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轄區各進口食用油企業: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2013年1月1日起,進口食用植物油報檢時,除按要求提供箱單、合同、發票、進出口商備案號、原產地證書、《植物檢疫證書》(有P/Q要求但進境后不再分裝或加工的預包裝食用植物油除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文件(轉基因食用植物油)等材料外,還需提供:1.進口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證明文件,并在報檢單“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欄中注明其產品境外生產企業名稱。2.對于散裝食用植物油,應當按照《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總局2012年第80號公告)要求,提供運輸工具前三航次裝載貨物名單。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12〕229號)和《關于做好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質檢食函〔2012〕493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進口食用植物油報檢時,進口商應當提供該批產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證明材料,即產品檢測報告。
經請示上級部門,現將上述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產品檢測報告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進口食用植物油商品范圍。
1.凡是進口商申報入境商品的H.S編碼在第十五章之中,并且申報入境用途為食用的,所有植物油脂須提供有關的檢測報告等才能受理報檢。申報入境用途為工業原料用的和化妝品原料用的,不受此指南管理范圍;
2.凡是申報進口食用植物油產品名稱為“代可可脂”、“類可可脂”、“植脂奶油專用油”、“起酥油”、“人造奶油”、“氫化植物油”、“混合植物油”、“烤盤油”、“上光油”等,首先要考慮該貨物受到進口食用植物油的管理。
3.凡是向CIQ申報入境的食用植物油,包括進入保稅區(保稅倉、免稅店)的食用植物油,只要是進入CIQ2000系統的,均要求提交有關的檢測報告;
二、進口食用植物油檢測報告的要求。
1.檢測報告提供的要求
在進口食用植物油入境報檢時,必須提交正本的檢測報告,具體要求如下:
(1)每批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和首次向中國出口的預包裝食用植物油報檢時,進口商應當提供至少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衛生指標和強制指標的檢測報告;
(2)預包裝食用植物油再次進口時,除提供首次進口檢測報告復印件外,進口商還應當提供經其風險分析確定的重要指標和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指標的檢測報告,應當同時提供首次進口預包裝食用植物油的CIQ衛生證書復印件,作為其再次進口的證明材料;
(3)液態集裝箱袋包裝的進口食用植物油對檢測報告的要求與散裝食用植物油一樣,必須逐批提供有關的檢測報告;
(4)沒有提供符合我國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衛生指標和強制指標檢測報告的,不受理報檢。
2.出具檢測報告的機構要求
進口食用植物油的檢測由進口商自行選擇檢測單位,不指定檢測單位,國內外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均可以接受。
3.檢測報告的檢測項目要求
(1)檢測報告的檢測項目必須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衛生項目和強制項目(摘錄供參考見附件1)的規定和國家局文件中規定的進口食用植物油指定項目(見附件2)的規定;
(2)檢測報告中項目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報檢;
4.檢測報告的檢測結果要求
(1)必須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衛生項目和強制項目(摘錄供參考見附件1)的規定和國家局文件中規定的進口食用植物油指定項目(見附件2)的規定;
(2)特殊情況按照根據國家局的有關文件和指示辦理。
5.檢測報告可追溯的關聯性(貨證相符)信息要求
(1)檢測報告與所申報進口的食用植物油提交資料之間必須有可追溯的關聯性信息以確保貨證相符,這些信息可以是進口食用植物油的運輸工具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規格/合同號/發票號/生產企業名稱/發貨人名稱/收貨人名稱等等,上述信息(多項或一項)要求做到貨證相符即可;
(2)檢測報告與所申報進口食用植物油提交資料之間的可追溯關聯性信息不一致(貨證不符)的,不受理報檢。
6.檢測報告的文字要求
(1)檢測報告的文字可以使用中文或者外文,應當使用標準規范的術語表達檢測報告的內容以便審核,不得使用縮寫進行表述,必要時,進口商須提供外文檢測報告的中文翻譯件;
(2)檢測報告未能準確清晰地表述相關內容的,應當要求其回原發證單位對該檢測報告更改,更改準確清晰之后方可報檢。
三、進口食用植物油執行的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按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口食品必須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的不得進口。
經收集整理,目前有明確對應國家標準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稱見下表(有明確國家標準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稱一覽表):
《有明確國家標準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稱一覽表》
1.成品棕櫚液油 | 15.食用氫化油 |
2.成品棕櫚硬脂 | 16.食用調和油 |
3.棕櫚原油 | 17.人造奶油 |
4.棕櫚仁原油 | 18.起酥油 |
5.成品棕櫚仁油 | 19.花生原油 |
6.大豆原油 | 20.成品花生油 |
7. 成品大豆油 | 21. 米糠原油 |
8.葵花籽原油 | 22.成品米糠油 |
9.成品葵花籽油 | 23.棉籽原油 |
10.椰子原油 | 24.成品棉籽油 |
11.成品椰子油 | 25.玉米原油 |
12.菜籽原油 | 26.成品玉米油 |
13.成品菜籽油 | 27.芝麻原油 |
14.橄欖油 | 28.成品芝麻油 |
29. 葡萄籽油 | |
30.亞麻籽原油 | |
31.亞麻籽油 | |
32.油茶籽原油 | |
33. 核桃原油 | |
34.核桃原油 | |
35.紅花籽原油 | |
36.成品紅花籽油 | |
37.花椒籽油 |
四、申報進口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稱的要求
按照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81-2011)的規定,申報進口的食用植物油的商品名稱,必須使用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進口商在貨物入境報檢時必須準確填寫所進口食用植物油的商品名稱。
1.如果申報進口食用植物油的商品名稱在以上《有明確國家標準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稱一覽表》37個品種以內,受理報檢的部門在核對其檢測報告符合附件1或附件2的規定后可以直接受理報檢;
2.如果申報進口食用植物油的商品名稱在以上《有明確國家標準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稱一覽表》37個品種以外,同時,申報的H.S編碼在第十五章之中,且申報入境用途為食用的,受理報檢的部門難以判定該進口食用植物油是否有國家標準,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先不予受理報檢,受理報檢的部門通知進口商與廣州局施檢部門聯系,提交該產品的衛生部批準文件或執行的相關標準,以及該產品所使用的原輔料和加工工藝等證明材料,由施檢部門進行專業技術研判后再做出最終處理意見;
3.如果申報的進口食用植物油品名使用了俗名,如“代可可脂”、“類可可脂”、“植脂奶油專用油”、“烤盤油”、“上光油”等等,進口商應當在報檢單填寫貨物名稱時,在該俗名后面用括號標注國家標準規定的名稱后方可受理報檢。
附件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衛生項目和強制項目(摘錄供參考).doc(截至201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