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第426號公告(以下簡稱426公告)規定,我部組織完成了首批列入《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受理目錄》的補充材料進行了評審,對經評審不能升為國家標準和未按規定時限補充材料的地方標準進行了匯總,一并列入《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經審核,現公布第十批《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10)》(附件1,簡稱《標準目錄》)及試行獸藥質量標準(附件2,簡稱《試行標準》)、《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申報企業目錄(10)》(附件3,簡稱《申報企業目錄》)、《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10)》(附件4,簡稱《廢止目錄》),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標準目錄》的標準升為國家標準,標準試行期2年。原同品種獸藥地方標準(簡稱地標)同時廢止。
二、列入《申報企業目錄》的獸藥GMP企業,可按規定程序向我部申請本企業有申報標準的產品批準文號。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廢止目錄》的標準同時廢止,涉及此類標準所有企業及其產品的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四、標準試行期內,生產企業應按《試行標準》組織生產,并抓緊做好標準修訂完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標準試行期滿前3個月,生產企業應按《申報企業目錄》“審評意見”要求,向評審中心提交標準轉正申請及相關技術資料。逾期不報的,取消生產資格,注銷產品批準文號。
五、標準試行期滿,我部將公布試行標準轉正后獸藥質量標準。不具備轉正要求的試行標準,列入《廢止目錄》,其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六、各省級獸藥監察所應按《試行標準》抓緊完成申報產品質量復核檢驗工作,認真做好試行標準執行和總結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部和評審中心。
七、《試行標準》由評審中心組織印發。《試行標準》收載品種的標簽和說明書范本見中國獸藥信息網(www.ivdc.gov.cn)。
八、各相關生產企業可將本企業地標申報、目錄收載等方面的問題,及時反饋評審中心,以便我部核實、處理。
九、各地要結合貫徹落實《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農產品整治組工作實施方案》(國質辦[2007]3號)、《獸藥及重大動物疫病疫苗市場整治行動方案》(農辦醫)[2007] 25號),對列入歷期地標清理公告(560號、596號、627號、665號、709號、720號、784號、811號、850號、855號、894)“廢止目錄"、且市場流通期已過的地標產品進行清查、清繳,對未列入歷期公告的地標依法按假獸藥實施查處。要嚴格執行有關清理地標管理規定,配合我部做好工作,及時反饋問題和建議。
1.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10)
2.試行獸藥質量標準(另發)
3.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申報企業目錄(10)
4.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10)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3,4
農業部公告第910號 第十批地標升國標目錄.doc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標準目錄》的標準升為國家標準,標準試行期2年。原同品種獸藥地方標準(簡稱地標)同時廢止。
二、列入《申報企業目錄》的獸藥GMP企業,可按規定程序向我部申請本企業有申報標準的產品批準文號。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廢止目錄》的標準同時廢止,涉及此類標準所有企業及其產品的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四、標準試行期內,生產企業應按《試行標準》組織生產,并抓緊做好標準修訂完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標準試行期滿前3個月,生產企業應按《申報企業目錄》“審評意見”要求,向評審中心提交標準轉正申請及相關技術資料。逾期不報的,取消生產資格,注銷產品批準文號。
五、標準試行期滿,我部將公布試行標準轉正后獸藥質量標準。不具備轉正要求的試行標準,列入《廢止目錄》,其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六、各省級獸藥監察所應按《試行標準》抓緊完成申報產品質量復核檢驗工作,認真做好試行標準執行和總結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部和評審中心。
七、《試行標準》由評審中心組織印發。《試行標準》收載品種的標簽和說明書范本見中國獸藥信息網(www.ivdc.gov.cn)。
八、各相關生產企業可將本企業地標申報、目錄收載等方面的問題,及時反饋評審中心,以便我部核實、處理。
九、各地要結合貫徹落實《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農產品整治組工作實施方案》(國質辦[2007]3號)、《獸藥及重大動物疫病疫苗市場整治行動方案》(農辦醫)[2007] 25號),對列入歷期地標清理公告(560號、596號、627號、665號、709號、720號、784號、811號、850號、855號、894)“廢止目錄"、且市場流通期已過的地標產品進行清查、清繳,對未列入歷期公告的地標依法按假獸藥實施查處。要嚴格執行有關清理地標管理規定,配合我部做好工作,及時反饋問題和建議。
1.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10)
2.試行獸藥質量標準(另發)
3.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申報企業目錄(10)
4.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10)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