。政府督查部門要開展專項督查,建立督查臺賬。監察部門要加強監察力度,對改革工作推進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部門及其負責人進行問責。
貴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