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2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三個文件的通知》(桂發〔2014〕5號),設立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加掛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能源局牌子。
一、職能轉變
(一)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投資審批事項。
1.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項目外,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
2.對由市縣政府實施的更為有利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投資審批事項,下放市縣政府承擔。對下放投資審批權的項目,相應調整相關前置審批權限,提高效率。對下放的投資審批事項,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市縣政府的監督檢查。
3.進一步修訂調減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對市場競爭充分、企業有自我調節和約束能力、可通過經濟和政策手段有效調控、符合結構調整方向、有利于防止產生新的過剩產能的項目,由核準改為備案。完善備案制度,防止變相審批。對確需審批、核準的項目,明確范圍、程序、標準和時限,做好與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部門的銜接,簡化手續、優化程序、限時辦結,依法及時公開項目審批、核準信息。
4.進一步深化價格改革。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共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及時修訂調減政府定價目錄,減少政府定價,條件具備的要堅決放開,暫不具備條件的要加強成本調查,并建立更能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完善價格改革配套機制,保障低收人群體生活水平。
(二)強化自治區發展規劃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完善和加強宏觀調控。
1.加強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全局性事項統籌、經濟體制改革協調等職能。建立健全科學制定、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發展規劃的制度機制,強化發展規劃的約束和引導作用。綜合協調宏觀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宏觀調控協調機制,推進宏觀調控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增強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3.進一步理順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在規劃方面的職責分工。
(1)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三定”規定中明確的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規劃。
(2)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分管領域內的自治區級專項規劃,并制定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籌協調后予以立項。對需要安排自治區本級預算投資和涉及重大項目的規劃,要征求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有關自治區級專項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有關部門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須經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簽,或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上報。
(三)增加的職責。
承接國務院下放到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行政審批事項,建立完善的行政審批制度,使承接的行政審批事項規范有序運行。
(四)整合的職責。
1.將自治區鐵路建設辦公室的職責劃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和規劃以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五)明確和加強的職責。
1.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2.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3.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4.指導協調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對外合作。
5.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
6.統籌推進全區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7.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8.牽頭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專項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劃;負責各類自治區級專項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
(二)負責全區宏觀經濟運行預測、預警,研究經濟運行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責,分析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協調和組織擬訂綜合性及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策建議;深化改革開放,推進國內國際區域合作。
(四)負責全區投資綜合管理,研究投資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擬訂全區固定資產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匯總編制全區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自治區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政府性建設基金和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計劃;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編制公路、民航、水運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編制以工代賑及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投資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編制國家指令性工業產品生產年度計劃和重要工業產品的國家訂貨計劃;提出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重點和措施;指導和協調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工作;指導全區工程咨詢業發展。
(五)負責統籌推進全區重大項目建設,提出并組織實施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承擔全區規劃重大項目、重要工業基地和生產力布局的職責;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重大投資項目;負責審批自治區權限內的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初步設計;負責全區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六)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政策及措施,編制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引導外資投向;負責全區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指導協調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對外合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
(七)承擔全區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工作;協調重要商品進出口計劃的實施,監督計劃執行情況;管理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進口關稅配額。
(八)擬訂全區綜合性產業政策,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推動國民經濟創新驅動轉型和新產業的形成;研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主體功能區戰略;提出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研究能源、交通發展重大問題并提出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工業、服務業、現代物流業、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重大問題并提出發展戰略和規劃。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九)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提出地區經濟發展和區域經濟合作的戰略及政策措施,促進區域城鄉協調發展;研究應對氣候變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開發利用規劃及政策,綜合協調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發展;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十)貫徹執行國家能源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年度計劃,編制能源重點行業發展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擬訂能源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加強能源預測、預警,開展能源對外合作。
(十一)統籌協調全區鐵路建設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鐵路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鐵路建設發展的重大政策;跟蹤全區鐵路建設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二)負責全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旅游、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衛生、民政、體育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和規劃以及人口政策;提出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統籌協調推進全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十三)貫徹國家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價格和收費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擬訂自治區價格和收費政策;擬訂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分級管理目錄和收費管理目錄;負責監測、預測全區價格總水平變動趨勢,對全區價格進行宏觀管理,提出全區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價格改革措施;組織實施價格調節基金政策,增強價格調控能力;組織實施自治區價格和收費政策,制定和調整自治區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與收費標準;組織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規范市場價格秩序,開展價格公共服務。
(十四)依法實行價格監管,維護價格秩序; 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價格壟斷執法,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審理價格違法案件;按規定權限受理價格行政復議案件和申訴案件;組織實施價格成本調查和價格成本監審;組織實施價格認證和涉案財物價格鑒證。
(十五)組織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研究工作。起草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參與或組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和實施;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牽頭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十六)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能源局)設3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綜治、信息、宣傳、電子政務、政務公開、應急管理等工作。牽頭負責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審批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負責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和推動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專項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部門專項目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指導銜接市縣發展規劃編制;建立完善空間發展規劃體系;負責發展規劃法制化建設;參與審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負責內資項目進口設備的免稅確認及政策協調工作。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
組織編制自治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做好年度計劃與中長期規劃的銜接;提出促進經濟增長的宏觀調控目標,負責計劃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負責宏觀經濟運行的監測、預測、預警和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宏觀調控的對策建議;負責綜合性重要文件起草及宏觀經濟信息發布工作;協調宏觀經濟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有關工作。
(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分析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中綜合性、全局性和深層次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組織擬訂并實施自治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擬訂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參與研究擬訂和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組織擬訂重大改革試點方案,統籌協調自治區確定的各項改革試點工作,承擔自治區黨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經濟體制改革專項小組日常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建議;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編制全區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匯總編制年度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計劃、方案;按照權限審批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提出融資發展戰略和對策建議;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發展,參與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參與確定自治區基本建設資金總量安排和使用方向;研究投融資體制改革重大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指導協調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工作;指導全區工程咨詢業發展;參與指導全區社會信用制度建設。
(六)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自治區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規劃并提出相關政策措施;負責自治區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審批、核準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貸款項目,提出年度計劃并指導、監督貸款使用;組織實施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負責核準、備案和審核上報國家核準境外投資、境外參股購股重大項目;負責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基本建設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參與全區外商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協調處理外商投資項目重大問題;負責機關外事工作;承擔廣西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七)重大項目建設處(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提出加強重大項目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自治區統籌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方案編制、組織實施及全過程綜合管理;協調解決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突出問題;負責組織重大項目開竣工及竣工驗收、后評估工作;負責全區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綜合協調,提出加快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措施,提出自治區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安排方案;負責全區重大項目庫的建設;承擔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推進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八)地區經濟處(區域經濟合作處)。
協調全區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政策;編制并組織實施老、少、邊、山、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以工代賑和易地扶貧搬遷;組織或參與編制、實施重點流域、湖泊綜合整治規劃;組織或參與制訂土地政策;參與編制生態建設、水資源平衡與節約和環境整治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統籌協調和研究區域經濟合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我區參與國內外區域經濟合作戰略、重大項目及政策措施;統籌指導全區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提出區域經濟發展建設項目和投資計劃,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負責全過程監督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區域經濟發展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承擔珠江—西江經濟帶(廣西)規劃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九)西部開發處(自治區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區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重大專項及實施方案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全區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和人才開發建議;協調實施西部大開發重點生態建設工程、退耕還林工程、西部人才開發工程;貫徹落實生態補償機制和政策,研究提出生態補償問題建議;組織實施國家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編制下達全區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年度計劃;承擔自治區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農村經濟處。
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編制農林水生態建設專項規劃,協調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漁業、畜牧、農墾等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參與編制環境整治及生態建設規劃;參與銜接農產品加工與流通業發展規劃和布局;提出農林水行業的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方案(或草案)和重大項目建議,審批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林水建設項目并下達投資計劃;按照規定負責農林水基本建設重大項目的核準或備案;協調農林水和生態建設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庫區移民后期扶持建設項目的投資審批,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并協調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統一歸口辦理需報國家審批的農林水生態建設項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石漠化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工業經濟處。
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重大項目布局的對策措施;負責新建重大工業項目前期工作和協調重大工業項目建設的重大問題;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新建工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和節能審查;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產業政策認定;負責統籌推進全區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和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負責編制上報并組織實施國家重點產業振興與結構調整專項計劃;統籌協調優勢和短缺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編制國家指令性工業產品生產年度計劃和重要工業產品的國家訂貨計劃;統一歸口辦理需報國家審批的工業項目。
(十二)就業和服務業處。
綜合分析全區就業、收入分配和服務業發展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和發展服務業的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擬訂就業等相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全區服務業發展,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指導和協調發展服務業專項政策制訂;組織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和城市服務業發展試點;擬訂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負責服務業產業政策認定;負責編制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投資項目計劃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組織制訂和實施服務業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協調和指導全區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規范發展。
(十三)能源綜合處。
負責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組織擬定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政策;組織起草能源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參與能源價格政策的研究擬定;參與研究全區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統籌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組織推進能源領域開放合作;負責能源行業統計、預測、預警等工作。
(十四)電力煤炭油氣處。
負責擬訂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推進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領域重大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按權限歸口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工作;統籌煤炭、石油、天然氣儲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油氣管道建設和保護管理;參與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承擔相關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十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
負責擬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提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大項目及發展布局;按權限歸口辦理審批、核準、備案、審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研究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重大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負責大中型水電項目水庫移民安置項目建設的計劃管理;指導協調農村能源工作;統籌全區農村電網升級改造,負責農網還貸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十六)交通處(自治區民航建設辦公室)。
組織研究提出全區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組織編制全區交通運輸中長期規劃、年度指導性建設計劃和投資計劃;負責鐵路、公路、民航、水運、城市軌道交通等運輸方式的綜合平衡,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歸口辦理權限內交通基本建設重大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負責審核下達自治區交通運輸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參與研究交通戰備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監測分析民航行業發展狀況,組織研究全區民航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承擔民航局和自治區協調機制廣西方的日常工作;負責權限內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郵政基本建設項目審核上報、計劃下達,協調項目推進中的重大問題。
(十七)高技術產業處。
研究提出全區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和實施年度計劃;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負責實施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計劃,推進設立國家參股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化建設;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相關政策措施,推動國民經濟創新驅動轉型和新興產業的形成;審核和組織推進重大產業化示范工程、產業化基地、產業鏈、電子政務、網絡安全和信息化、科技基礎設施、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項目建設;歸口辦理需報國家審批的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平臺和信息化建設項目。
(十八)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負責綜合分析全區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能源消費總量控制、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規劃、政策及年度計劃;指導協調全區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提出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政策建議;組織上報并協調實施全區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環境保護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項目;提出全區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及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自治區財政性資金安排計劃;指導和協調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權限內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節能審查;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實施有關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清潔發展機制的具體措施和行動,指導全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牽頭組織和推進省級地理空間信息開發管理相關工作。
(十九)社會發展處(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提出全區社會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銜接平衡全區社會事業發展中人口計劃生育、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物、檔案、民政、旅游(含涉外賓館)等方面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相關政策;研究擬訂全區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監測分析社會事業發展,統籌推進全區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健康服務業等社會事業發展;提出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解決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對策建議;組織編制社會事業重點專項規劃;負責社會事業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和協調建設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審核、審批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建設投資社會事業項目和年度投資計劃,下達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歸口辦理權限內社會事業審批、核準、備案事項;提出深化全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議;統籌協調推進全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承擔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十)經濟貿易處。
監測分析區內外市場狀況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工作;協調糧食、棉花、鹽業等重要商品進出口計劃的實施;受理、上報和分配全區糧食、棉花進出口關稅配額;擬訂并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劃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糖、棉花等省級儲備;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現代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擬訂流通業和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方針政策;審批、核準、備案以及轉報流通、倉儲、物流基礎設施項目;協調解決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一)價格綜合處(自治區物價局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擬訂自治區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分類管理目錄,開展重大價格問題研究,深化價格體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負責提出全區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加強價格形勢分析,實施有效調控監管;負責價格聽證,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聯動機制;負責價格法規及承辦有關價格方面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負責物價干部培訓、價格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價格壟斷執法;組織協調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和涉案財物價格鑒證,以及行業價格自律等工作。牽頭負責自治區物價局行政審批工作;負責物價局有關行政事務管理。
(二十二)商品價格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頒布的工農業商品、公用事業和房地產等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訂價格改革、調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區工農業商品、公用事業和房地產價格管理的范圍、原則和辦法,依法制訂和調整實行自治區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工農業商品、公用事業和房地產等價格,協調處理區內重大價格爭議問題;提出重要物資儲備的管理費用標準、價格補貼方案和出庫價格建議;負責指導全區工農業商品、公用事業和房地產價格等管理工作。
(二十三)收費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頒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性收費、經營服務收費和中介服務收費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自治區有關收費政策并指導協調全區收費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和調整有關收費的項目和標準;組織清費治亂減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工作。
(二十四)醫藥價格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深化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統籌推進醫藥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擬定全區政府定價藥品目錄,制定全區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政策,審定自治區管理的基本藥物價格、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價格,以及非盈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審核自治區管理的藥品價格,審核中央定價藥品中代表品外的其他劑型規格零售指導價格,審核非處方藥品價格,審核醫療機構自配藥物制劑價格;參與藥品、醫療器械的政府集中采購招標及其價格管理和藥品成本審核;協調處理重大醫藥價格爭議;指導市縣加強醫藥價格管理。
(二十五)政策法制處。
組織或參與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督促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承擔本委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相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和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提出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依法確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組織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行業自律機制、信用機制和職業水平評價制度;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政策研究工作。
(二十六)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出國政審、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七)經濟與國防協調發展處(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區域內國民經濟動員建設和發展規劃、計劃;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辦自治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二十八)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及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對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性資金安排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步設計調整概算的合規性審查;負責對地方執行中央和自治區投資政策、履行審批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九)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及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政策;負責全區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情況統計;組織對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自治區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工作;提出使用自治區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總體方案及年度預算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指導市、縣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三十)自治區鐵路建設辦公室。
負責全區鐵路建設管理協調工作。設項目開發處、建設管理處、運營協調處3個內設機構。
1.項目開發處。負責全區鐵路項目籌融資工作,組織開展鐵路項目的前期工作,協調落實項目相關條件。編制全區鐵路項目規劃。
2.建設管理處。負責跟蹤全區鐵路建設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負責鐵路建設項目涉及征地拆遷需要協調的具體工作;負責鐵路建設工程質量、進度、概預算執行情況監管工作;參與鐵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鑒定、工程建設技術性分析和安檢等工作;負責全區鐵路專用線建設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
3.運營協調處。研究合資鐵路項目建成投產后的運營管理模式;研究我區作為合資鐵路項目的股東權益,指導和監督全區鐵路資金的保值增值;參與研究制定全區鐵路運輸政策,負責監督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研究分析合資鐵路運營情況,及時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合資公司的組建與運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06名(含自治區物價局25名)。其中:主任1 名、副主任7 名〔含1名兼自治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高配正廳長級),1 名兼任自治區物價局局長,1名兼自治區能源局局長〕、總經濟師(副廳長級)1 名,正處級領導職數3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自治區物價局副局長2名,自治區能源局副局長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9名,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4 名(其中正處長級2 名、副處長級2 名)。
自治區鐵路建設辦公室領導班子配備暫維持現狀。
五、其他事項
(一)自治區物價局的黨務、人事、行政后勤等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管理,有關價格管理日常業務工作由自治區物價局局長(兼)負責,重大問題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決定。
(二)自治區鐵路建設辦公室的黨務、人事、行政后勤等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管理。
(三)珠江—西江經濟帶(廣西)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有關處室負責。其主要負責統籌組織制訂珠江—西江經濟帶發展規劃與地方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銜接,推動落實規劃明確的重大事項、重大政策和重大項目;統籌協調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的建設;統籌管理和安排使用經濟帶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組織經濟帶建設的宣傳工作;承擔廣東廣西兩省區人民政府珠江—西江經濟帶規劃建設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2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三個文件的通知》(桂發〔2014〕5號),設立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加掛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能源局牌子。
一、職能轉變
(一)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投資審批事項。
1.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項目外,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
2.對由市縣政府實施的更為有利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投資審批事項,下放市縣政府承擔。對下放投資審批權的項目,相應調整相關前置審批權限,提高效率。對下放的投資審批事項,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市縣政府的監督檢查。
3.進一步修訂調減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對市場競爭充分、企業有自我調節和約束能力、可通過經濟和政策手段有效調控、符合結構調整方向、有利于防止產生新的過剩產能的項目,由核準改為備案。完善備案制度,防止變相審批。對確需審批、核準的項目,明確范圍、程序、標準和時限,做好與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部門的銜接,簡化手續、優化程序、限時辦結,依法及時公開項目審批、核準信息。
4.進一步深化價格改革。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共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及時修訂調減政府定價目錄,減少政府定價,條件具備的要堅決放開,暫不具備條件的要加強成本調查,并建立更能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完善價格改革配套機制,保障低收人群體生活水平。
(二)強化自治區發展規劃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完善和加強宏觀調控。
1.加強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全局性事項統籌、經濟體制改革協調等職能。建立健全科學制定、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發展規劃的制度機制,強化發展規劃的約束和引導作用。綜合協調宏觀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宏觀調控協調機制,推進宏觀調控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增強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3.進一步理順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在規劃方面的職責分工。
(1)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三定”規定中明確的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規劃。
(2)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分管領域內的自治區級專項規劃,并制定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籌協調后予以立項。對需要安排自治區本級預算投資和涉及重大項目的規劃,要征求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有關自治區級專項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有關部門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須經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簽,或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上報。
(三)增加的職責。
承接國務院下放到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行政審批事項,建立完善的行政審批制度,使承接的行政審批事項規范有序運行。
(四)整合的職責。
1.將自治區鐵路建設辦公室的職責劃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和規劃以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五)明確和加強的職責。
1.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2.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3.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4.指導協調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對外合作。
5.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
6.統籌推進全區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7.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8.牽頭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專項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劃;負責各類自治區級專項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
(二)負責全區宏觀經濟運行預測、預警,研究經濟運行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責,分析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協調和組織擬訂綜合性及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策建議;深化改革開放,推進國內國際區域合作。
(四)負責全區投資綜合管理,研究投資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擬訂全區固定資產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匯總編制全區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自治區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政府性建設基金和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計劃;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編制公路、民航、水運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編制以工代賑及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投資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編制國家指令性工業產品生產年度計劃和重要工業產品的國家訂貨計劃;提出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重點和措施;指導和協調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工作;指導全區工程咨詢業發展。
(五)負責統籌推進全區重大項目建設,提出并組織實施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承擔全區規劃重大項目、重要工業基地和生產力布局的職責;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重大投資項目;負責審批自治區權限內的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初步設計;負責全區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六)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政策及措施,編制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引導外資投向;負責全區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指導協調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對外合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
(七)承擔全區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工作;協調重要商品進出口計劃的實施,監督計劃執行情況;管理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進口關稅配額。
(八)擬訂全區綜合性產業政策,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推動國民經濟創新驅動轉型和新產業的形成;研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主體功能區戰略;提出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研究能源、交通發展重大問題并提出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工業、服務業、現代物流業、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重大問題并提出發展戰略和規劃。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九)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提出地區經濟發展和區域經濟合作的戰略及政策措施,促進區域城鄉協調發展;研究應對氣候變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開發利用規劃及政策,綜合協調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發展;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十)貫徹執行國家能源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年度計劃,編制能源重點行業發展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擬訂能源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加強能源預測、預警,開展能源對外合作。
(十一)統籌協調全區鐵路建設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鐵路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鐵路建設發展的重大政策;跟蹤全區鐵路建設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二)負責全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旅游、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衛生、民政、體育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和規劃以及人口政策;提出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統籌協調推進全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十三)貫徹國家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價格和收費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擬訂自治區價格和收費政策;擬訂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分級管理目錄和收費管理目錄;負責監測、預測全區價格總水平變動趨勢,對全區價格進行宏觀管理,提出全區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價格改革措施;組織實施價格調節基金政策,增強價格調控能力;組織實施自治區價格和收費政策,制定和調整自治區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與收費標準;組織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規范市場價格秩序,開展價格公共服務。
(十四)依法實行價格監管,維護價格秩序; 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價格壟斷執法,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審理價格違法案件;按規定權限受理價格行政復議案件和申訴案件;組織實施價格成本調查和價格成本監審;組織實施價格認證和涉案財物價格鑒證。
(十五)組織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研究工作。起草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參與或組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和實施;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牽頭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十六)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能源局)設3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綜治、信息、宣傳、電子政務、政務公開、應急管理等工作。牽頭負責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審批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負責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和推動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專項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部門專項目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指導銜接市縣發展規劃編制;建立完善空間發展規劃體系;負責發展規劃法制化建設;參與審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負責內資項目進口設備的免稅確認及政策協調工作。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
組織編制自治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做好年度計劃與中長期規劃的銜接;提出促進經濟增長的宏觀調控目標,負責計劃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負責宏觀經濟運行的監測、預測、預警和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宏觀調控的對策建議;負責綜合性重要文件起草及宏觀經濟信息發布工作;協調宏觀經濟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有關工作。
(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分析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中綜合性、全局性和深層次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組織擬訂并實施自治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擬訂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參與研究擬訂和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組織擬訂重大改革試點方案,統籌協調自治區確定的各項改革試點工作,承擔自治區黨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經濟體制改革專項小組日常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建議;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編制全區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匯總編制年度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計劃、方案;按照權限審批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提出融資發展戰略和對策建議;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發展,參與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參與確定自治區基本建設資金總量安排和使用方向;研究投融資體制改革重大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指導協調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工作;指導全區工程咨詢業發展;參與指導全區社會信用制度建設。
(六)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自治區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規劃并提出相關政策措施;負責自治區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審批、核準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貸款項目,提出年度計劃并指導、監督貸款使用;組織實施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負責核準、備案和審核上報國家核準境外投資、境外參股購股重大項目;負責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基本建設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參與全區外商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協調處理外商投資項目重大問題;負責機關外事工作;承擔廣西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七)重大項目建設處(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提出加強重大項目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自治區統籌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方案編制、組織實施及全過程綜合管理;協調解決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突出問題;負責組織重大項目開竣工及竣工驗收、后評估工作;負責全區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綜合協調,提出加快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措施,提出自治區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安排方案;負責全區重大項目庫的建設;承擔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推進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八)地區經濟處(區域經濟合作處)。
協調全區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政策;編制并組織實施老、少、邊、山、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以工代賑和易地扶貧搬遷;組織或參與編制、實施重點流域、湖泊綜合整治規劃;組織或參與制訂土地政策;參與編制生態建設、水資源平衡與節約和環境整治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統籌協調和研究區域經濟合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我區參與國內外區域經濟合作戰略、重大項目及政策措施;統籌指導全區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提出區域經濟發展建設項目和投資計劃,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負責全過程監督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區域經濟發展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承擔珠江—西江經濟帶(廣西)規劃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九)西部開發處(自治區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區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重大專項及實施方案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全區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和人才開發建議;協調實施西部大開發重點生態建設工程、退耕還林工程、西部人才開發工程;貫徹落實生態補償機制和政策,研究提出生態補償問題建議;組織實施國家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編制下達全區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年度計劃;承擔自治區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農村經濟處。
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編制農林水生態建設專項規劃,協調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漁業、畜牧、農墾等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參與編制環境整治及生態建設規劃;參與銜接農產品加工與流通業發展規劃和布局;提出農林水行業的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方案(或草案)和重大項目建議,審批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林水建設項目并下達投資計劃;按照規定負責農林水基本建設重大項目的核準或備案;協調農林水和生態建設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庫區移民后期扶持建設項目的投資審批,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并協調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統一歸口辦理需報國家審批的農林水生態建設項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石漠化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工業經濟處。
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重大項目布局的對策措施;負責新建重大工業項目前期工作和協調重大工業項目建設的重大問題;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新建工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和節能審查;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產業政策認定;負責統籌推進全區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和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負責編制上報并組織實施國家重點產業振興與結構調整專項計劃;統籌協調優勢和短缺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編制國家指令性工業產品生產年度計劃和重要工業產品的國家訂貨計劃;統一歸口辦理需報國家審批的工業項目。
(十二)就業和服務業處。
綜合分析全區就業、收入分配和服務業發展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和發展服務業的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擬訂就業等相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全區服務業發展,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指導和協調發展服務業專項政策制訂;組織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和城市服務業發展試點;擬訂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負責服務業產業政策認定;負責編制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投資項目計劃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組織制訂和實施服務業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協調和指導全區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規范發展。
(十三)能源綜合處。
負責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組織擬定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政策;組織起草能源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參與能源價格政策的研究擬定;參與研究全區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統籌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組織推進能源領域開放合作;負責能源行業統計、預測、預警等工作。
(十四)電力煤炭油氣處。
負責擬訂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推進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領域重大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按權限歸口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工作;統籌煤炭、石油、天然氣儲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油氣管道建設和保護管理;參與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承擔相關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十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
負責擬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提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大項目及發展布局;按權限歸口辦理審批、核準、備案、審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研究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重大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負責大中型水電項目水庫移民安置項目建設的計劃管理;指導協調農村能源工作;統籌全區農村電網升級改造,負責農網還貸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十六)交通處(自治區民航建設辦公室)。
組織研究提出全區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組織編制全區交通運輸中長期規劃、年度指導性建設計劃和投資計劃;負責鐵路、公路、民航、水運、城市軌道交通等運輸方式的綜合平衡,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歸口辦理權限內交通基本建設重大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負責審核下達自治區交通運輸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參與研究交通戰備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監測分析民航行業發展狀況,組織研究全區民航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承擔民航局和自治區協調機制廣西方的日常工作;負責權限內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郵政基本建設項目審核上報、計劃下達,協調項目推進中的重大問題。
(十七)高技術產業處。
研究提出全區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和實施年度計劃;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負責實施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計劃,推進設立國家參股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化建設;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相關政策措施,推動國民經濟創新驅動轉型和新興產業的形成;審核和組織推進重大產業化示范工程、產業化基地、產業鏈、電子政務、網絡安全和信息化、科技基礎設施、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項目建設;歸口辦理需報國家審批的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平臺和信息化建設項目。
(十八)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負責綜合分析全區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能源消費總量控制、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規劃、政策及年度計劃;指導協調全區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提出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政策建議;組織上報并協調實施全區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環境保護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項目;提出全區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及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自治區財政性資金安排計劃;指導和協調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權限內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節能審查;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實施有關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清潔發展機制的具體措施和行動,指導全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牽頭組織和推進省級地理空間信息開發管理相關工作。
(十九)社會發展處(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提出全區社會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銜接平衡全區社會事業發展中人口計劃生育、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物、檔案、民政、旅游(含涉外賓館)等方面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相關政策;研究擬訂全區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監測分析社會事業發展,統籌推進全區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健康服務業等社會事業發展;提出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解決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對策建議;組織編制社會事業重點專項規劃;負責社會事業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和協調建設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審核、審批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建設投資社會事業項目和年度投資計劃,下達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歸口辦理權限內社會事業審批、核準、備案事項;提出深化全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議;統籌協調推進全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承擔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十)經濟貿易處。
監測分析區內外市場狀況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工作;協調糧食、棉花、鹽業等重要商品進出口計劃的實施;受理、上報和分配全區糧食、棉花進出口關稅配額;擬訂并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劃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糖、棉花等省級儲備;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現代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擬訂流通業和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方針政策;審批、核準、備案以及轉報流通、倉儲、物流基礎設施項目;協調解決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一)價格綜合處(自治區物價局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擬訂自治區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分類管理目錄,開展重大價格問題研究,深化價格體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負責提出全區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加強價格形勢分析,實施有效調控監管;負責價格聽證,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聯動機制;負責價格法規及承辦有關價格方面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負責物價干部培訓、價格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價格壟斷執法;組織協調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和涉案財物價格鑒證,以及行業價格自律等工作。牽頭負責自治區物價局行政審批工作;負責物價局有關行政事務管理。
(二十二)商品價格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頒布的工農業商品、公用事業和房地產等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訂價格改革、調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區工農業商品、公用事業和房地產價格管理的范圍、原則和辦法,依法制訂和調整實行自治區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工農業商品、公用事業和房地產等價格,協調處理區內重大價格爭議問題;提出重要物資儲備的管理費用標準、價格補貼方案和出庫價格建議;負責指導全區工農業商品、公用事業和房地產價格等管理工作。
(二十三)收費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頒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性收費、經營服務收費和中介服務收費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自治區有關收費政策并指導協調全區收費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和調整有關收費的項目和標準;組織清費治亂減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工作。
(二十四)醫藥價格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深化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統籌推進醫藥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擬定全區政府定價藥品目錄,制定全區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政策,審定自治區管理的基本藥物價格、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價格,以及非盈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審核自治區管理的藥品價格,審核中央定價藥品中代表品外的其他劑型規格零售指導價格,審核非處方藥品價格,審核醫療機構自配藥物制劑價格;參與藥品、醫療器械的政府集中采購招標及其價格管理和藥品成本審核;協調處理重大醫藥價格爭議;指導市縣加強醫藥價格管理。
(二十五)政策法制處。
組織或參與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督促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承擔本委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相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和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提出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依法確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組織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行業自律機制、信用機制和職業水平評價制度;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政策研究工作。
(二十六)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出國政審、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七)經濟與國防協調發展處(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區域內國民經濟動員建設和發展規劃、計劃;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辦自治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二十八)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及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對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性資金安排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步設計調整概算的合規性審查;負責對地方執行中央和自治區投資政策、履行審批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九)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及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政策;負責全區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情況統計;組織對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自治區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工作;提出使用自治區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總體方案及年度預算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指導市、縣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三十)自治區鐵路建設辦公室。
負責全區鐵路建設管理協調工作。設項目開發處、建設管理處、運營協調處3個內設機構。
1.項目開發處。負責全區鐵路項目籌融資工作,組織開展鐵路項目的前期工作,協調落實項目相關條件。編制全區鐵路項目規劃。
2.建設管理處。負責跟蹤全區鐵路建設情況,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負責鐵路建設項目涉及征地拆遷需要協調的具體工作;負責鐵路建設工程質量、進度、概預算執行情況監管工作;參與鐵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鑒定、工程建設技術性分析和安檢等工作;負責全區鐵路專用線建設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
3.運營協調處。研究合資鐵路項目建成投產后的運營管理模式;研究我區作為合資鐵路項目的股東權益,指導和監督全區鐵路資金的保值增值;參與研究制定全區鐵路運輸政策,負責監督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研究分析合資鐵路運營情況,及時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合資公司的組建與運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06名(含自治區物價局25名)。其中:主任1 名、副主任7 名〔含1名兼自治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高配正廳長級),1 名兼任自治區物價局局長,1名兼自治區能源局局長〕、總經濟師(副廳長級)1 名,正處級領導職數3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自治區物價局副局長2名,自治區能源局副局長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9名,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4 名(其中正處長級2 名、副處長級2 名)。
自治區鐵路建設辦公室領導班子配備暫維持現狀。
五、其他事項
(一)自治區物價局的黨務、人事、行政后勤等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管理,有關價格管理日常業務工作由自治區物價局局長(兼)負責,重大問題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決定。
(二)自治區鐵路建設辦公室的黨務、人事、行政后勤等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管理。
(三)珠江—西江經濟帶(廣西)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有關處室負責。其主要負責統籌組織制訂珠江—西江經濟帶發展規劃與地方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銜接,推動落實規劃明確的重大事項、重大政策和重大項目;統籌協調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的建設;統籌管理和安排使用經濟帶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組織經濟帶建設的宣傳工作;承擔廣東廣西兩省區人民政府珠江—西江經濟帶規劃建設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