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委,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農委:
為貫徹實施農業部《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促進獸醫臨床合理用藥,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結合我省實際,我委制定了《江蘇省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實施方案》。現將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實施方案》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江蘇省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實施方案
農業部《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4年3月1日施行。為切實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
獸藥是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特殊商品。合理使用獸藥,可以預防和治療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健康發展,如使用不當、使用過量或違規使用,則會造成動物或動物源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此,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確定的分類管理要求,借鑒一些國家和地區監管經驗與做法,并結合我國實際,農業部制定出臺本《辦法》,對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辦法》的制定并施行是我國獸藥使用規范化管理的重要標志,是提高獸藥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對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類健康具有重大意義。各地獸醫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切實把《辦法》的各項規定和措施落到實處。
二、工作原則與目標任務
(一)工作原則。基于當前全面實施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基礎比較薄弱,執業獸醫師與執業助理獸醫師人員不足的現狀,我省貫徹實施《辦法》按照堅持全面啟動與試點示范推進相結合的原則,在全省范圍內全面啟動推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同時選擇基礎條件好、執業獸醫數量較多的地區進行試點示范推進,為全省全面貫徹實施處方藥管理打好基礎、積累經驗。
(二)目標任務。2014年,在全省范圍內全面啟動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同時在南京市、鹽城東臺市、徐州銅山區、南通海安縣、揚州邗江區等5個市、縣(市、區)整體開展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試點示范推進。2015年,在前期試點示范推進工作的基礎上,除第一批試點的市、縣(市、區)外,各市再挑選一個縣(市、區)繼續整體開展處方藥管理試點示范推進工作。2016年,在全省范圍內全面開展處方藥管理實施工作。力爭通過3年左右時間,全省全面推行實施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
三、工作步驟
(一)全面啟動獸藥分類管理。一是規范獸藥生產企業獸藥標簽和說明書。今年3月1日起,所有獸藥生產企業新生產的獸藥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按照《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農業部第1997號公告)、《獸藥產品說明書范本》(農業部第2002號公告)的要求印制使用,屬于獸用處方藥的應按規定標識“獸用處方藥”字樣。今年2月28日前使用原標簽和說明書生產的獸用處方藥,在其產品有效期內可以繼續流通、銷售和使用,但列入《目錄》品種的,應按照獸用處方藥管理。二是規范獸藥經營行為。所有涉及獸用處方藥銷售的經營企業,須在獸藥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相關提示語,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區、分柜擺放,獸用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三是規范獸醫開具處方行為。具備條件的地區應積極推行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按規定診療并開具處方,不具備處方獸醫資格的人員不得隨意開具處方。處方箋應信息齊全、內容完整,記錄有畜主姓名或動物飼養場名稱、動物種類、年(日)齡、體重、數量、診斷結果,獸藥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及休藥期、開具處方日期及開具處方執業獸醫注冊號和簽章等信息。四是規范獸藥使用。養殖場(戶)須嚴格控制獸藥的使用,不得盲目、隨意用藥,或是超期、超量用藥;使用藥物必須按規定執行休藥期,并做好用藥記錄。
(二)積極穩妥推進獸用處方藥管理試點示范。一是獸醫處方箋開具。依據《農業部關于修訂<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的決定》(農業部令2013年第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在我省經過注冊的執業獸醫在其執業范圍和注冊范圍內具有獸醫處方權。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也可以進行注冊,并在其執業范圍和注冊范圍內有獸醫處方權,但期限不得超過2017年12月31日。執業獸醫、執業助理獸醫師須按規定診療并開具處方箋。二是獸用處方藥的銷售。試點示范推進市、縣(市、區)獸藥經營企業,憑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處方銷售處方藥,處方箋保存兩年以上。沒有獸醫處方的不得銷售獸用處方藥。三是獸用處方藥的使用。試點示范推進市、縣(市、區)的養殖場(戶)憑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處方采購處方藥;經備案登記的鄉村獸醫在備案登記區域進行診療活動時,應當嚴格按照農業部公布的《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等規定開具處方和使用獸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宣傳培訓。一是各地通過廣播、電視、網絡、雜志、報紙等媒體以及明白紙、告知書等,對轄區內所有獸藥生產、經營、養殖單位進行宣傳,告知《辦法》有關規定、具體要求和實施時限。二是對轄區內獸藥生產、經營、養殖場(戶)、處方獸醫開展獸用處方藥管理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同時積極做好現場指導和綜合協調工作。
(二)加強獸醫管理。一是按照《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等規定對轄區內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進行執業注冊和備案,要求其在執業范圍和注冊范圍內規范開展執業獸醫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用藥,并規范開具處方箋,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獸醫執業活動情況向注冊機關報告。二是按照《鄉村獸醫管理辦法》要求,對轄區內鄉村獸醫的獸醫服務活動及培訓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區域從業、不按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防疫活動以及中止獸醫服務活動滿二年的鄉村獸醫,要嚴格按照規定給予暫停動物診療服務活動,情節嚴重的要注銷鄉村獸醫登記。三是向社會公布轄區內所有經注冊的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和經核準登記的鄉村獸醫名錄。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地要將貫徹實施《辦法》與加強獸藥監督執法結合起來,組織開展專項檢查,重點加強對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檢查,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辦法》規定。3月1日后,對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的獸藥產品不按規定在標簽和說明書上標注“獸用處方藥”字樣、經營企業不按規定銷售獸用處方藥、養殖場(戶)不按規定采購和使用獸用處方藥、無獸醫處方上門推銷獸用處方藥等各類不能嚴格執行《辦法》的行為,應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及《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基于目前正處于《辦法》貫徹實施初期,對上述違規行為以批評教育為主,采用先警告、后處罰的做法,對于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應加大處罰力度,促進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逐步走入正軌。
(四)加強督查總結。各地要加強對轄區內實施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導,及時總結《辦法》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問題和建議,并反饋至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和委防控辦。省級將組織對各地貫徹實施《辦法》的進展情況進行督查指導,并對試點示范地區組織驗收檢查,及時做好總結并在全省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確保《辦法》貫徹實施到位。
為貫徹實施農業部《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促進獸醫臨床合理用藥,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結合我省實際,我委制定了《江蘇省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實施方案》。現將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實施方案》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江蘇省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實施方案
農業部《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4年3月1日施行。為切實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
獸藥是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特殊商品。合理使用獸藥,可以預防和治療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健康發展,如使用不當、使用過量或違規使用,則會造成動物或動物源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此,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確定的分類管理要求,借鑒一些國家和地區監管經驗與做法,并結合我國實際,農業部制定出臺本《辦法》,對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辦法》的制定并施行是我國獸藥使用規范化管理的重要標志,是提高獸藥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對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類健康具有重大意義。各地獸醫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切實把《辦法》的各項規定和措施落到實處。
二、工作原則與目標任務
(一)工作原則。基于當前全面實施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基礎比較薄弱,執業獸醫師與執業助理獸醫師人員不足的現狀,我省貫徹實施《辦法》按照堅持全面啟動與試點示范推進相結合的原則,在全省范圍內全面啟動推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同時選擇基礎條件好、執業獸醫數量較多的地區進行試點示范推進,為全省全面貫徹實施處方藥管理打好基礎、積累經驗。
(二)目標任務。2014年,在全省范圍內全面啟動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同時在南京市、鹽城東臺市、徐州銅山區、南通海安縣、揚州邗江區等5個市、縣(市、區)整體開展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試點示范推進。2015年,在前期試點示范推進工作的基礎上,除第一批試點的市、縣(市、區)外,各市再挑選一個縣(市、區)繼續整體開展處方藥管理試點示范推進工作。2016年,在全省范圍內全面開展處方藥管理實施工作。力爭通過3年左右時間,全省全面推行實施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
三、工作步驟
(一)全面啟動獸藥分類管理。一是規范獸藥生產企業獸藥標簽和說明書。今年3月1日起,所有獸藥生產企業新生產的獸藥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按照《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農業部第1997號公告)、《獸藥產品說明書范本》(農業部第2002號公告)的要求印制使用,屬于獸用處方藥的應按規定標識“獸用處方藥”字樣。今年2月28日前使用原標簽和說明書生產的獸用處方藥,在其產品有效期內可以繼續流通、銷售和使用,但列入《目錄》品種的,應按照獸用處方藥管理。二是規范獸藥經營行為。所有涉及獸用處方藥銷售的經營企業,須在獸藥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相關提示語,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區、分柜擺放,獸用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三是規范獸醫開具處方行為。具備條件的地區應積極推行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按規定診療并開具處方,不具備處方獸醫資格的人員不得隨意開具處方。處方箋應信息齊全、內容完整,記錄有畜主姓名或動物飼養場名稱、動物種類、年(日)齡、體重、數量、診斷結果,獸藥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及休藥期、開具處方日期及開具處方執業獸醫注冊號和簽章等信息。四是規范獸藥使用。養殖場(戶)須嚴格控制獸藥的使用,不得盲目、隨意用藥,或是超期、超量用藥;使用藥物必須按規定執行休藥期,并做好用藥記錄。
(二)積極穩妥推進獸用處方藥管理試點示范。一是獸醫處方箋開具。依據《農業部關于修訂<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的決定》(農業部令2013年第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在我省經過注冊的執業獸醫在其執業范圍和注冊范圍內具有獸醫處方權。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也可以進行注冊,并在其執業范圍和注冊范圍內有獸醫處方權,但期限不得超過2017年12月31日。執業獸醫、執業助理獸醫師須按規定診療并開具處方箋。二是獸用處方藥的銷售。試點示范推進市、縣(市、區)獸藥經營企業,憑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處方銷售處方藥,處方箋保存兩年以上。沒有獸醫處方的不得銷售獸用處方藥。三是獸用處方藥的使用。試點示范推進市、縣(市、區)的養殖場(戶)憑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處方采購處方藥;經備案登記的鄉村獸醫在備案登記區域進行診療活動時,應當嚴格按照農業部公布的《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等規定開具處方和使用獸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宣傳培訓。一是各地通過廣播、電視、網絡、雜志、報紙等媒體以及明白紙、告知書等,對轄區內所有獸藥生產、經營、養殖單位進行宣傳,告知《辦法》有關規定、具體要求和實施時限。二是對轄區內獸藥生產、經營、養殖場(戶)、處方獸醫開展獸用處方藥管理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同時積極做好現場指導和綜合協調工作。
(二)加強獸醫管理。一是按照《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等規定對轄區內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進行執業注冊和備案,要求其在執業范圍和注冊范圍內規范開展執業獸醫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用藥,并規范開具處方箋,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獸醫執業活動情況向注冊機關報告。二是按照《鄉村獸醫管理辦法》要求,對轄區內鄉村獸醫的獸醫服務活動及培訓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區域從業、不按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防疫活動以及中止獸醫服務活動滿二年的鄉村獸醫,要嚴格按照規定給予暫停動物診療服務活動,情節嚴重的要注銷鄉村獸醫登記。三是向社會公布轄區內所有經注冊的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和經核準登記的鄉村獸醫名錄。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地要將貫徹實施《辦法》與加強獸藥監督執法結合起來,組織開展專項檢查,重點加強對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檢查,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辦法》規定。3月1日后,對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的獸藥產品不按規定在標簽和說明書上標注“獸用處方藥”字樣、經營企業不按規定銷售獸用處方藥、養殖場(戶)不按規定采購和使用獸用處方藥、無獸醫處方上門推銷獸用處方藥等各類不能嚴格執行《辦法》的行為,應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及《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基于目前正處于《辦法》貫徹實施初期,對上述違規行為以批評教育為主,采用先警告、后處罰的做法,對于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應加大處罰力度,促進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逐步走入正軌。
(四)加強督查總結。各地要加強對轄區內實施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導,及時總結《辦法》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問題和建議,并反饋至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和委防控辦。省級將組織對各地貫徹實施《辦法》的進展情況進行督查指導,并對試點示范地區組織驗收檢查,及時做好總結并在全省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確保《辦法》貫徹實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