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經貿局(商貿局)、市酒類流通行業協會、各酒類經營企業:
規范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是酒類批發企業的法定義務,建立健全酒類商品購銷臺賬(以下簡稱臺賬)是保障酒類商品流通安全的必要機制。《隨附單》及臺賬兩者必須相互印證,是各級商務部門監督檢查的重要憑證和法律依據。近期,在日常巡查執法過程和12312商務投訴系統均有消費者反映經營者不規范填寫酒類流通隨付單現象。為貫徹落實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嚴格監督我市酒類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健全酒類商品安全可追溯機制,切實保障我市酒類商品流通安全,現就進一步規范使用《酒類流通隨附單》及建立健全酒類商品購銷臺賬的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填制《隨附單》、制作臺賬的對象、范圍及要求
(一)凡取得合法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規范填制或索取《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并建立健全酒類商品購銷臺賬。《隨附單》附隨于酒類商品流通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二)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要其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酒類批發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向供貨方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三)《隨附單》填制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等內容,并加蓋酒類批發經營者(供貨方)印章,未加蓋售貨單位或者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無效。酒類批發經營者在填制《隨附單》過程中要嚴格規范填寫,不得隨意簡化、添加內容,避免消費誤導等現象發生,造成不必要的消費糾紛。
(四)酒類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酒類商品購銷臺賬,臺賬記錄書寫規范、字跡清楚,本著易于查閱、復制、保管的原則,將進、銷貨憑證采用粘貼、裝訂或信息化等方式制作成紙質或電子化的臺賬,制作的臺賬應與所填制《隨附單》的內容相對應。
(五)《隨附單》與臺賬應存放于經營場所內并應消費者的需求主動出示,妥善保管,并保留三年,以備監管部門監督檢查。
二、加強宣傳,著力監督
各縣(市)區經貿局(商貿局)、市酒類流通行業協會應加強對酒類流通企業的檢查、指導,積極推進落實《通知》精神,督促酒類經營企業規范填制《隨附單》并建立健全酒類購銷臺賬制度,推動我市酒類流通市場健康有序運行。
福州市商貿服務業局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