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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天津市大型超市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指導規范(試行)的通知(津工商食字〔2012〕12號)【廢止】

   2013-05-30 375
核心提示:  各工商分局,濱海新區工商局,市局各處室和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大型超市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指導規范(試行)》印發給

  各工商分局,濱海新區工商局,市局各處室和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大型超市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指導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推動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天津市大型超市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指導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進一步規范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銷售行為,有效防范過期變質等不合格食品問題,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規范。

  第二條  本指導規范所稱的臨近保質期食品是指臨近包裝物上標注的最后保質日期的期限但尚未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流通經營的大型超市,應當按照本指導規范規定,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杜絕過期變質食品問題的發生。

  第四條  散裝食品的銷售、貯存應當按照《天津市流通環節散裝食品經營指導規范(試行)》的規定管理。

  第五條  根據食品保質期和貯存條件等情況,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界定如下:

  (一)保質期在30天以上(含3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保質期屆滿前7天;

  (二)保質期在30天以下的,臨近保質期為保質期屆滿前2天。

  第六條  大型超市應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柜)”字樣和臨近保質期食品界定標準,并向消費者明示:“請您理性購買并注意在保質期內食用”,接受公眾監督,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第七條  大型超市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柜)明示牌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制作:

  明示牌底色:黃色;字體顏色:藍色;明示牌大小應當醒目,具體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八條  大型超市應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管理制度。

  (一)應當設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兼)職人員崗位,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日常管理。

  (二)建立營業場所食品日常清查理貨制度。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時,應及時轉至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銷售,并建立記錄臺賬,內容包括臨近保質期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數量等信息。

  (三)應當每天閉市前對臨近保質期食品進行檢查,嚴禁專區(柜)銷售過期變質食品。對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應及時清點、下架退市;對過期變質食品予以銷毀,并將銷毀情況記入不合格食品銷毀管理臺賬。

  (四)低溫冷藏、冷凍的臨近保質期食品應在專用設備中銷售,確保臨近保質期食品的貯存條件符合要求。

  (五)專區(柜)設置要便于消費者購買,明示牌應當完整、清晰。

  (六)妥善處理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柜)出現的消費糾紛,嚴防因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柜)管理不善而出現大量的消費者申(投)訴或舉報。

  第九條  捆綁銷售食品時,不得隱藏或覆蓋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第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日常管理,積極引導大型超市落實本指導規范的各項內容,推進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工作扎實開展,并將本指導規范作為行政指導使用。

  (一)將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納入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指導規范的要求加強對大型超市的管理,引導和督促大型超市做好臨近保質期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大型超市誠信、守法的自律意識。

  (二)加大對過期變質食品的查處力度,一經發現經營者銷售過期變質食品等問題,依法立案查處。

  第十一條  國家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指導規范在天津市大型超市試行,有效期一年。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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