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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我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2006〕17號)

   2010-11-09 656
核心提示:各市、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委、辦、廳、局:  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和自治區的部署,積極推行國有糧食企業政企分開

       各市、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委、辦、廳、局:

  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和自治區的部署,積極推行國有糧食企業政企分開,推進兼并重組,消化歷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不少企業已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提高了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發揮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重視不夠,企業“老人”、“老賬”問題未解決,職工安置資金未落實,產權制度改革欠規范,致使我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明顯滯后于其他省區,明顯滯后于其他國有企業。這不僅影響了我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不利于糧食市場的繁榮穩定,也嚴重制約了企業自身的持續發展。為進一步加快我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根據中央和自治區的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積極籌措資金,妥善安置國有糧食企業職工

  妥善安置職工,是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關鍵。國有糧食企業要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在確定新的勞動關系前應與職工解除原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不能上崗又不符合離崗退養條件的在職職工,企業按照政策發給經濟補償金后即解除其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職工按政策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將其納入當地就業工作規劃。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批準,可辦理離崗退養手續,企業參照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和發放離崗退養生活費,并按照規定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至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然后再辦理退休手續。企業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由企業移交當地社區統一管理。企業改制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離休干部由改制后的企業負責管理;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或破產的,離休干部管理單位由當地黨委和政府確定。國有糧食企業職工與企業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按照規定一次性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屬于企業欠繳部分,由企業補繳;屬于個人欠繳部分,由職工補繳。

  安置國有糧食企業職工所需的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次從以下渠道籌措:(一)企業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收入、國有資本減持和產權轉讓收入;(二)自治區本級糧食風險基金補助;(三)在自治區財政廳等有關部門的審批額度內,從市、縣(市、區)本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通過上述渠道籌措資金仍有缺口的,可再依次通過以下渠道籌措:(一)本級糧食風險基金還有結余的,可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動用本級糧食風險基金結余;(二)本級糧食風險基金沒有結余的,可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糧食風險基金借款,自治區財政廳視各市、縣(市、區)的實際情況,從自治區本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借款,在以后年度逐步扣回;(三)財力相對較好的市、縣(市、區),可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補助,市、縣(市、區)本級財政按照1:1的比例先安排配套資金,自治區財政廳審核確定后,從自治區本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補助款。各地要設立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專項資金專戶,專項用于安置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包括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欠發工資或生活費、醫藥費等。

  二、嚴格政策規定,把國有糧食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把國有糧食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加快我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重要保障。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國有糧食企業,必須于2006年6月底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企業和職工要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要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本通知下發前國有糧食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按照規定一次性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欠費中應由企業繳費的部分,企業沒有能力一次性補繳的,必須制定清欠補繳計劃,在3年內由企業籌措資金或從財政補助資金中安排補齊。

  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其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仍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糧食局等部門關于我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02〕119號)的規定執行,重新核定的養老保險待遇與原享受待遇的差額,尚未落實所需資金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三、解決“老賬"問題,減輕國有糧食企業負擔

  “老賬”問題是制約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一個“瓶頸”,必須妥善解決。尚未完成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8年6月1日后發生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清理審計工作任務的市、縣(市、區),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區的要求抓緊完成。在清理審計工作中,既要防止對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認定不足,又要避免人為增加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已完成清理審計工作任務的市、縣(市、區),要做好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從企業剝離、上劃到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的準備工作,確保掛賬剝離工作有序徹底,數據客觀準確,會計賬目不亂。對企業經營性財務掛賬,可按照“債隨資產走”的原則,探索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使企業卸掉包袱,盤活存量資產,為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和發展創造條件。

  四、依法規范操作,防止國有糧食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產權制度改革是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核心。要以現有倉儲設施為依托,優化企業布局和結構,改造和重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作為政府實行糧食宏觀調控的重要載體,不斷增強其市場競爭力。承擔政策性業務的糧食儲備庫和軍糧供應企業,原則上不實行產權制度改革,仍保持國有獨資,確需改革的必須保持國有控股,仍歸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對其他國有糧食企業,應采取重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等多種形式,優化產權結構,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涉及國有資產處置,必須依法規范操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一)制定產權制度改革方案。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方案原則上由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尚未實行政企分開的企業,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訂方案,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其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產權制度改革方案要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廣大職工公布。產權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職工安置方案須按照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審核意見修改完善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二)進行清產核資。對國有糧食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清查,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的,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清產核資結果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認定,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后,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2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企業實施產權制度改革不再另行組織清產核資。

  (三)做好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工作。國有糧食企業實施產權制度改革須由審批改革方案的單位確定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財務審計和離任審計工作應由兩家會計師事務所分別承擔,分別出具審計報告。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要納入資產評估范圍。評估報告由依照有關規定批準企業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準。

  (四)嚴格土地使用權處置程序。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須進行土地確權登記并明確處置方式。進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土地使用權須經具備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處置審批手續。

  (五)規范國有產權轉讓。國有糧食企業向其他國有企業轉讓國有產權,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以劃撥方式進行。以劃撥以外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應嚴格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5〕78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5〕60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在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規范操作。

  五、轉換經營機制,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

  國有糧食企業要通過改革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轉換經營機制,創新經營方式,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倉儲、運輸設施優勢和所享受的國家有關優惠政策,面向市場,主動服務,繼續發揮糧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確保糧食市場穩定和糧食安全。糧食主產區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改進服務,與農民建立穩定的糧食購銷關系,積極收購糧食,掌握糧源,促進農民增產增收。糧食主銷區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積極從糧食主產區采購糧食,保障糧食市場供應,維護糧食市場穩定。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鼓勵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糧食流通中發揮主渠道作用,建立產銷區之間的互信機制,促進產區糧食向銷區流通。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管,督促企業服從政府對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要在項目開發、技術引進和創新、土地使用、財政、稅收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積極培育、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引導企業與農民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推進糧食產業化經營,提高效益。

  六、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

  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是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的重要內容之一,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承擔起具體組織本地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責任,建立健全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本地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總體方案,分類指導,扎實推進。各級發展改革、糧食、財政、勞動保障、國資、國土資源、審計、工商、稅務等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要密切配合,認真研究制定和落實有關優惠政策,在資金安排、稅費減免、手續簡化等方面全力支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糧食購銷網點和糧食產業化經營的優勢,開展多種經營和招商引資,努力增加就業崗位,為國有糧食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創造機會。要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確保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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