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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飲食娛樂等服務業環境管理的通知(鎮政辦發〔2010〕17號)

   2011-03-04 940
核心提示: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為切實加強飲食娛樂等服務業的環境管理,努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為切實加強飲食娛樂等服務業的環境管理,努力解決油煙污染、噪聲擾民等問題,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飲食娛樂等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為防止環境污染和擾民現象的發生,興辦飲食娛樂等服務企業的審批,必須符合以下環境保護要求:

  (一)在城市居民住小區內,新辦飲食娛樂等服務企業經營場所應當獨立于居民住宅樓;

  (二)飲食娛樂等服務企業必須設置凈化油煙、異味的裝置,并通過專門的排氣筒排放,不得利用居民樓內的煙道排放。專用排氣筒排放的高度和位置,應以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為原則;

  (三)必須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燃料,禁止原煤散燒,排放的污染物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在城鎮人口集中區域內興辦娛樂場所的,必須采取相應的隔聲措施,達到規定的噪聲標準;

  (五)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內興辦產生惡臭、異味的修理業等服務企業。嚴格限制在無排水管網處興辦產生和排放污水的飲食服務企業。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網的飲食服務企業,應設置隔油池或采取其它處理措施,達到國家規定的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準。污水直接排入周圍水體的,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并應取得環境保護部門的排污許可證。

  二、環境保護部門應對新建、改建(含翻建)、擴建、轉產的飲食娛樂等服務企業,依法進行經營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現有餐飲業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應及時補辦。

  三、新上飲食娛樂等服務業的建設項目,應執行防治污染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及產生噪聲、振動等污染的飲食娛樂等服務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排污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把好飲食娛樂等服務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核發關,在審核企業登記注冊過程中,應要求其出具環保手續。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性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告知申請人到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對已取得的批準性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后未重新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有擅自從事飲食娛樂等相關經營活動的企業,可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依法查處。

  五、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密切配合,依法加強對飲食娛樂等服務行業的現場檢查和監督管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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