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我市畜禽養殖業結構,合理布局場點,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環境保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畜禽養殖業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全市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令第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畜禽養殖業科學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調整優化畜禽養殖業的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劃分原則
(一)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二)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三)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的原則;
(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五)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三、劃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
(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9號);
(八)《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
(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十)《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十一)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
四、劃分結果
(一)禁養區范圍
1.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森林公園、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2.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的地區;
3.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4.根據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二)限養區范圍
1.城鎮規劃區及城鎮上風向2公里范圍內的區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界周圍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控制在2公里以上;
2.國道、省道公路兩側500米以內的區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區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4.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原則上只允許少量養殖,限制建設一切養殖場;
5.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三)非禁養區范圍
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其它區域為非禁養區。在畜禽養殖可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方針,畜禽養殖場(區)應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并限期實現關停、轉產或搬遷。
(二)在限養區內,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要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控制畜禽養殖規模,并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在非禁養區,要大力提倡適度規模化養殖,優化養殖小區布局,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達標排放。
(四)新、擴、改畜禽養殖場時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五)市發改、環保、農業、畜牧、國土等部門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切實推進全市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六、保障措施
(一)將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工作納入各縣、區政府目標考核內容,各縣、區要制定整治方案,細化工作措施,逐級分解任務,明確具體責任,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合作,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嚴格執法。
(二)建立完善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切實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并逐步建立環境保護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公眾監督制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和企業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會力量,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維護群眾環境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畜禽養殖業科學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調整優化畜禽養殖業的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劃分原則
(一)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二)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三)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的原則;
(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五)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三、劃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
(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9號);
(八)《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
(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十)《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十一)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
四、劃分結果
(一)禁養區范圍
1.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森林公園、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2.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的地區;
3.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4.根據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二)限養區范圍
1.城鎮規劃區及城鎮上風向2公里范圍內的區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界周圍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控制在2公里以上;
2.國道、省道公路兩側500米以內的區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區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4.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原則上只允許少量養殖,限制建設一切養殖場;
5.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三)非禁養區范圍
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其它區域為非禁養區。在畜禽養殖可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方針,畜禽養殖場(區)應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并限期實現關停、轉產或搬遷。
(二)在限養區內,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要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控制畜禽養殖規模,并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在非禁養區,要大力提倡適度規模化養殖,優化養殖小區布局,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達標排放。
(四)新、擴、改畜禽養殖場時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五)市發改、環保、農業、畜牧、國土等部門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切實推進全市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六、保障措施
(一)將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工作納入各縣、區政府目標考核內容,各縣、區要制定整治方案,細化工作措施,逐級分解任務,明確具體責任,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合作,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嚴格執法。
(二)建立完善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切實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并逐步建立環境保護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公眾監督制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和企業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會力量,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維護群眾環境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