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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種糧農民農資綜合補貼政策實施辦法(浙政辦發〔2010〕58號)

   2010-12-24 372
核心提示:  為進一步完善農資綜合補貼政策實施工作,促進糧食生產穩定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農
   為進一步完善農資綜合補貼政策實施工作,促進糧食生產穩定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建〔2009〕492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各市、縣(市、區)政府對轄區內農資綜合補貼政策的落實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制定和組織實施符合上級要求、切合當地實際的農資綜合補貼實施方案。
  (二)促進糧食生產原則。農資綜合補貼與糧食生產直接掛鉤,按實際糧食播種面積將補貼資金發放到種糧農戶。
  (三)公開公正原則。實施農資綜合補貼政策要求程序科學、操作規范、過程公開,確保每一位符合條件的農戶享受到農資綜合補貼政策。
  (四)簡便高效原則。要針對農民特點,通過簡便易行的辦法,及時、足額把農資綜合補貼資金發放到戶。
  二、補貼面積的核定
  (五)補貼面積原則上按照上一年度農戶實際糧食播種面積核定。
  (六)核定補貼面積工作要在縣級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實行村級上報,鄉鎮初審,縣級農業部門審核確定。
  三、補貼資金的來源和撥付
  (七)農資綜合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動態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在中央財政預算基礎上,適當增加農資綜合補貼預算。
  (八)省財政廳收到中央撥付的農資綜合補貼資金后,根據統計部門提供的全省上一年度糧食播種面積確定畝均標準,再按照各市、縣(市)上一年度糧食播種面積統計數據將補貼資金由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撥入各市、縣(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九)縣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門核定的補貼面積通過農民補貼網管理系統計算分戶補貼金額,力爭在當年春耕前通過“一卡通”(“一折通”)渠道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種糧農戶。
  四、補貼的管理和監督
  (十)健全完善補貼資金的專戶管理、財務公開、村級公示、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加強補貼資金監管,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
  (十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民補貼網建設管理工作,并在人員、經費、設備上給予必要的保障。在補貼實施過程中,要充分利用農民補貼網和“一卡通”(“一折通”),加強補貼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農民補貼網應及時、動態反映享受補貼農戶的基本信息、補貼面積、補貼標準和補貼金額等。要將種糧大戶直補等直補農戶的資金統一納入“一卡通”(“一折通”)發放渠道。“一卡通”(“一折通”)應專項列示補貼項目和金額。
  (十二)明確職責分工。農資綜合補貼工作由財政部門牽頭并負責補貼資金的撥付和監管,農業部門負責補貼面積的核定,鄉鎮政府負責本鄉鎮農資綜合補貼工作以及農民補貼網數據的管理及上報。
  (十三)各市、縣(市、區)和鄉鎮政府應公開監督舉報電話等,認真處理群眾舉報。對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資金、玩忽職守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部門和鄉鎮政府領導及責任人員的責任。
  (十四)補貼工作所需的必要經費原則上由各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工作經費按照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企字〔2009〕7號)的有關規定使用。
  (十五)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實行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后,如有不直接發放到農戶的增量農資綜合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等部門按照財政部要求編制方案,報經省政府同意后實施。
  (十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浙江
標簽: 農業 糧食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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