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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海南省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監督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瓊衛法規〔2014〕19號)

   2014-06-19 694
核心提示:各市、縣、自治縣衛生局,洋浦社會發展局,省農墾總局衛生局,廳直屬各單位:  為規范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各市、縣、自治縣衛生局,洋浦社會發展局,省農墾總局衛生局,廳直屬各單位:
 
  為規范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的衛生監督管理,提高我省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質量,保障人民群眾飲水衛生安全,我廳組織制定了《海南省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監督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衛生廳
 
  2014年6月8日
 
  海南省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
 
  衛生監督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海南省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供水(以下簡稱“管道直飲水”)的衛生監督,提高管道直飲水衛生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16號)、現行有效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現行有效的《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等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內從事管道直飲水生產、使用、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制水水源應以符合現行有效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市政自來水或自備水廠自來水為原水。管道直飲水和生活飲用水應用不同的管網供應,并有明顯區別標識。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直飲水工程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前,應當根據其選取管道直飲水類別和水處理工藝,委托具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水質全項目、特征水質指標、清洗消毒效果等進行衛生檢測。
 
  第五條  管道直飲水水處理設備、設施、管網投產前及設備、設施、管網修復后,必須嚴格沖洗、消毒,經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六條  公共飲水點不得設置在露天場所。應設置在地面平整、干燥的區域,環境整潔,且不受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污染的區域,并設置明顯的使用指引。
 
  第七條  管道直飲水供水設施與布局。
 
  (一)管道直飲水制水間和水質處理器的設置地點應選擇在獨立固定干燥的室內,周圍應當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有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
 
  (二)供水系統的水質處理設備、消毒設備、輸配水管材、管件、涂料和內襯、化學處理劑等與飲用水接觸的設備和材料必須衛生安全,應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批件,其他直接接觸水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有衛生安全檢驗合格證明或衛生許可批件。
 
  (三)制水設施中必須具有設備、管道的清洗消毒裝置,便于日常清洗與消毒;對正常使用的管道直飲水供水設備或水質處理器的出水水嘴應每天清洗,并用75%酒精進行消毒。
 
  (四)管道直飲水制水場所應按合理流程設置制水間、蓄水間(區)、檢驗室。供水出水點的數量應與設計的制水能力相匹配。并設置水源水、成品水、末梢點(用戶點或公共飲水點)、凈水機房內的循環回流點水質檢測采樣點。
 
  (五)制水間、消毒間(區)及蓄水間(區)的地面、墻壁、天花板應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對人體無害的材料鋪設。地面應有一定坡度,有廢水排放系統。具有防蚊蠅、防塵、防鼠等設施。門窗應采用不變形、耐腐蝕材料制成,并有上鎖裝置。
 
  獨立設置的封閉間,須配備機械通風設備和空氣消毒裝置。采用紫外線空氣消毒者,紫外線燈按30W/10-15m2設置,離地2m吊裝。
 
  (六)制水間應配置更衣室,室內應有衣柜、鞋柜等更衣設施,并配置流動水洗手設施。
 
  (七)微生物檢驗和理化檢驗合理分區,地面應使用耐腐蝕、耐磨損、易沖洗、整體無縫隙(不得鋪設地氈)、防水防火建筑材料;配備獨立空調系統和感應式水龍頭洗手設施;面積應滿足實際操作需求。
 
  (八)供水管網的室外管網埋設不得直接穿越污水井、化糞池和公共廁所等污染源。
 
  第八條  水處理工藝和設備必須根據原水水質進行配備,確定合理的處理工藝流程。處理工藝中必須有水質消毒措施。
 
  選用紫外線消毒者,紫外線強度應大于70μW/cm2 ;臭氧消毒者,成品水中臭氧殘留濃度不小于0.05mg/L;二氧化氯消毒者,成品水中二氧化氯殘留濃度0.01-0.05mg/L。
 
  第九條  處理后的成品水總出水點、末稍點(用戶點或公共飲水點)的水質感官性狀、一般化學指標、毒理學指標和細菌學指標應符合現行有效的《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的要求。
 
  第十條 水質采樣點設置及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周、月檢項目的水樣采樣點應設置在管道直飲水供水系統原水入口處、處理后的成品水總出水點、末稍點和凈水機房內的循環回流點。
 
  末梢點按終端用水點計算,用戶小于200個終端用水點設置2個采樣點;200(含)—500(含)個終端用水點時,設置3個;大于500個終端用水點時,每增加500個終端用水點應增加1個采樣點。采樣點應包括管道最遠端和分區域供水點。
 
  第十一條  管道直飲水生產(使用)單位須設水質檢驗室,配備相應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開展水質(周、月)檢驗工作,做好檢驗記錄,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如沒有水質檢驗能力的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檢驗單位開展檢驗工作。
 
  檢驗項目及頻率:
 
  (一)周檢包含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消毒劑余量、臭氧(適用于臭氧消毒)、二氧化氯(適用于二氧化氯消毒)等項目,必要時應增加相關特征指標的檢驗。
 
  (二)月檢包含周檢項目和耗氧量(采用納濾、反滲透技術)、溶解性總固體、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菌或耐熱大腸菌群)等項目,必要時應另增加檢測項目。
 
  第十二條  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管道直飲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水質全項檢驗,學校每學期開學前應進行一次水質全項檢驗。在更換相關涉水材料后應進行相關項目的檢測。
 
  全項檢驗可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原水應按照現行有效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規定常規指標檢驗(或提供有效的水質檢驗報告);處理后的產品水總出水點和末稍點應按照現行有效的《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規定常規指標檢驗;特征水質應按照相應的供水材料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質的非常規指標檢驗。
 
  以下情況之一的,應按現行有效的《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進行全項檢驗:
 
  (一)新、改、擴建管道直飲水工程;
 
  (二)原水水質發生變化;
 
  (三)改變水處理工藝;
 
  (四)停產7天后重新恢復生產;
 
  (五)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須進行全項檢驗的。
 
  管道直飲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種形式,屬于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范圍。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
 
  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對管道直飲水單位,按集中式供水單位進行衛生監督。
 
  第十四條  衛生管理要求
 
  (一)生產、使用、管理管道直飲水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管道直飲水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二)管道直飲水單位須配備培訓合格的專職衛生管理、生產和檢驗人員。
 
  (三)直接從事管道直飲水的檢驗、生產、維護等有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病原攜帶者,治愈前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管道直飲水單位須根據設計要求與水質狀況,及時更換過濾、吸附等水處理材料,定期進行設備、管道的消毒。并應制定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處理、安全生產和日常保養維護要求等操作規程。
 
  (五)管道直飲水單位負責管道直飲水的安全、日常保養維護、運行和水質檢驗,做好水質信息公示、整理、匯總、分析和上報等工作。
 
  (六)管道直飲水單位須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水質檢驗結果、管道直飲水類型、水處理技術、供水水質特點及注意事項、工作制度、管理責任人、投拆電話等信息,同時應定期將水質檢驗結果上報所在地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五條  管道直飲水單位應建立健全下列衛生管理制度
 
  (一)衛生管理和組織制度;
 
  (二)從業人員體檢培訓制度;
 
  (三)操作規程;
 
  (四)日常巡視制度;
 
  (五)工作記錄和涉水材料更換制度;
 
  (六)水質公示和水質檢驗制度;
 
  (七)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有關制度。
 
  第十六條 管道直飲水單位應建立衛生管理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供水管網圖;
 
  (二)衛生管理制度;
 
  (三)應急預案;
 
  (四)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材料、消毒產品和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等;
 
  (五)生產記錄、管道清洗和消毒記錄、事故處理記錄等;
 
  (六)水質檢驗記錄及報告;
 
  (七)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及衛生法律法規等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應急處置預案
 
  (一)管道直飲水單位應針對水質異常、管網爆裂或停電停水故障等制定應急處置預案,設立管理組織機構或部門,明確管理責任人。預案的內容應包括: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應急事件的監測、預警及報告、應急反應和終止、善后處理等內容。
 
  (二)當水質檢驗結果不合格時,應予立即重復測定,并停止供水,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保證水質檢驗合格后再行供水。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海南
標簽: 生活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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