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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遼寧省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的通知(遼食安委辦發〔2013〕23 號)

   2013-09-17 543
核心提示:各市、綏中縣、昌圖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  為懲戒違法行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
各市、綏中縣、昌圖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
 
  為懲戒違法行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我辦制定了《遼寧省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 系 人:施穎慧
 
  聯系電話:024-23383312
 
  傳 真:024-23381549
 
  電子郵箱:ln96151_blb@163.com
 
  通訊地址:沈陽市和平區集賢街79號,110005
 
  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9月11日
 
  遼寧省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
 
  第一條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履行食品安全責任,懲戒違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防止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懲戒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良行為,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三條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可能對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的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外阜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黑名單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即列入黑名單:
 
  (一)一年內發生兩次(含兩次)以上一般群眾投訴、舉報且內容查實的,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后果嚴重的。
 
  (二)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經營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劑,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四)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五)加工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的;
 
  (六)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及偽劣食品的;
 
  (七)合法企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偽造食品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及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并對人體造成重大危害的;
 
  (九)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負有法律責任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其他違法生產經營食品,情節嚴重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視具體情形予以認定的。
 
  第六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由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監管職責具體實施,并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各市、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每月將情況匯總上報至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程序如下:
 
  (一)信息采集。各級監管部門及食品安全辦通過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新聞媒體報道以及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等方式和渠道收集應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非監管部門收集的信息通報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予以認定。
 
  (二)信息告知。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擬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在正式列入"黑名單"前應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審定公布。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定期將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息報同級食品安全辦公室備案。各級食品安全辦公室需每月對"黑名單"情況進行匯總并報上級食品安全辦公室。最終由遼寧省食品安全辦公室定期對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通過遼寧省食品安全網等渠道進行集中公示。
 
  (四)聯合懲戒。各級監管部門可將每期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信息向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金融機構、進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門進行通報,將企業信用與金融機構信貸、食品進出口、重大活動、旅游食品保障及行業扶持等政策掛鉤,具體辦法由省食品安全辦商相關部門確定。
 
  (五)黑名單解除。列入黑名單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依法吊銷許可證照的除外),以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日期為準。黑名單期限屆滿時,未再發生應列入黑名單的不良行為的,由市級(或以上)監管部門予以解除,報同級食品安全辦公室備案,各級食品安全辦將解除信息報省食品安全辦,最終由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予以公布。
 
  第七條  本制度由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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