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部決定簡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續申請程序。現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對已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生產應用]和[進口]),且有效期滿后要求在原批準區域繼續應用的轉基因生物,可按本公告規定實行簡化程序。對于已取得生產應用安全證書的轉基因抗蟲棉品種(系),仍按農業部第410號公告規定程序進行申報。
二、申報要求
申請單位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有效期滿前一年,直接向我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提出續申請。續申請的申報書基本要求和格式不變(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附錄)。申報書一式十份,并提供電子版。申請資料包括:
(一)原批準安全證書的復印件;
(二)申請表;
(三)內容摘要;
(四)國內外相關研究的最新動態;
(五)原批準安全證書要求的相關補充技術資料;
(六)應用期間的生產應用規模、生產效果、安全性問題、監控措施及貿易情況等等;
(七)安全評價附件資料;
(八)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審查意見;
(九)本單位審查意見;
(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意見。
三、其他
第一次申請受理時間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此申請受理時間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9月30日。
我部收到申請后,提交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審會(每年兩次)進行評審。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