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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意見(津政發〔2010〕56號)

   2011-10-18 805
核心提示: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參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安委〔2010〕2號),現就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及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市人民政府。

  1.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發揮市安委會綜合協調管理職能,支持、督促市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2.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社會宣傳,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檢查全市范圍內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工作。

  3.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作出批復。

  (二)區縣人民政府。

  1.負責區縣和街道(鄉鎮)兩級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發揮區縣安委會綜合協調管理職能,監督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2.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指導監督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

  3.督促和檢查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防范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

  4.加大公共安全設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和事故處置等安全生產投入,協調解決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5.建立應急救援響應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組織和響應事故應急救援,負責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1.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上一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

  2.建立健全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緊急情況時,按規定及時上報。

  4.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及相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市發展改革委。

  1.對市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執法能力、支撐條件、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隱患治理給予資金支持,并會同市安全監管局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及時貫徹落實各項產業政策,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利用宏觀調控手段支持工藝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國防科工辦)。

  1.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制定工業、通信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

  2.會同市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業、通信業重大安全生產技術改造項目、安全生產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應用,促進企業本質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3.指導規模以上工業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參與或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整改,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4.負責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參與相關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市國防科工辦:

  1.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準入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并監督管理駐津軍工科研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2.指導、督促駐津軍工科研生產單位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促進企業本質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3.組織開展駐津軍工科研生產單位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檢查,督促事故隱患整改的落實。

  4.協調解決軍工科研生產、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參與處理相關單位出現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

  (三)市商務委。

  1.協助指導規模以上商貿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推動各項突發事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落實,參與安全生產檢查督查。

  2.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對外承包工程、投資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3.配合市有關部門對商貿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四)市教委。

  1.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宏觀指導各類學校(含幼兒園,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落實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

  3.加強安全與工程科學學科建設,發展安全生產普通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加快培養安全生產專業人才。

  4.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

  5.會同市有關部門加強對專業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6.負責直屬院校、單位和教育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7.負責組織實施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校舍安全工程監督檢查,承擔市學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加固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8.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管理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市科委。

  1.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本市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我市科技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2.負責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組織指導工作,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3.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六)市公安局。

  1.負責對全市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指導火災預防工作,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

  4.依法對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環節實行監管。

  5.對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

  6.承擔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部門聯席會議、全市油氣田及運輸管道安全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7.負責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開展統計分析;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案件。

  (七)市監察局。

  1.參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參與重大和造成嚴重后果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查處事故涉及的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

  3.組織對重大和造成嚴重后果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對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決定或意見的落實。

  (八)市司法局。

  1.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2.指導監獄、勞動教養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3.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九)市財政局。

  1.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落實市級安全生產相關資金投入,支持本市安全生產體系建設和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2.研究完善安全生產經濟政策,配合市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經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市人力社保局。

  1.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依職權組織開展農民工培訓教育工作。

  2.制定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落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措施,監督檢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中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規范企業勞動用工行為。

  3.負責工傷保險工作監督管理,負責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非參保單位或非法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進行賠償。

  4.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及工時休假政策并組織實施。

  5.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制定突發事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落實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6.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領域職業資格相關政策。

  (十一)市國土房管局。

  1.負責查處無證開采、以采代探等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專項整治。

  2.指導、督促物業管理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生產經營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安全管理。

  3.負責各類房屋的使用、修繕、改造、拆除的行政管理,打擊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4.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二)市建設交通委。

  1.負責對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的監督管理。

  2.負責公路(含高速公路)、道橋等市政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施工現場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3.負責本市管理的建筑業企業(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安全生產許可管理和監督管理,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導建筑施工企業開展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4.負責施工建筑機械、起重設備和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

  5.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和建設市場監察。

  6.依法查處建筑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7.指導城市燃氣、熱力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

  8.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施工安全和危房改造。

  (十三)市環保局。

  1.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管,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依法對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收集、儲存、利用和處理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負責對新化學物質生產、加工、使用活動進行監督。

  3.擬定相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

  (十四)市市容園林委。

  1.負責市容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對街道整修、夜景燈光建設、戶外廣告設置、建筑外檐裝飾等市容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管理。

  2.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安全生產行業管理,指導、監督園林綠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在清掃、運輸和統一處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行業管理。

  (十五)市農委。

  1.負責農業各產業安全生產行業管理,指導監督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業勞動者做好農業生產事故防范工作,擬定農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2.負責農用機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農機駕駛人員和農用機械實施監督檢查。

  3.負責漁船漁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漁業生產作業安全規范,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漁業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打擊不符合運輸條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

  4.負責農藥、鼠藥、獸藥(漁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鼠藥、獸藥(漁藥)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

  5.參與或組織開展農墾系統安全生產檢查,督查落實安全事故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6.對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實施安全管理,組織制定農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管理規范,指導宣傳可再生能源安全使用。

  7.負責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指導監督林業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8.負責農業各產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十六)市水務局。

  1.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和指導對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2.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制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和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

  3.負責河道采砂、采石和取土監督管理工作,并對采砂、采石和取土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

  4.負責城鄉供水、排水工程施工和日常運行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水清淤作業中硫化氫中毒事故進行安全防范。

  5.指導、監督水務系統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6.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水利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七)市文化廣播影視局。

  1.指導、監管本系統所屬單位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3.組織協調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十八)市衛生局。

  1.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3.負責組織對重大突發事件、職業中毒、群體性傷害等安全事故的醫療搶救與衛生防疫,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衛生應急對策。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參與職業中毒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4.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市衛生局直屬醫療機構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十九)市國資委。

  1.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等。

  2.督促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3.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4.參與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督促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決定和規定。

  5.督促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屬的國有投資公司從事投資活動的,應對其投資項目參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十)市工商局。

  1.依法對企業登記注冊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進行審查,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不予登記。

  2.依法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行為,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行為。

  3.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4.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質監局。

  1.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充裝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監督管理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

  3.負責組織取締非法特種設備的生產活動,查處非法使用特種設備的行為。

  4.按規定權限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并進行統計分析。

  5.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6.負責煙花爆竹生產領域的質量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生產環節的質量監督。

  7.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二十二)市旅游局。

  1.負責旅游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行業管理,指導、督促、檢查旅游業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和防范措施,組織排查事故隱患,組織制定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告和備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旅游安全預警發布制度。

  2.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檢查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督促落實相關預案和安全措施,指導監督旅游業生產經營單位、游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4.會同市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

  5.負責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二十三)市體育局。

  1.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2.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重要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的情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四)市安全監管局。

  1.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綜合性地方法規、規章草案,擬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本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市級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4.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6.指導、監督工礦商貿行業執行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7.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8.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綜合監管,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9.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10.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11.指導協調本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管理工作。

  12.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13.組織擬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1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5.承擔市安委會的日常工作和市安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二十五)市交通港口局。

  1.負責道路客貨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條件、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和客運、貨運站(場)進行監管,監督運輸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負責所轄水域水路客貨運輸和航道建設與養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客貨運輸船舶設施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監督管理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負責港口生產的安全監督管理。

  3.負責危險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運輸車輛、營業性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從業資格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危險品道路運輸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4.負責組織開展職責內道路、水運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船超載和無證經營、使用報廢車船運營的違法行為。

  5.負責公共汽車、出租車、軌道交通等城市客運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城市客運安全監督檢查,組織制定城市客運安全運營標準和規范。

  6.協同配合鐵路管理部門做好我市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和鐵路道口的安全監督檢查。

  7.負責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六)北京鐵路局天津辦事處。

  1.承擔鐵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擬定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制定鐵路運輸突發性事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

  2.監督管理鐵路運輸安全、勞動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和勞動保護工作。

  3.承擔鐵路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制定鐵路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管理大中型鐵路項目建設有關工作。

  4.負責危險品和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

  5.負責管轄區域內鐵路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鐵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管理鐵路運輸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有關工作。

  (二十七)中國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監督管理局。

  1.承擔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民用航空產品及維修單位的審定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管、民用航空器運行評審工作,負責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民航航空人員執業資格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航網路和信息安全監管工作。

  2.負責監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服務工作。監督檢查民航空管系統安全運行,負責轄區內專機、重要飛行安全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尋救援工作。

  3.負責民航安全檢查、機場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4.擬定民用航空器事故標準,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監督檢查民用航空飛行程序及各類應急程序的執行情況,負責民航應急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

  5.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的安全運行、總體規劃、凈空保護,對民航專業工程建設項目和航油企業安全運行實施監督管理。

  6.負責民航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按規定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

  (二十八)天津海事局。

  1.負責天津海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查處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組織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

  2.負責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船舶防臺、水上搜救工作。

  3.負責轄區內船舶安全監督檢查,審核監督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管理情況。負責企業經營地在天津并從事水上交通運輸、水上施工的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4.負責轄區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現場作業的安全監管,對危險貨物裝箱、液貨船過駁作業實施監督檢查及違章調查處理,組織查處打擊船舶非法載運危險貨物的行為。

  5.依法對中國籍船舶登記和進出港(境)簽證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

  6.審核轄區內水上、水下施工和大型設施水上拖帶的安全技術狀況,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九)市法制辦。

  1.負責審查市有關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重要地方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

  2.負責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3.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申請市人民政府裁決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

  (三十)市中小企業局。

  1.督促、指導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規模以下工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范,組織或者參與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2.督促、指導區縣人民政府落實鄉鎮工業園區、示范工業園區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相關安全標準、規范,統籌規劃鄉鎮工業園區、示范工業園區的產業布局,指導督促建立安全管理機構,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檢查督查。

  3.督促、指導各區縣人民政府做好規模以下工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參與中小企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三十一)市市政公路局。

  1.負責市政公路設施日常養護和維修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相關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2.負責公路工程從業單位(公路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安全生產條件的監督管理和日常監督檢查,組織制定行業安全生產規范,監督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超載超限車輛專項治理,查處打擊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

  4.配合做好公路(含高速公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施工現場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參與公路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三十二)市新聞辦。負責指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發布和對外宣傳報道工作,及時組織發布安全生產的重要政策和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三十三)市氣象局。

  1.根據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各有關區縣和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信息,或按照決策需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2.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強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單位資質管理,組織做好防雷裝置圖紙審核和工程竣工驗收、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3.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4.負責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三十四)市總工會。

  1.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我市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2.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規、規章草案的擬定工作。

  3.指導下級工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指導下級工會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

  4.參加生產安全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代表職工監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本意見中未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 "三定"方案,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本意見中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及相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盡事宜,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執行。

  三、監督管理職責和行業管理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共性職責。

  1.履行行政許可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許可(包括批準、核準、登記等)或者驗收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許可或未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發現或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或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注銷原批準。

  2.履行行政執法監察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自覺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交由有處罰權的單位進行處理。

  3.履行宣傳教育職責。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依法組織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組織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4.履行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職責。制定本部門突發事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組織或參與事故應急救援;依照有關規定報告和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授權或委托,依法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建立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舉報制度。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共性職責。

  1.負責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

  2.組織或者參與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超出職責權限的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3.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對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4.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組織制定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和規范,按有關規定統計和報送相關信息。

  5.參與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整改措施和責任追究的落實。

  四、條塊邊界劃分和主管單位認定

  (一)條塊邊界劃分原則。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明確劃分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業管理的條塊邊界。條塊邊界劃分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市級(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單位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業管理。

  2.除上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區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坐落地區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業管理。

  3.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重點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主管單位認定原則。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單位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主管職責,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主管單位是指與該生產經營單位有人、財、物隸屬關系或有全資、控股及實際控股關系的上級管理機構,以及我市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對安全生產負有主管職責的單位。

  1.企業集團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屬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廠、派出單位、二級及以下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2.學校、科研機構、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是其投資設立和控股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3.政府有關部門是直屬企事業單位的主管單位。

  4.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是其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因改制、破產等原因,與原所屬的主管單位脫離隸屬關系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

  (三)逐級確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及相關單位應當依據本意見明確劃分本部門條塊監管邊界,并編制監管名錄,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市安委會辦公室應當依照本意見予以確認,經確認后的監管名錄作為安全生產責任制年度考核和確定職責歸屬的工作依據。

  2.各主管單位應當主動明確和認定其所主管的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單位應當與其所管理的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或制定專項制度,明確各方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切實履行統一協調管理職責,其所管理的單位應當服從協調管理。其所管理的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查明主管單位未履行主管職責的,主管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3.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意見,及部門設置和鄉鎮(街道)安全監管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和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細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和監管邊界,報市安委會備案,作為安全生產責任制年度考核和確定職責歸屬的工作依據。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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