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二、辦理流程
1、申請
申請單位通過電子方式或書面方式,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同時,按照不同產品的要求,并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相關隨附單證。
2、受理
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在收到隨附單證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
履行受理手續后,向國家質檢總局動植司遞交申請。
3、審核、批準
動植司根據國外動植物疫情、法律法規、公告禁令、預警通報、風險評估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等,對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核,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并簽發《許可證》或《未獲準通知書》。
審批工作自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工作流程圖如下:
三、辦理規程指南
(一)適用范圍
1、進境活動物及活動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種蛋及其他動物遺傳物質、皮張類、毛類、骨蹄角及其產品、明膠、蠶繭、動物源性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魚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動物成份的有機肥料(魚粉等,但動物廢棄物是動植物檢疫法明確禁止的)、果蔬類、煙草類、糧谷類、豆類、飼料類、薯類、植物栽培介質等;
2、過境動物;
3、特許審批范圍包括: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動植物疫情流行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動物尸體,土壤。
(二)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章第10條、第四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五章;
3、《進境植物和植物產品風險分析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八條(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第41號局令);
4、《進境水果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二章 (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68號局令);
5、《進境栽培介質檢疫管理辦法》第二章(國家質檢總局1999年第13號局令);
6、《出入境糧食和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第二章(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第7號局令);
7、《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第25號局令);
8、《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第二章(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第44號局令);
9、《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第二章(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第47號局令);
10、《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第56號局令);
(三)受理條件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補正申請材料。
1、境內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注冊資格證明文件、使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具的考核報告、申請單位與使用單位不一致的,還須提交加工合同、倉儲協議或代理進口協議(進境糧谷、植物源性飼料、大豆、木薯、煙草、栽培介質、皮、毛、骨、蹄、角等);
2、栽培介質的來源、成分、生產工藝流程等(首次進口植物栽培介質);
3、農業部飼料登記許可證、成分及加工工藝說明(進境動物源性飼料);
4、《進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許可證》(活動物,除食用的水生動物);
5、進境動物遺傳物質使用單位備案表、申請單位與使用單位不一致的,還須提交代理進口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動物繁殖材料);
6、進口禁止進境物的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后的防疫措施及相關部門科研立項計劃、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具的考核報告(因科研需要引進國家法律禁止進境物);
7、退運原因說明、退運協議、出口時所有單證(退運貨物);
8、過境路線說明、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衛生證書(復印件)及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準許動物進境的證明文件(過境動物);
9、指定冷庫證明文件,申請單位與存放單位不一致的,還須提交與備案冷庫簽訂的倉儲協議(進境水果)。
(四)許可條件
1、輸出和途經國家或者地區無相關的動植物疫情;
2、符合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3、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包括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五)收費標準
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六)負責部門及聯絡方式
受理部門:直屬檢驗檢疫局
批準部門:國家質檢總局動植司
咨詢及投訴電話:010-82261673、82261905
四、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