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衛生局,自治區衛生監督所,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工作機制,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技術支持,經自治區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推薦,經研究,決定成立寧夏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寧夏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人員名單如下:
主任委員: 馬秀珍 自治區衛生廳副廳長
副主任委員:李 成 自治區衛生廳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處處長
張 波 自治區衛生廳疾病控制處處長
麥欣甫 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消費品工業處處長
孔子劼 自治區商務廳畜禽屠宰辦副主任
張雪峰 自治區農牧廳市場與經濟信息處處長
張曉暉 自治區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處長
姚全泰 自治區質監局食品質量監管處處長
葉上云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衛生監督處處長
陳 煒 寧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植物與食品檢疫處處長
李 麗 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
張毓洪寧夏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院長、教授
田豐年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黨委書記、主任醫師
趙銀艷 自治區衛生廳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處副處長
秘書長:趙銀艷(兼)
委 員:李懷松 自治區衛生廳衛生應急辦公室主任
趙正生 自治區衛生廳醫政與醫療服務監管處處長
張銀豪 自治區衛生廳衛生應急辦公室副主任
郭曉明 寧夏食品檢測中心主任
尹倩如 寧夏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二站站長
孫 英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科員
關今悅 寧夏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主任
丁 毅 自治區民委清真食品辦主任
王紹軍 自治區民委清真食品辦副主任
黃吉華 自治區商務廳市場運行調節處副處長
梁建寧 自治區食品安全監督所副所長、主任醫師
閆永利 寧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綜合技術中心主任
蘆 香 自治區糧食局監督檢查處副處長
段蘭萍 寧夏糧油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副主任
黃 淳 自治區衛生監督所書記、主任醫師
趙生銀 自治區衛生監督所所長、副主任醫師
郭寧川 自治區衛生監督所副所長、主任醫師
鄒建民 自治區衛生監督所稽查科科長、副主任醫師
郭再逢 自治區衛生監督所傳染病與消毒衛生科科長、副主任醫師
黃 峰 自治區衛生監督所食品安全與學校衛生監督科科長、副主任醫師
劉吉祥 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副主任醫師
張 征 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傳染病防治科科長、主任醫師
郝 瓊 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細菌學檢驗科科長、主任檢 驗技師
付大仁 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毒理科、主任藥師
袁秀娟 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營養與學校衛生科、副主任醫師
胡建英 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理化學檢驗科、副主任檢驗 技師
魏秋寧 寧夏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理化學檢驗科、副主任檢驗技師
楊建軍 寧夏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副院長、教授
張慧英 寧夏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
趙偉明 寧夏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
德小明 寧夏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副教授
王鐵武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消化內科主任、主任醫師
鄭亞莉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腎臟內科主任、主任醫師
樸文花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檢驗科主任、主任醫師
張 玲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急診科副主任、副主任技師
楊立山 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急診科主任、主任醫師
陸 彪 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兒科主任、主任醫師
司 岑 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消化內科、主任醫師
李玉芳 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感染科副主任、主任醫師
張冬青 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檢驗科副主任、主任技師
工作秘書:楊曉軍 自治區衛生廳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處主任科員
薛秀琴 自治區衛生監督所食品安全與學校衛生監督科科員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
寧夏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寧夏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是我區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專家組織。為保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由衛生廳負責組建和管理,受衛生廳委托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三條 我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規劃和年度計劃提供建議性意見;
(二)起草寧夏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規劃和年度計劃建議,擬定優先監測、評估項目;
(三)組織制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準則、指南等規范性技術文件;
(四)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并向當地政府及衛生部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五)組織開展我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交流與合作;
(六)承擔衛生廳委托的其他風險評估工作。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應當加強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機構和組織的溝通、交流。
第二章 ?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委員若干名,并由衛生廳聘任。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設委員若干,由醫學、農業、食品、毒理、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我區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經各部門及單位推薦后由衛生廳聘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
第七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設秘書組,承擔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根據應急評估任務需要,可設臨時工作組,負責專家委員會委派的評估任務。臨時工作組可由專家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專家組成。組長由主任委員指定,對專家委員會負責。
第三章 委員管理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具有嚴謹、科學、端正的工作作風,廉潔自律;
(二)熟悉并熱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在食品安全相關專業或業務領域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內外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三)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工作主動,積極參加委員會活動,承擔并完成委員會交付的各項任務;
(四)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務水平,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職稱,年齡在65歲以下,身體健康;
(五)從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監管、醫學臨床實踐或科研教學以及與食品專業領域密切相關的工作;
(六)能夠履行委員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相應的職責和任務;
(七)不在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及經營企業擔任職務。
第十條 委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有獲得相關資料和文件的權利;
(二)有參加委員會會議和相關活動的權利;
(三)對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執行委員會決議;
(二)按時參加委員會會議和活動,科學、及時、公正、明確地提出意見;
(三)承擔委員會交辦的任務;
(四)對有關涉密工作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委員可以連聘連任,到期不續聘者自行解聘。委員本人聘期內要求退出委員會或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由主任委員批準后解聘。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報請衛生廳批準,按照有關程序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因客觀情況或個人原因不能承擔工作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的;
(三)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委員會會議的;
(四)因工作變動及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的;
(五)以專家委員會委員名義從事相關商業活動或在公共場合發表有悖于專家委員會決議的言論的。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秘書組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增補委員的人選,按本章程規定執行。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根據衛生廳下達的風險評估任務,按照相應程序獨立開展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以下事項由專家委員會會議審議:
(一)專家委員會章程;
(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規劃、年度計劃草案和優先監測、評估項目;
(三)專家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
(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實施方案;
(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報告草案。
第十七條 對應急評估的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和風險評估意見,可通過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參加的臨時工作組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專家委員會的各項決定根據協商一致的原則做出,必要時可采用投票方式做出決定。投票時專家委員會應當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持同一意見的票數超過全體專家委員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形成的風險評估結果、報告和意見等各項文件經主任委員或經主任委員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字后,由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報送衛生廳。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專家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