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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托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備案的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附件材料

   2014-06-13 951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委托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備案工作,根據國家質檢總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委托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備案工作,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9號)及《關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119號公告)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委托加工備案是委托和受委托企業將接受委托加工食品事項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存案以備檢查。
 
  本市任何單位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食品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
 
  第三條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指導全市的委托加工食品備案工作,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以下簡稱各區縣局、分局)承擔相應具體工作,并負責建立委托加工企業備案檔案。
 
  第四條  從事委托加工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便民、優質、高效的服務。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性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  委托和受委托生產食品的企業在申請委托加工備案時申報的內容和所附資料應真實、合法,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備案部門對企業提出的備案事項內容不作技術評審,只對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向備案企業出具加蓋本部門食品監管專用章和注明備案日期、有限期的備案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委托加工食品備案后,各區縣局、分局應每月匯總備案情況并上網公告,加強對其備案事項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如企業從事備案事項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章  委托加工備案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條  企業申請委托加工食品備案,委托雙方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證照。
 
  第九條  各區縣局、分局負責受理企業的委托加工食品備案申請。按照“委托雙方必須分別到所在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規定,委托雙方均是我市的企業,可到雙方任意一方所在區縣局、分局同時提交委托加工備案申請;委托雙方有一方為外阜的,在我市注冊的一方到其所在地區縣局、分局提交委托加工備案申請。
 
  第十條  企業申請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加工食品備案申請書(附件1)1份;
 
  (二)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承諾書(附件2)1份;
 
  (三)被委托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委托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如委托方未取得同類產品品種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需提供食品流通許可證;委托方取得同類產品品種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
 
  委托雙方中任何一方持有負責人營業執照的,還需提供其上級法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和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四)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1份(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產品質量責任承擔方、委托企業負責全部委托加工產品銷售、委托加工的產品品種和規格型號、委托加工合同期限);
 
  (五)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及有關規定中規定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企業提交的所有證照復印件應為副本復印件。申請時,應攜帶所有復印件的原件以便確認,提供的所有復印件及證明材料使用A4紙并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委托加工的食品標識應嚴格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區縣局、分局在接收申請材料后出具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材料受理通知書(附件3);對提供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發給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材料補正告知書(附件4),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備案企業在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
 
  第十三條 各區縣局、分局于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必要的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出具委托加工食品備案表(附件5),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出具不予備案理由告知書(附件6),并送達申請人(附件7)。
 
  第三章 備案的有效期限、延續、變更、終止
 
  第十四條  備案有效期以委托雙方企業提供的相關證照的有效期及雙方合同有效期的最短日期進行確定。
 
  第十五條  備案有效期屆滿的,或備案任何內容發生變化的,企業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六條  在備案有效期內,委托雙方任何一方失去相關法定資質條件的,備案自動終止。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委托加工食品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05年11月11日發布的《關于委托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備案規定》中涉及委托加工食品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確定的食品范圍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食品目錄隨時調整。
 
     北京市委托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備案的管理辦法(試行).doc
 
     委托加工食品備案申請書.doc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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