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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樂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13-11-11 886
核心提示:  各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樂山高新區管委會、峨眉山樂山大佛景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樂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各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樂山高新區管委會、峨眉山—樂山大佛景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樂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9日
 
  樂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3〕39號),設立樂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掛樂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食品安全辦)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設在市衛生局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衛生局承擔的“貫徹實施藥品法典,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2.將樂山質監局承擔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以及化妝品強制檢驗、醫療器械強制性認證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3.將市工商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4.將市經信委承擔的農產品加工環節涉及食品安全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5.將市商務局承擔的酒類流通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6.承擔省上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職責。
 
  (二)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優化行政審批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2.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推進管辦分離,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形成統一的食品藥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3.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擬訂有關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政府分級負責機制,落實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監督實施全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標準、分類管理制度以及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執行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等管理規范,監督檢查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注冊工作;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參與制定我市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四)組織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食品、藥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依法審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廣告內容。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指導縣(市、區),峨眉山、樂山大佛景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峨眉山、樂山大佛景區管委會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負責全市食品行政許可的監督實施,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一)承辦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樂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會議組織和統計、文秘、機要、檔案、信訪、保密、督查督辦、安全保衛和行政后勤管理;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
 
  (二)綜合協調科。
 
  承擔食品安全監管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峨眉山、樂山大佛景區管委會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職責;組織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文稿;承擔樂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運行的具體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開展本部門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負責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有關備案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復核的有關工作;負責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有關的行政審批工作。
 
  (四)食品生產監管科。
 
  負責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監督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負責管理相對人法律法規培訓;承擔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掌握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食品流通監管科。
 
  負責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監督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負責管理相對人法律法規培訓;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餐飲服務監管科。
 
  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負責管理相對人法律法規培訓;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掌握分析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醫療器械監管科。
 
  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產品質量標準和分類管理;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研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等管理規范;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的日常監管工作;組織實施醫療器械質量抽驗工作;負責管理相對人法律法規培訓。
 
  (八)藥品化妝品生產監管科。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藥用輔料標準、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標準;負責藥品、化妝品生產和醫療機構制劑的日常監管工作;組織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及合理用藥工作;監督實施藥品生產、中藥材生產、化妝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等質量管理規范;依法監管生產環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負責管理相對人法律法規培訓;掌握分析藥品、化妝品生產環節安全形勢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九)藥品化妝品市場監管科。
 
  監督實施藥品、化妝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藥品、化妝品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監管中藥材集貿市場的藥品質量;監督執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依法監管流通使用環節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指導和實施農村藥品監督網、供應網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相對人法律法規培訓;負責互聯網藥品、化妝品交易服務行為和信息的監督工作;掌握分析藥品、化妝品流通環節安全形勢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十)風險監測與應急管理科。
 
  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統計、數據庫建立和數據分析;參與制定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并根據計劃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編制樂山市食品藥品安全年鑒、食品藥品安全狀況報告及形勢分析報告;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承擔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問題食品、藥品召回制度;負責食品、藥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
 
  (十一)科技與宣傳科。
 
  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推廣、科技應用、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公眾查詢系統、遠程申報系統、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擬訂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廣告內容審查工作,定期發布有關違法廣告公告和相關質量公告。
 
  (十二)財務科。
 
  擬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編制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年度預(決)算,統籌安排和管理各項資金和經費;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罰沒收入的監督管理;負責專項經費的分配與使用,承擔局機關會計核算和財政資金績效考評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
 
  (十三)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工作;擬訂干部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從業人員的資格培訓考試。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樂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5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食品安全總監1名,藥品安全總監1名,正科級中層領導職數14名(含黨辦主任1名)、副科級中層領導職數13名。
 
  市人大駐會常委單列管理編制1名。
 
  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編制2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監察室主任1名。
 
  另核機關后勤服務事業編制4名、用工控制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在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樂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為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的派出機構,正科級,負責樂山高新區內的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和稽查執法工作。分局實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與樂山高新區管委會雙重管理,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為主的模式,其主要領導的任免,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征求樂山高新區管委會意見后,按程序任免。分局核行政編制5名,其中:分局長1名。
 
  (二)與市農業局、市水務局、市畜牧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業局負責食用種植業農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農藥、肥料和職責范圍內的其他種植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管。市水務局負責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其他水產養殖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管。市畜牧局負責畜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以及獸藥、飼料等畜牧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含種植業產品、畜產品、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四部門(單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市衛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局負責全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參與處置和調查處理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對于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市衛生局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評估結果。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并對風險評估結論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會同市衛生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樂山質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樂山質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管;對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要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食品生產、流通環節采取處理措施。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要及時通報樂山質監局,由樂山質監局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處理措施。
 
  (五)與市工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審查,市工商局負責相關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監測,對于違法廣告移交市工商局依法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六)與市經信委、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經信委負責食品工業(含酒類)發展規劃、計劃及相關政策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市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食品流通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藥品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七)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與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公安局負責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食品藥品領域的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規定及時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依法提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予以協助。
 
  (八)與市城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城管局負責對無證飲食攤點的行政處罰。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現飲食攤點是無證經營的,應及時通知市城管局。
 
  (九)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樂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樂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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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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