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及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省云南省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從業人數10人以下,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條件及設備、設施簡單,以手工制作為主,從事具有地方特色食品及傳統食品或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或個體經營戶。
現場制作銷售的食品攤點、食堂、賓館飯店等餐飲加工業不屬本規定所指的小作坊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要公開承諾并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保證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
第五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危險,不含有毒有害物質。
第六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限于在本鄉(鎮)行政區域銷售。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小作坊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辦理衛生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生產加工食品。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原輔材料、人員健康、產品包裝等方面滿足相應的基本條件要求。
(一)生產環境要求。小作坊周圍應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生產場所應當清潔、衛生;生產過程應當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與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二)生產設備(設施)要求。小作坊應當具備與產品質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和設施。包括: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固定場所。
(三)原輔材料要求。食品生產加工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輔材料生產食品;不得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回收或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輔材料生產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產品;外購的原輔材料要執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購銷記錄臺帳,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要到當地質監部門備案。
(四)從事人員健康要求。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
(五)產品包裝及標識要求。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食品包裝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并應標明在本區域銷售。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須委托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從事生產與原材料產地密切相關且直接關系原料產地農民增產、增收的食品,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傳統工藝生產的食品以及少數民族食品。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蟲蛀、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原材料生產食品;
(二)使用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原材料生產食品;
(三)使用非食品添加物質生產食品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四)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五)使用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
(六)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七)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QS質量標志;
(八) 不得生產加工產品質量安全屬高風險的食品。高風險食品只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不實行小作坊登記承諾管理。
(九)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須對其所生產加工食的質量安全負責,業主需到所在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登記,并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承諾在加工過程中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保證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采購原材料、食品添加劑等時,應當驗明標識,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委托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物質使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到所在地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生產記錄、銷售記錄、原輔材料采購記錄或檢驗記錄,其保存期限應當不低于3年。
第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結合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特點,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數量、生產品種、生產條件、質量安全狀況等具體情況,建立小作坊食品生產加工質量檔案。
第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小作坊生產經營者的宣傳教育,幫助他們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了解食品生產加工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了解食品生產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督促其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促使企業承擔其食品質量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小作坊實行開業、歇業“兩申報”制度。季節性生產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在開業或歇業時,應向當地鄉、鎮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督員報告,監督員及其要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上級組織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開業或重新開業的,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其生產必備條件核查合格后方能開業或重新開業。
第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將小作坊的監管納入食品安全監管區域責任制,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管實施細則》的要求,將農村、鄉鎮、城鄉結合部等區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作為監管重點,落實定人員、定區域、定加工戶、定責任的方式,充分發揮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督員的作用,將監管任務落實到位。采用巡查、強制檢驗、監督抽查等監管措施,適時增加檢查頻次、縮短檢查周期,督促小作坊規范生產經營,加強小作坊監管。
第二十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重點產品、重點區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濫用添加劑、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加工食品和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定期并及時
向政府報告本地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情況,對需要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解決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衛生、工商、農業、商務等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工作中履行好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食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一)、(二)、(三)項生產食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生產和在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原輔材料、人員健康、產品包裝等方面不能持續保持本辦法規定的,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八十九
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未按規定進行強制檢驗的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要建議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報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對食品質量監管中不、亂作為、作為不力、有關問題失察、釀成嚴重后果并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當事人及領導者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高風險食品是按照準入產品目錄及細則的要求以及產品特性和生產工藝、設備、環境等條件的要求劃分。
高風險食品: 1乳制品類的乳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液態乳,2速凍食品類的速凍面米食品、速凍肉制品、速凍果蔬制品,3薯類和膨化食品,4酒類的啤酒、加工灌裝白酒、加工灌裝黃酒、加工灌裝葡萄酒及果酒,5半精煉及全精煉食用植物油,6食用油脂制品類的食品氫化油、人造奶油、代可可脂,7調味品類的味精、雞精調味料,8罐頭食品,9方便食品,10飲料,11糧食加工品類的小麥粉、掛面、谷物粉類制品,12糖果和巧可力制品類的預包裝糖果、巧可力及制品、代可可脂巧可力及制品、果凍,
13含茶制品和代用茶,14按照準入產品目錄及細則要求以及產品特性和生產工藝、設備、環境等條件要求高的其他食品。
各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辦法列出的高風險食品產品目錄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設本地區高風險食品的產品目錄,并報省局進行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及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省云南省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從業人數10人以下,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條件及設備、設施簡單,以手工制作為主,從事具有地方特色食品及傳統食品或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或個體經營戶。
現場制作銷售的食品攤點、食堂、賓館飯店等餐飲加工業不屬本規定所指的小作坊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要公開承諾并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保證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
第五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危險,不含有毒有害物質。
第六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限于在本鄉(鎮)行政區域銷售。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小作坊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辦理衛生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生產加工食品。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原輔材料、人員健康、產品包裝等方面滿足相應的基本條件要求。
(一)生產環境要求。小作坊周圍應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生產場所應當清潔、衛生;生產過程應當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與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二)生產設備(設施)要求。小作坊應當具備與產品質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和設施。包括: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固定場所。
(三)原輔材料要求。食品生產加工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輔材料生產食品;不得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回收或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輔材料生產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產品;外購的原輔材料要執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購銷記錄臺帳,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要到當地質監部門備案。
(四)從事人員健康要求。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
(五)產品包裝及標識要求。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食品包裝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并應標明在本區域銷售。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須委托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從事生產與原材料產地密切相關且直接關系原料產地農民增產、增收的食品,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傳統工藝生產的食品以及少數民族食品。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蟲蛀、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原材料生產食品;
(二)使用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原材料生產食品;
(三)使用非食品添加物質生產食品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四)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五)使用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
(六)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七)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QS質量標志;
(八) 不得生產加工產品質量安全屬高風險的食品。高風險食品只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不實行小作坊登記承諾管理。
(九)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須對其所生產加工食的質量安全負責,業主需到所在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登記,并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承諾在加工過程中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保證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采購原材料、食品添加劑等時,應當驗明標識,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委托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物質使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到所在地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生產記錄、銷售記錄、原輔材料采購記錄或檢驗記錄,其保存期限應當不低于3年。
第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結合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特點,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數量、生產品種、生產條件、質量安全狀況等具體情況,建立小作坊食品生產加工質量檔案。
第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小作坊生產經營者的宣傳教育,幫助他們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了解食品生產加工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了解食品生產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督促其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促使企業承擔其食品質量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小作坊實行開業、歇業“兩申報”制度。季節性生產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在開業或歇業時,應向當地鄉、鎮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督員報告,監督員及其要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上級組織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開業或重新開業的,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其生產必備條件核查合格后方能開業或重新開業。
第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將小作坊的監管納入食品安全監管區域責任制,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管實施細則》的要求,將農村、鄉鎮、城鄉結合部等區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作為監管重點,落實定人員、定區域、定加工戶、定責任的方式,充分發揮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督員的作用,將監管任務落實到位。采用巡查、強制檢驗、監督抽查等監管措施,適時增加檢查頻次、縮短檢查周期,督促小作坊規范生產經營,加強小作坊監管。
第二十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重點產品、重點區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濫用添加劑、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加工食品和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定期并及時
向政府報告本地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基本情況,對需要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解決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衛生、工商、農業、商務等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工作中履行好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食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一)、(二)、(三)項生產食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生產和在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原輔材料、人員健康、產品包裝等方面不能持續保持本辦法規定的,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八十九
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未按規定進行強制檢驗的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等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要建議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報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對食品質量監管中不、亂作為、作為不力、有關問題失察、釀成嚴重后果并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當事人及領導者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高風險食品是按照準入產品目錄及細則的要求以及產品特性和生產工藝、設備、環境等條件的要求劃分。
高風險食品: 1乳制品類的乳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液態乳,2速凍食品類的速凍面米食品、速凍肉制品、速凍果蔬制品,3薯類和膨化食品,4酒類的啤酒、加工灌裝白酒、加工灌裝黃酒、加工灌裝葡萄酒及果酒,5半精煉及全精煉食用植物油,6食用油脂制品類的食品氫化油、人造奶油、代可可脂,7調味品類的味精、雞精調味料,8罐頭食品,9方便食品,10飲料,11糧食加工品類的小麥粉、掛面、谷物粉類制品,12糖果和巧可力制品類的預包裝糖果、巧可力及制品、代可可脂巧可力及制品、果凍,
13含茶制品和代用茶,14按照準入產品目錄及細則要求以及產品特性和生產工藝、設備、環境等條件要求高的其他食品。
各州、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辦法列出的高風險食品產品目錄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設本地區高風險食品的產品目錄,并報省局進行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