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精神,省政府決定對省政府各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對象
此次清理對象,是經省政府審定并已向社會公開的《河北省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所列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根據審批對象的不同,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面向同級政府部門和面向市、縣政府等方面的審批事項。
二、清理原則和目標
清理工作要按照職權法定、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的要求,實行分類處理、分類實施,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堅決調整,最終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事項,將面向同級政府部門和面向市、縣政府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清理后,在行政審批事項中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三、清理標準
?。ㄒ唬┤∠驼{整與國務院部門相對應的事項。
1?國務院部門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省政府部門對應的相關事項一律予以取消。
2?國務院部門將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行政許可事項的,省政府各部門對應的相關事項,依法定程序予以相應調整。
3?省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應國務院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法律法規明確省級具有審批權限,且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可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事項。
?。ǘ┤∠嫦蚬?、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省政府各部門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設定依據為省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原則上一律取消。設定依據為省級地方性法規或省政府規章的,要在本通知下發后1年內予以取消。確因工作實際需要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省有關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設定行政許可的通知》(冀政〔2013〕74號)規定,對相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論證,提出調整為行政許可的處理意見,經依法履行新設程序后,調整為行政許可事項,1年后,因缺乏合法依據而未做調整的,將予以取消。今后,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在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省政府規章之外,設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
?。ㄈ┤∠驼{整面向市、縣政府等方面和面向同級政府部門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省政府部門面向市、縣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凡與市、縣政府之間能夠協商處理、由市、縣政府管理更為方便或不適應經濟社會要求的,一律予以取消或下放。省政府部門面向同級政府部門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要按照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的要求,逐項進行審核論證,該取消的一律取消。上述兩類事項確因工作實際需要保留的,相關部門要提交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審改辦)審核,并報省政府批準后,統一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
四、清理步驟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開始,到2015年5月底前完成,分3個階段進行。
(一)自行清理階段(2014年7月至10月)
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清理原則和標準,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對本部門保留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逐項研究論證,提出取消、下放、轉為內部審批,待調整為行政許可事項的具體意見及理由,于2014年9月底前報省審改辦。
?。ǘ徍穗A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
對省政府各部門提出的清理意見,由省審改辦牽頭,會同省法制辦等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后反饋相關部門。對達成一致意見的予以確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省審改辦再次組織會商,提出復核意見,反饋相關部門予以確認。
?。ㄈ彾ü茧A段(2015年3月至5月)
省審改辦對形成的清理意見,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相應調整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五、工作要求
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清理,是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按時完成清理任務。要嚴肅清理工作紀律,堅決杜絕遲報、漏報、瞞報等現象,確保清理事項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對與國務院部門相對應的事項,要及時與國務院相關部門進行溝通。省審改辦要發揮好牽頭組織作用,指導和督促清理工作扎實有序進行。省法制辦要積極參與清理事項的論證審核,并對涉及到的法規規章及時組織修訂。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本級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與省審改辦聯系溝通。聯系人:宋曉穎、董第,聯系電話:87802771、87802792。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