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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閩政辦〔2007〕231號)【2014-07-14廢止】

   2011-05-18 508
核心提示: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場是指飼養某一特定畜禽、具備一定條件的規模養殖場。

  畜禽養殖小區是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欄舍,飼養某一特定畜禽、具備一定條件、由多戶農民分戶飼養、實行統一辦法管理的畜禽飼養園區。

  備案是指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開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選址、規模標準、養殖條件予以核查確認,并進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備案工作,負責對外公布辦理畜禽養殖備案的條件、程序。

  第二章 備案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申請備案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選址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養區,水源、土壤、空氣符合相關標準。

  (二)建設布局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生產區、生活區、隔離區、污物處理區明顯分離,動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配套設施齊全。

  (三)建立畜禽養殖檔案,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內容;制定并實施完善的獸醫衛生防疫制度,獲得《動物防疫合格證》;不得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嚴格遵守休藥期規定。

  (四)同一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只允許飼養一種畜禽,飼養的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按《動物衛生防疫法》的要求,實行嚴格報檢制度。

  (五)畜禽養殖小區應當實行統分結合的經營管理體制,在畜禽分戶飼養的基礎上,通過成立畜禽養殖合作組織或服務組織,實現統一經營服務。

  第六條 達到以下規模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領取畜禽標識代碼(同畜禽養殖代碼)。

  畜禽養殖場:豬存欄100頭以上;奶牛存欄10頭以上;蛋雞、蛋鴨存欄2000只以上;兔存欄2000只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2000只以上;鵝年出欄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欄20頭以上;羊年出欄500只以上。

  畜禽養殖小區:豬存欄2000頭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蛋雞、蛋鴨存欄10000只以上;兔存欄10000只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5000只以上;鵝年出欄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欄200頭以上;羊年出欄2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飼養規模標準參照執行。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七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備案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填寫《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表》,向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委托機構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的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1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備案,發給畜禽標識代碼。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三)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同意備案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進行登記,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四)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備案情況進行匯總,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向省、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畜禽標識代碼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備案順序統一編號,每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給一個畜禽標識代碼。

  畜禽標識代碼由6位縣級行政區域代碼和4位順序號組成,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后需要對備案內容進行調整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查確認后,重新變更備案。

  第十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備案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監督抽查。對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取消其備案資格,注銷畜禽標識代碼,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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