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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當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監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寧食安委辦〔2009〕37號)

   2014-09-11 688
核心提示:各區縣食安辦、藥監局(分局)、工商局(分局)、質監局(分局)、衛生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
各區縣食安辦、藥監局(分局)、工商局(分局)、質監局(分局)、衛生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在該辦法尚未出臺之前,為確保公眾身體健康,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監管工作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通知中“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是指在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上標注具有衛生部規定的27項保健功能(附后)的食品,或在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上標注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以及印有保健食品標識的食品。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市及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產品注冊工作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在國務院相關規定出臺前,我市暫不辦理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生產許可、流通許可及工商登記。
 
  五、市及區縣藥監局(分局)在例行廣告監測中發現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違法廣告,及時移交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藥品的,由市及區縣藥監局(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處理。
 
  七、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由市及區縣藥監局(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處理。
 
  八、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由市及區縣藥監局(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處理。
 
  九、各區縣藥監局(分局)、工商局(分局)、質監局(分局)、衛生局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有關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應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認真處理: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受理后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接收部門認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書面提交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協調處理。
 
  十、各區縣食安辦要加強組織協調,及時協調處理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各區縣、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強化監管,同時要加強部門間溝通配合,主動采取措施,切實解決監管中出現的問題。
 
  各區縣在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本通知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請示、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附件: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3年版)中規定可申報的保健食品功能
 
  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南京市衛生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3年版)中規定可申報的保健食品功能
 
  1、增強免疫力功能;
 
  2、輔助降血脂功能;
 
  3、輔助降血糖功能;
 
  4、抗氧化功能;
 
  5、輔助改善記憶功能;
 
  6、緩解視疲勞功能;
 
  7、促進排鉛功能;
 
  8、清咽功能;
 
  9、輔助降血壓功能;
 
  10、改善睡眠功能;
 
  11、促進泌乳功能;
 
  12、緩解體力疲勞;
 
  13、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14. 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
 
  15、減肥功能;
 
  16. 改善生長發育功能;
 
  17、增加骨密度功能;
 
  18、改善營養性貧血;
 
  19、對化學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20、祛痤瘡功能;
 
  21、祛黃褐斑功能;
 
  22、改善皮膚水份功能;
 
  23、改善皮膚油份功能;
 
  24、調節腸道菌群功能;
 
  25、促進消化功能;
 
  26、通便功能;
 
  27、對胃粘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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