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委托加工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的行為及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委托加工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的備案管理。
第三條 采用委托方式生產加工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的,委托企業(以下稱委托方)或被委托企業(以下稱被委托方)應當分別到所在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四條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被委托方必須是取得委托加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委托生產加工的產品應當全部交由委托方負責銷售。
第五條 企業申請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委托加工備案時,應按一式三份(委托雙方不在同一省轄市的按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委托加工備案登記表》,登記表中必須明確委托加工產品標識標注方式;
(二)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被委托方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規定應當取得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委托方獲得委托加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同時提供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四) 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合同中必須明確委托方負責銷售全部委托加工的產品,委托加工的產品名稱應與獲得的生產許可證上的產品名稱、品種、規格型號一致。
委托加工食品相關產品的合同必須公正。
企業申請時,應攜帶所有復印件的原件以便確認,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提交的材料均應使用A4紙。
第六條 受理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委托加工備案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企業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必要的核實,符合備案條件的,應于5日內予以備案。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若備案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如企業更名、遷址、生產經營范圍變化、委托加工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改變產品標識標注等),企業應當重新申請備案。生產許可證或衛生許可證被吊銷的(規定須要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申請撤回備案。
第七條 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住所和被委托方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也可以選擇標注委托方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委托方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的,必須標注委托方的名稱、住所和被委托方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八條 嚴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存在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申報或證明材料;
(二)未辦理備案手續實施委托加工行為的;
(三)擅自改變備案內容或未按備案要求生產的;
(四)備案內容發生變更,未重新備案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辦理委托加工備案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條 各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加強對本轄區內備案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第八條違法行為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1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