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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2013-02-05 453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和危害因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和危害因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有關食品安全執法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執法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監督、審定、獎金管理、獎金發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商務、畜牧、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執法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的受理范圍。
 
  第五條 各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接報、受理舉報人舉報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以電話、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接報,應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二)以來訪形式接報應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三)其他相關部門移轉的案件線索應當有接報受理記錄。
 
  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舉報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各執法部門確認的可給予獎勵:
 
  (一)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農業投入品的;
 
  (二)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三)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四)銷售失效、變質、過期以及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的;
 
  (五)銷售的食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生產、銷售國家或有關部門明令淘汰、禁止或暫停銷售的食品的;
 
  (七)無生產許可證、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生產、加工、銷售食品的;
 
  (八)未按法律、法規、食品衛生標準的規定范圍、規定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名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給予相應獎勵;
 
  (二)對匿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線索,查證屬實的,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也應當給予獎勵;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五)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第八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下列四個等級:
 
  一級:舉報人對違法人員、違法地點、違法事實完全清楚,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并積極配合查辦,經查與事實完全相符,按第十條各款規定比例的100%發給獎勵;
 
  二級:已掌握現場物證、書證及其他有效證據,并配合查辦,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按第十條各款規定比例的80%發給獎勵;
 
  三級: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查辦案件,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按第十條各款規定比例的60%發給獎勵;
 
  四級:僅為懷疑或推測性舉報,經查證屬實,按第十條各款規定比例的30%發給獎勵。
 
  第九條 給予案件舉報人的獎勵額度,按每案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下列比例確定:
 
  (一)罰沒收入不足10000元的違法案件,按5%的比例給予獎勵;
 
  (二)罰沒收入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違法案件,按4%的比例給予獎勵;
 
  (三)罰沒收入在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違法案件,按3%的比例給予獎勵;
 
  (四)罰沒收入在500000元以上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50000元。
 
  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時舉報,并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給予1000元至10000元的獎勵。
 
  獎勵額度不能按罰沒收入比例確定的,可酌情給予舉報人20000元以下的獎勵。
 
  第十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做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向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7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審定批準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獎金。
 
  第十一條 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3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案件查處部門申領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銀行帳戶,通過銀行劃轉。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在食品安全專項資金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資金的撥付實行按季預撥,據實核銷的辦法。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應單帳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向市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各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各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有泄密行為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六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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