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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十項制度》和《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十項制度》的通知

   2013-04-25 503
核心提示:  各市、州、長白山工商局:  《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十項制度》和《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十項制度》(以

  各市、州、長白山工商局:

  《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十項制度》和《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十項制度》(以下簡稱“雙十項”制度)已于2011年2月17日省局第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認識,深刻領會制定“雙十項”制度的必要性

  《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九項制度(試行)》和《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九項制度(試行)》(以下簡稱“雙九項”制度)自2009年制定實行以來,在加強全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規范食品經營者自律行為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推動全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開展,理順監管制度,省局對“雙九項”制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將原“雙九項”制度增項修訂為“雙十項”制度。各級局要充分認識“雙十項”制度的制定對提高全省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整體水平和效能具有重要意義,對提高制度的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十分必要。

  二、認真學習,全面掌握理解“雙十項”制度內容

  要認真組織各縣(市)工商局、城區工商分局(所)一線執法人員開展好“雙十項”制度的學習,通過自學、集中培訓等形式,系統學習,全面了解掌握“雙十項”制度的內容和要求,尤其是對新增項的理解和領會,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和水平。

  三、結合實際,積極組織貫徹實施

  要認真做好“雙十項”制度的貫徹實施。結合實際,把學習、貫徹“雙十項”制度與日常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雙十項”制度去指導工作,提升全省系統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效能,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者自律行為。

  四、善于總結,不斷完善制度建設

  要善于發現貫徹落實“雙十項”制度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對實際工作中遇到難點問題,要及時溝通、妥善處理。要做好實際工作中好經驗、好做法的積累和總結,對促進全省工商系統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起到指導和借鑒作用,進一步推進全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發展。

  “雙十項”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雙九項”制度同時廢止。

  附件:

  1.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十項制度;

  2.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十項制度。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十項制度

  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證食品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十項制度。

  一、食品市場主體準入制度

  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先證后照,依法登記。經申請許可后,方可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批準

  對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依據《吉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認真審查,按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發放。

  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證到期應當及時重新辦理,逾期不辦的,予以依法注銷。

  從事乳制品經營的應予以特別標注許可經營項目。

  (二)工商登記注冊

  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的,不得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市場準入登記: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準文件的;

  2.《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后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

  3.偽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4.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食品攤販登記注冊

  食品攤販在有形市場(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設攤銷售、現做現賣食品,要向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材料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食品攤販登記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食品攤販在早、夜市、農村大集定點定時,設攤銷售、現做現賣食品,由市場主辦者劃定食品經營區域,核定入場資格,指定場所經營。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核發《食品攤販登記證》,作為經營的合法資質手續。

  食品攤販在其他場所定點定時設攤銷售、現做現賣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核定經營場所,向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材料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食品攤販登記證》,作為經營的合法資質手續。

  (四)接受社會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示審批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二、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質量準入管理,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經營的食品,應當采取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場。

  (一)食品市場質量準入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監督食品經營者做好下列工作:

  1.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2.建立并執行進、銷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利用“吉林省流通環節商品(食品)質量監管網絡平臺系統”記錄進貨、銷貨。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實施電子進貨查驗記錄;

  3.建立并執行市場主辦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經營者入場資格審查制度、食品經營環境制度、食品經營巡查制度、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食品經營自律退市制度等;

  4.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食品檢測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對所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檢。加大自行抽檢或送檢的力度,嚴把食品質量入市關。

  (二)退市食品種類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食品,應當責令退出市場: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

  12.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處理

  1.對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內在質量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停止經營、退回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2.對經檢驗確定為內在質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時下架,并依法處理;

  3.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責令經營者追回;

  4.對其他行政機關公布的屬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處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場;

  5.對不主動退市、責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仍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6.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市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退市食品消費警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轄區存在退市食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有關信息,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蹤監督

  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應當記錄在案,以備查詢。要適時進行跟蹤回訪,確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場。

  三、食品市場巡查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日常巡查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一)食品市場巡查原則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基層工商分局(所)開展食品市場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場巡查的內容

  食品市場巡查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具備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2.查是否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看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義務,是否索取了供貨方相關證照、貨物票據、食品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是否建立并記錄進貨臺賬;

  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經銷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經銷散裝食品,是否有防塵、防蠅設施,標簽標注的是否符合要求;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識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國家規定必須標明的內容;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含有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的內容;

  6.查市場主辦者(包括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責任,看是否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認真履行法定責任義務;

  7.查食品貯存,看經營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及時清理超期變質食品。

  (三)食品市場巡查要求

  1.必須兩人以上著裝亮證依法巡查;

  2.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工商機關報告;需要查處的,要依法予以查處,并將相關情況錄入經濟戶口;

  3.按照經營者自律和誠信經營情況,組織開展市場巡查,重大節日期間要增加巡查頻次;

  4.積極創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隨機抽取食品進行“倒查”的方法,檢查經營者落實查驗記錄和自律制度情況。

  (四)食品市場巡查記錄

  市場巡查的執法人員應當翔實記錄巡查監管情況,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補充記錄處理結果。

  巡查記錄經執法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巡查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食品市場質量抽樣檢驗制度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質量抽樣檢驗工作,切實履行法定職責。

  (一)抽樣檢驗工作程序

  抽樣檢驗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由兩名以上工商執法人員會同受委托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工作人員一起開展工作,出示執法證件,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填寫流通環節食品質量抽樣檢驗通知書;

  2.由受委托檢驗機構工作人員選取檢驗食品樣品;

  3.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進貨查驗情況;

  4.填寫流通環節食品質量抽樣檢驗工作單;

  5.封存檢驗食品樣品及備用樣本;

  6.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

  7.檢驗結果送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知被抽檢人,檢驗機構通知標稱生產企業;

  8.被告知的被抽檢人或標稱食品生產者對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國家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二)抽樣檢驗結果的綜合分析和運用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檢驗結果后,應當及時通知被抽檢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時,報告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抄告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報本級衛生行政和相關監管部門,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2.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對食品抽樣檢驗結果涉及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應當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直接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3.應當及時匯總和綜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及時發現轄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進行消費提示、警示,開展消費引導。

  (三)快速檢測工作的實施

  1.在日常監督管理中,應當對消費者申(投)訴、舉報多的食品,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初步篩查結果不能作為執法依據;

  2.實施快速檢測發現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將食品樣本送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并依據檢驗結果進行處理;

  3.食品經營者在檢驗機構未出具檢驗結果之前,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五、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制度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做出反應,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一)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

  下列情形應當進行預警和處置:

  1.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

  2.發生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事件;

  3.發生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程序

  1.按《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時限,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2.迅速派出人員前往事發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阻止和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開展調查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圍及時向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協查或者聯查通報,并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調查和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方法

  經核實屬于管轄范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當采取以下措施處理:

  1.責令經營者對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擴散;

  2.涉案食品已經擴散的,應當采取發布公告、責令經營者召回、組織追繳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4.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在應急狀態解除后,及時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當地政府,并逐級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六、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并對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法律性負責。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內容

  依據職責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總體形勢和趨勢信息。包括反映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趨勢現狀及預測預警信息;

  2.食品安全檢驗及監督檢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假冒他人商標、包裝、裝潢及虛假廣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響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過新聞媒體和互聯網適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指導市場主辦者在食品經營場所醒目處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社會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對已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建檔留存,以便有關單位或者消費者查詢。

  七、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特點和信用,有針對性地采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監管重點和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一)商場、超市的監管

  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認真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二)食品批發企業的監管

  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電子化管理體系,履行好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完善食品銷貨臺賬,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三)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管

  1、監督食品市場主辦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義務,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2、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3、建立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4、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定期組織經營者進行健康檢查;

  5、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監管

  履行查驗及查驗記錄義務,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保證食品安全。

  鼓勵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建立電子查驗記錄制度。

  八、食品安全監管問責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嚴格責任追究,確保監管職能到位。

  (一)實行食品安全逐級負責制

  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逐級負責制。一把手親自抓,主管領導具體抓,各內設機構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1.各級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上一級工商局負責;

  2.市、州、長白山工商局、縣級工商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及監督管理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二)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人制度

  1.各級工商局的主要負責人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根據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長承擔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基層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監管責任。

  (三)責任追究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對無證、無照等違法經營行為,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3.對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放縱違法行為,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的;

  4.對群眾舉報、上級工商機關交辦、督辦及相關部門轉辦的食品案件,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5.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預警和處置的;

  6.對應當上報的食品案件瞞而不報,或者對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7.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的;

  8.因主觀過錯,導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時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9.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四)責任人的處理

  對因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監管責任人,要按照《吉林省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辦法》、《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廣告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一)食品廣告內容要求

  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廣告內容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二)違法廣告查處

  1.對違法廣告、特別是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廣告和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違法食品廣告,要嚴厲查處;

  2.對被確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要立即責令停止廣告發布行為;

  3.對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不法行為應當堅決制止和查處。

  (三)食品廣告監測和預警

  應當加強對食品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及時了解和掌握食品廣告發布動態,杜絕違法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協作機制

  建立健全與衛生部門的協調機制;與質檢、食品藥品、農業、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二)相關部門協作問題的處理

  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其他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或移交相關監管部門;

  2.對申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監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轉交并告知舉報人,相關移交、轉交材料要存檔備查;

  3.對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和移交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處置,并及時反饋結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情況。

  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十項制度

  為規范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行為,切實樹立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教育引導經營者認真履行責任義務,從源頭上保證食品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實際,制定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十項制度。

  一、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仔細驗明食品質量證明,確保主體資格合法,購入食品質量合格。

  (一)查驗供貨商資質證明文件

  應當向供貨商索取并仔細查驗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

  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內,并由供貨商加蓋公章。對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經營者不準進貨。

  (二)索取并仔細查驗食品質量證明文件

  應當按食品種類和生產批次索取并仔細查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檢驗證明。

  向種植戶、養殖戶購入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身份證明和應當檢驗檢疫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三)索取銷售憑證

  應當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保留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

  (四)資料管理

  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分類建檔保存,保管期限為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統一配送經營證明文件的查驗

  企業總部統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索驗供貨者的證明文件,并統一建檔保存;各連鎖經營者可將總部出具的進貨查驗證明和統一配送單存檔。各連鎖經營者自行采購的食品,仍應當按照要求向供貨商索驗相關證、票,并建檔保存。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采購及銷貨記錄制度,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食品采購、銷售情況。

  (一)記錄方式

  可以采取電子、書式、票據三種記錄方式。

  1.電子記錄。食品經營企業要使用吉林省流通環節商品質量監管網絡平臺系統,利用電腦記錄。統一配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并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發給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2.書式記錄。未實行電子記錄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設置“食品進貨臺賬、食品批發企業還應設置銷售記錄臺賬”,利用賬簿記錄;

  3.票據記錄。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經營者,逐日將食品進貨憑證分類粘貼、便于查找,定期裝訂成冊,代替食品進貨記錄。

  (二)記錄內容

  應當根據食品進貨憑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三)查閱進貨記錄

  應當定期查閱進貨記錄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

  對保質期將滿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記錄中做出醒目標注,并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做出醒目提示。

  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下架銷毀,并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記錄中如實加以記載。

  (四)記錄保存期限

  食品進銷貨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樹立誠信意識,自覺承擔社會責任。

  (一)出具憑證

  應當主動為消費者開具信譽卡,提供相關質量合格證明,出具銷售票據等購物憑證。

  (二)承擔責任

  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下列情形,消費者可憑購物發票等憑證向經營者要求退換或賠償:

  1.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

  2.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

  3.經有關部門檢驗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確認的假冒偽劣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三)誠信經營

  應當做到經營食品明碼標價、價格合理、計量準確,不出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四、食品協議準入制度

  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增強契約意識。對供貨商、生產商或產地拒絕簽訂購銷協議的,應當不予進貨。

  (一)簽訂購銷協議

  凡經銷肉類、蔬菜類等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禽產品的,均應簽訂購銷協議:

  1.經營肉類、畜產品、豆制品等食品,應當與生產(加工)企業簽訂“場廠掛鉤協議”;

  2.經營蔬菜、水產品等食品,應當與生產養殖基地簽訂“場地掛鉤協議”。

  (二)簽訂協議原則和必備條件

  應當體現自愿、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原則,根據購進食品的特點,制定質量保證條款,明確購銷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簽訂協議,必須索取供貨方食品銷售信譽卡或食品質量承諾卡、檢驗、檢疫等合格證明。

  (三)定點采購

  經營水果、蔬菜類食品,應以無公害水果蔬菜生產基地為采購定點單位。

  經營肉類食品,必須到定點屠宰場采購,實行日零庫存制。

  (四)定期考察

  應當定期對協議供貨的食用農產品養殖、種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考察,確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對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業,應當及時提出改進的意見或者依法解除協議供貨關系,確保食品質量合格,安全可靠。

  五、市場主辦者責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主辦者),應當增強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履行管理責任。

  (一)經營者入場資格審查

  應當認真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相關資料。

  對材料不完備、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經營。

  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場內食品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和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應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

  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定期組織經營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應取消其經營資格。

  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二)建立食品經營管理制度

  應當建檔記載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等信息,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監督經營者嚴把進貨關。

  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三)認真履行管理責任

  1.督促經營者嚴格執行自律制度;

  2.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其他包裝標識;

  3.監督經營者不得對食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虛假宣傳;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銷售“三無”、變質過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銷售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及“貼牌”食品;

  4.為食品經營者提供保證食品衛生、食品安全的經營設施和經營環境;

  5.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清查和處理退出市場的不合格食品;對發現進場交易有重大問題的食品,及時報告和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6.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及不合格食品的下架處理、召回、退貨協議;

  7.督促經營者主動為消費者出具信譽卡,作出公開的質量承諾;

  8.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入場銷售者建立并切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9.定期檢查食品經營者的食品進、銷、存情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做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10.對入場銷售的食品,應簽訂“場廠掛鉤”、“場地掛鉤”協議而不簽訂的,或者不嚴格審核有關資質證明等材料出現問題的,將其清除出場。

  六、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強食品質量自律意識,自覺規范經營行為,認真檢查食品質量、衛生情況,確保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保證食品安全。

  (一)完善檢測條件

  較大型商場、超市、市場應當建立食品自檢機構,設立食品安全檢測室(臺),配備必要的食品檢測設備,適應質量檢測需要。

  (二)配備食品質量監督員

  較大型商場、超市、市場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檢查、監督記錄。

  (三)重點食品入市自檢

  對肉類、蔬菜等重點食品加強入市自檢,隨時對銷售的食品進行質量檢查。

  對不能從感官上直接鑒別但懷疑其有質量問題的食品,暫停銷售,經監管部門認定質量后,再行處理。

  對涉嫌假冒偽劣食品、“三無”食品有權責令經營者撤下貨架停止銷售,并報轄區工商部門進行處理。

  (四)禁止入市經營的食品

  1.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經檢測發現食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3.自檢結果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4.自檢結果顯示食品中含有非食品原料或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

  5.自檢結果顯示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劑超過相關標準的;

  6.自檢結果顯示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七、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所經營食品的管理,對發現的問題食品應當嚴格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召回

  對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應及時公示、公告,并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二)下架退市

  發現《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禁止銷售食品的,應及時下架退市,并做好記錄。

  (三)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市

  食品經營者對自查中發現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清點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登記造冊并就地銷毀。

  食品經營者銷毀超過保質期食品,應當確保該過期食品外包裝一并銷毀,并應當如實記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承毀人、監銷人等內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資料等。

  (四)明示補救措施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應通知生產者召回,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八、食品運輸、貯存及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及銷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運輸

  用于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二)食品貯存

  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三)食品銷售

  對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過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問題食品要及時下架退市,做好相關記錄。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生鮮、熟食制品等食品,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九、食品經營者報告備案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對所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自覺規范經營行為,接受社會監督。

  (一)停止銷售

  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二)食品報驗

  采購食品,應當向商場(市場)食品質量查驗辦公室報驗。報驗內容包括:

  1.食品實物樣品;

  2.生產企業的資質證明(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3.質量認證文件復印件;

  4.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5.商標使用許可證復印件;

  6.專營專賣食品委托書。

  (三)登記備案

  經營特殊食品,應當向商場(市場)食品質量查驗辦公室登記備案,登記備案內容包括:

  1.食品名稱;

  2.商標;

  3.廠名、廠址;

  4.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批號;

  5.供貨單位、時間、數量。

  十、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樹立健康從業意識,加強用人管理,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及時發現解決食品安全隱患。

  (一)建立健康檔案

  食品經營企業對從事食品經營人員,應當建立健康檔案,及時記錄員工健康情況。

  (二)年度健康檢查

  食品經營者應當每年組織食品經營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及時了解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情況,對不適宜從事食品經營的,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三)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要求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才能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如健康證明過期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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