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加強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向全省食品經營者發出如下行政告知:
第一條 我省境內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ㄒ唬┯梅鞘称吩仙a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ǘ┲虏⌒晕⑸?、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ㄈI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ㄎ澹┎∷?、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唇泟游镄l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ò耍┏^保質期的食品;
?。ň牛o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ㄊ﹪覟榉啦〉忍厥庑枰髁罱菇洜I的食品;
?。ㄊ唬┦称返臉撕灐⒄f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ㄊ]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ㄊ┢渌环鲜称钒踩珮藴驶蛘咭蟮氖称?。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三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第四條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五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八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簽字。
第九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第十五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ㄒ唬彶槿雸鍪称方洜I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ǘ┟鞔_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ㄋ模┙⑹称方洜I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ㄎ澹┙⒑屯晟剖称方洜I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七條 從事乳制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對乳制品經營項目進行單獨審核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未取得對乳制品經營項目進行單獨審核的《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乳制品經營。
第十八條 乳制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乳制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乳制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乳制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乳制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乳制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乳制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乳制品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所銷售乳制品的質量。
銷售需要低溫保存的乳制品的,應當配備冷藏設備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二十條 禁止購進、銷售無質量合格證明、無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購進、銷售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
第二十一條 乳制品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二十二條 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售出的乳制品,并記錄追回情況。
乳制品銷售者自行發現其銷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規定情況的,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通知乳制品生產企業。
第二十三條 乳制品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換、退貨等義務。
乳制品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后,屬于乳制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的責任的,銷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追償。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