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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2015-05-13 435
核心提示: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行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
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行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1]13號)和省質監局《關于貫徹實施《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魯質監食【2011】174號)的精神,(以下簡稱《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行政、服務民生和強化監管的原則,有效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堅持監督管理和規范發展相結合,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逐步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行為,切實保障食品安全。
 
  二、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意見》規定的職責,不斷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堅持“政府領導、從嚴監督、規范提升、保障安全、逐步減少”的工作原則,立足當地實際,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積極探索對小作坊監管的工作機制,落實小作坊對食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規范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行為,幫助引導小作坊提升為獲證食品生產企業,力爭經過一個時期的努力使食品加工小作坊得以規范和提升。
 
  三、明確職責
 
  《意見》明確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依法從事傳統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做現賣)的單位或個人。以食品生產加工為主,生產地與銷售地相分離的,其生產加工點屬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四、建立制度
 
  為切實保證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小作坊生產者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相關制度:
 
  (一)原料進貨查驗制度。小作坊生產經營者在采購食品原、輔材料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并保存所購原、輔材料的名稱、數量、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及供貨者聯系方式等內容。不得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所用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小作坊經營者必須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
 
  (二)產品執行標準制度。小作坊生產的產品應當執行同類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有關規定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小作坊生產預包裝食品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標識標注。
 
  (三)產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在首次銷售前委托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依據產品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每年至少二次委托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在日常生產經營中,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產品出廠前對食品標識、感官指標等項目進行檢查,并保存檢查記錄。對售出的應召回的問題產品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實施召回。
 
  (四)食品安全危害防控制度。食品生產者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內部風險管理,收集與產品質量相關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生產加工工藝流程、食品添加、環境衛生、儲存產品檢驗等風險信息,并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會商后,制定相應的防控措施,預防與控制食品危害的發生。
 
  (五)食品安全承諾制度。小作坊生產者應當對食品質量安全負責,并向社會承諾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食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組織生產,不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回收原料、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等。并將承諾書懸掛到加工場所醒目位置。
 
  五、必備條件
 
  小作坊應當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條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作坊應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并與生活區相隔離的場所,要與有毒、有害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小作坊應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具有相應的輿洗、消毒、防蠅(蟲)、防鼠、防塵及廢棄物處理的設施、設備。
 
  (三)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設備、設施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從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五)小作坊加工場所、設備設施應保持清潔衛生,地面無垃圾雜物堆放;工作人員應穿隔離衣,帶衛生帽保持個人衛生。
 
  六、監督管理
 
  (一)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運河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縣(市、區)局),要在當地政府、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督管理,積極幫助小作坊參照食品生產許可的標準要求改進生產條件,提高管理水平,使更多的小作坊盡快提升為獲證食品生產企業。
 
  (二)各縣(市、區)局應制定對小作坊的監管計劃、措施和要求,認真開展對小作坊的監督檢查。組織鄉鎮、街道辦食藥監管所對本轄區內小作坊進行調查摸底,建立小作坊基本信息檔案(見附件1),掌握轄區內小作坊的基本狀況,要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做出質量安全承諾(見附件2),尤其要掌握小作坊在食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在全面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定期向當地政府提交書面報告,提出改進、提升小作坊生產條件,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意見和建議,規范小作坊生產經營行為。
 
  (三)各縣(市、區)局應通過不定期檢查小作坊的生產條件、原料進貨查驗、產品出廠檢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抽檢產品、禁止生產高風險食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等措施,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四)各縣(市、區)局可通過舉辦培訓班,發布公告等形式加強對小作坊生產者的教育培訓,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小作坊生產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宣傳到每一個小作坊經營業戶,不斷增強其法律意識、責任意識。
 
  (五)各縣(市、區)局要加大對小作坊的行政執法力度,對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假冒偽劣食品和違法標識標注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并報請地方政府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監管和執法中發現的法律法規尚未作規定,有可能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生產經營行為應當責令小作坊經營者立即改正,對于發現的無照經營或可能引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區域性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書面報告當地政府。
 
  七、實施時間
 
  本意見自2014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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