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有關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做好我區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根據自治區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關于開展“泔水豬”養殖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新防重字〔2018〕15號)精神,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專項整治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內容
(一)餐飲單位(含學校食堂、單位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養老院食堂、工地食堂等)是否建立餐廚垃圾管理機構;是否安排專人負責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臺帳管理工作;是否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時間、數量、處理方式、去向、聯系人等情況,并長期保存備查。
(二)餐飲單位是否設置餐廚垃圾專用容器,與其它加工用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志。
(三)餐飲單位是否將餐廚垃圾分類放置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防止不良氣味或污水溢出,清除后的容器是否及時清洗并定期進行消毒。
(四)餐飲單位是否分開收集和存放“餐廚垃圾”及“廢棄油脂”,收集容器是否標示“餐廚垃圾容器”或“廢棄油脂容器”標簽,做到外觀及容器周邊環境整潔。
(五)餐飲單位是否存在將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排污管道或倒入公共廁所及醫療垃圾等特殊垃圾收集設施。
二、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視,迅速行動。鑒于當前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嚴峻形勢,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將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專項整治作為保障動物衛生、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一件大事來抓。要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整治方案,逐級壓實責任,迅速開展行動,確保整治取得實效。
(二)加強領導,全面排查。各地要加強領導,組織專門力量,開展地毯式排查。凡是發現未按規定處置餐廚垃圾、并造成餐廚垃圾流入養殖環節的,要依法追究餐飲單位相關責任。
(三)強化監管,建立健全機制。各地要將餐飲單位餐廚垃圾管理納入全面監管范圍,與其負責人逐一簽訂承諾書,督促餐飲單位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理臺賬,實現底數清、情況明、去向可控。對餐廚垃圾監管工作履職不力、造成非洲豬瘟防控出現漏洞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堅決給予嚴肅問責。
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專項整治行動情況于11月19日前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
聯系人:朱迪
電話:0991—2659108
郵箱:531215722@qq.com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11月8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有關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做好我區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根據自治區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關于開展“泔水豬”養殖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新防重字〔2018〕15號)精神,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專項整治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內容
(一)餐飲單位(含學校食堂、單位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養老院食堂、工地食堂等)是否建立餐廚垃圾管理機構;是否安排專人負責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臺帳管理工作;是否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時間、數量、處理方式、去向、聯系人等情況,并長期保存備查。
(二)餐飲單位是否設置餐廚垃圾專用容器,與其它加工用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志。
(三)餐飲單位是否將餐廚垃圾分類放置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防止不良氣味或污水溢出,清除后的容器是否及時清洗并定期進行消毒。
(四)餐飲單位是否分開收集和存放“餐廚垃圾”及“廢棄油脂”,收集容器是否標示“餐廚垃圾容器”或“廢棄油脂容器”標簽,做到外觀及容器周邊環境整潔。
(五)餐飲單位是否存在將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排污管道或倒入公共廁所及醫療垃圾等特殊垃圾收集設施。
二、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視,迅速行動。鑒于當前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嚴峻形勢,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將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專項整治作為保障動物衛生、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一件大事來抓。要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整治方案,逐級壓實責任,迅速開展行動,確保整治取得實效。
(二)加強領導,全面排查。各地要加強領導,組織專門力量,開展地毯式排查。凡是發現未按規定處置餐廚垃圾、并造成餐廚垃圾流入養殖環節的,要依法追究餐飲單位相關責任。
(三)強化監管,建立健全機制。各地要將餐飲單位餐廚垃圾管理納入全面監管范圍,與其負責人逐一簽訂承諾書,督促餐飲單位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理臺賬,實現底數清、情況明、去向可控。對餐廚垃圾監管工作履職不力、造成非洲豬瘟防控出現漏洞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堅決給予嚴肅問責。
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專項整治行動情況于11月19日前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
聯系人:朱迪
電話:0991—2659108
郵箱:531215722@qq.com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