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黃岡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黃政辦發〔2014〕23號)

   2014-05-14 910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岡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岡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2014年3月10日
 
  黃岡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和《省編辦關于組建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的通知》(鄂編辦文〔2013〕132號)精神,設立黃岡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2、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二)下放的職責
 
  1、將新建、改擴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2、將醫療廣告的審查和保健相關產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廣告證明、互聯網醫療保健服務信息的審核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3、將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許可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4、將預防接種機構的設置和許可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5、將對違反《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的處罰職責下放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三)承接的職責
 
  承擔省下放的外國醫療團體來黃岡短期行醫審批職責。
 
  (四)整合的職責
 
  1、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黃岡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不斷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織牢基本醫療保障、重大疾病醫療保障、大病救助、大病保險等四張保障網。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
 
  4、落實以控制傳染源為主的血吸蟲病綜合防治策略,推進“十年送瘟神”戰略部署。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組織實施國家、省頒布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依法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組織開展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
 
  (四)負責組織擬訂并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的管理規范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全市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制定我市基本藥物的配送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市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
 
  (八)組織實施促進全市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
 
  (十二)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負責擬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方案,組織計劃生育工作考評,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對外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管。
 
  (十六)負責市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直部門有關干部醫療管理工作,承擔全市重大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市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市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市結核病防治領導小組、市國防動員委員會醫療衛生辦公室、市“健康湖北”全民行動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后勤、值班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全市衛生和計生工作年度目標責任檢查考核和機關、所屬單位的安全保密、綜合治理、政務公開、信訪、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重大會議和重大活動的計劃、組織工作;負責起草講話材料和重要文件;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政工科(科技教育科)
 
  擬定全市衛生和計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執業護士資格考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和評審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干部、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和科學普及等工作。綜合協調衛生計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援外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出國(出境)有關工作。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實施生物實驗室安全監督;參與擬訂全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負責全市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三)規劃與信息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綜合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標準化建設;負責全市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管理;承擔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工作和統計工作;參與全市人口、衛生等基礎信息庫建設。
 
  (四)財務科
 
  擬訂衛生和計生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組織落實政府采購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五)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與綜合監督科)
 
  負責綜合性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研究;參與制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宏觀政策與改革發展措施并組織分析、評估;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法律法規咨詢、解釋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和協調,負責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隊伍的培訓管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衛生和計生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違法案件,指導規范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六)疾病預防控制科(市衛生應急辦公室、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實施國家免疫規劃;協調和指導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應急等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基層防保組織建設;依法承擔全市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
 
  依法承擔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織擬訂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和緊急醫學救援的規劃、制度、預案;組建與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動的衛生防病保障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承擔市人民政府艾滋病工作委員會、市結核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七)醫政醫管科(市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市國防動員委員會醫療衛生辦公室)
 
  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標準;擬訂全市醫療機構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組織實施全市執業醫師(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協調和指導全市醫療救治體系建設;組織對全市重大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技術鑒定和調查處理。負責全市重大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精神病醫療機構質量管理工作;協助做好應急醫療救援工作。綜合協調衛生計生援疆、援藏、對口支援等工作。
 
  承擔市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市國防動員委員會醫療衛生辦公室工作。
 
  (八)基層衛生科
 
  擬定全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全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體系建設;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和社區基本公共衛生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負責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收集、分析農村和社區居民健康狀況信息,檢查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政策實施落實情況。
 
  (九)婦幼健康服務科
 
  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劃、政策、技術標準和規范;指導和協調全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和業務工作;依法組織管理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規范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組織全市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的統計和申報。依法開展計劃生育手術后遺癥鑒定、計劃生育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
 
  (十)中醫藥管理科(對外使用“市中醫藥管理局”名稱)
 
  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中醫藥工作的管理辦法、規章和技術標準,指導全市中醫服務體系建設和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中醫執業資格許可制度;負責全市中醫藥、中西醫結合科研工作。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管。(十一)計劃生育基層指導科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劃生育政策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絡建設;擬訂全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方案,并對規劃、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評估;指導、監督地方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二)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科(性別比綜合治理辦公室)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科
 
  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督促、指導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協同相關部門構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協作機制,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十四)宣傳科(市直計劃生育辦公室)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范;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網絡建設;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報道;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知識普及、期刊管理、新聞、信息發布和媒體輿情監測。
 
  擬訂市直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監督、考核、評估市直單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協調市人口計生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履行計劃生育齊抓共管職責;指導、督辦市直各部門、企事業單位落實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協同有關科室指導、監督、檢查市直屬計劃生育、衛生醫療技術服務機構履行計劃生育規范化管理職責;承擔市直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綜合分析、數據統計等工作,指導、協調市、區各相關部門落實計劃生育“屬地管理”,對屬地提出的市直單位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初審意見進行復核并提出建議。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行政編制52名(含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劃轉編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紀檢組長1名,工會主任1名;增設1名副主任兼任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血防辦主任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9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創建工作完成后收回)、市委保健辦主任1名、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科)副主任(科長)1名、市直計生辦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五、其它事項
 
  (一)指導市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本區域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本區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四)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五)原市衛生局、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為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所屬事業單位,其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科)、市血吸蟲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地區: 湖北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