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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使用激光全息防偽標志的通知(衛檢總食字〔1993〕第367號)【2011-05-20廢止】

   2010-06-23 476
核心提示:  各衛生檢疫局:  為加強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防止漏檢,保證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總所決定從一九九四年

  各衛生檢疫局:

  為加強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防止漏檢,保證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總所決定從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分批對各類定型包裝的進口食品使用激光全息防偽標志。第一批使用激光全息防偽標志的種類為:酒類、飲料類、乳制品類、糖果巧克力類、罐頭類、堅果炒貨類及定型包裝的食用油類。現下發《關于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使用激光全息防偽標志的通知》,請各局遵照執行,并加強對外宣傳工作。

  為加強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保證進口食品安全、衛生,結合打擊偽劣產品,保障消費者利益,特制定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激光全息防偽標志(以下簡稱防偽標志)。具體通知如下:

  一、防偽標志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總所監制,采用現代先進的激光全息防偽技術,區別偽劣進口食品的一種技術手段。

  二、防偽標志適用于經各口岸衛生檢疫局監督檢驗合格的各類進口定型的食品和衛生證書。

  三、防偽標志的樣式、規格、字樣等由衛生檢疫總所統一制作,各口岸衛生檢疫局向衛生檢疫總所定購。

  四、防偽標志使用辦法:

  1.各類進口定型包裝的食品經口岸衛生檢疫局監檢驗合格后,由口岸衛生檢疫局向貨主發放衛生證書和防偽標志。

  2.領取防偽標志時,貨主須出示進口食品衛生檢驗合格證書、單位證明和個人身份證件,填寫申請書,經進口食品衛生監督員審核,主管負責人簽字后即可領取,并在衛生檢驗合格證書右上角注明“標志已發”字樣。用戶單位負責指定專人保管,防止流失,同時做好記錄以便查詢,不得將防偽標志粘貼于未經監督檢驗的進口食品上。在使用過程中若出現廢標要及時辦理更換手續。

  申請書式樣由各口岸衛生檢疫局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制定。

  3.防偽標志粘貼于進口定型包裝的食品的小包裝上,規格為直徑1.5厘米。

  防偽標志由貨主單位自行粘貼,食品衛生監督員定期監督檢查。

  4.貨主領取防偽標志時,口岸衛生檢疫局收取防偽標志工本費。

  五、各口岸衛生檢疫局要加強對進口食品的后期管理工作,加強市場監督。凡在總所公布的使用激光全息防偽標志的進口食品種類目錄內的進口定型包裝食品未貼防偽標志的,將視為未經監督檢驗,并按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和《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處理。一旦查出假貨真貼或偽造防偽標志的,將根據情節嚴重處理。

  貨主和各衛生檢疫局自制的防偽標志一律無效。

  六、各口岸衛生檢疫局要指定專人保管防偽標志,嚴格出入庫手續。

  七、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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