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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國務院促進農業和糧食生產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閩政文〔2008〕76 號)【2016-03-01廢止】

   2011-05-18 842
核心提示:  各市、縣 (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全國農業和糧食生產工作電視電

  各市、縣 (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全國農業和糧食生產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新出臺的十項支農惠農政策,省政府決定,采取以下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大我省對農業和糧食生產的扶持力度,現通知如下:

  一、增加農資綜合直補。全省25個糧食主產縣(市、區) 糧食播種面積每畝補貼標準提高到40元,57個其他非糧食主產縣(市、區)每畝補貼提高到30元。補貼資金通過農信社“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兌付給種糧農戶。對個別地方暫時不具備“一折通”條件的,可以暫時采取直接發放現金的方式兌付給種糧農戶。

  二、擴大水稻良種補貼范圍。對全省早稻種植面積每畝補貼10元,中晚稻種植面積每畝補貼15元。

  三、進一步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每百斤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提高到77元、中晚稻79元。若出現市場糧食價格低于省定最低收購價的情況,各地務必按最低收購價應收盡收。

  四、落實化肥最高限價政策及化肥質量的保證措施。對省內化肥生產企業生產的化肥出廠價格繼續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化肥生產企業要增加生產,保證質量,保障農民春耕生產的用肥需要。

  五、增加村級動物防疫員補貼。切實加強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每名村級動物防疫員的補貼從2007年的50元/月提高到150元/月,努力調動基層動物防疫員的工作積極性。

  六、增加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整合我省涉農資金,今后三年省級投入28億元資金,建設一批較高質量的標準農田。

  七、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安排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5850萬元,實施范圍覆蓋所有農業縣;新增11種我省特色農產品生產亟需的農機具列入補貼范圍;糧食生產機械補貼增加到40%;對農業服務組織購買重點機械再增加5%的累加補貼。

  八、增加測土配方施肥補貼。新增補貼1060萬元,補貼范圍從去年的18個縣增加到40個縣。

  九、提高能繁母豬補貼。補貼標準從去年的每頭50元增加到100元,加大生豬生產扶持力度。

  十、繼續增加農業保險補貼。繼續開展水稻種植保險試點,逐步增加水稻種植保險、能繁母豬保險、漁工責任保險、漁船保險、森林火災保險、農房保險的保費補貼金額和保險范圍。

  十一、繼續實行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全免通行費政策。對在我省沈海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上行駛的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繼續免收路橋通行費,確保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暢通。

  十二、確保農用柴油供應。將農業機械作業用柴油列為成品油重點保證供應對象,在農忙季節增加農村成品油投放量。允許拖拉機、插秧機、聯合收割機及運載跨區作業機械的車輛在中國石化福建公司、中國石油福建公司所屬加油站“憑卡、定量、灌桶”加油,保證農用柴油供應。

  十三、加強農村金融服務。對農業貸款的總規模控制實行特別安排,確保2008年新增農業貸款規模不低于上年實際新增97.12億元的水平。實施有差別的準備金利率,對農村金融機構執行較低的存款準備金利率,支持其擴大支農資金實力。增加支農再貸款限額,支持糧食主產區的農村信用社發放支農貸款。對涉農的商業匯票各金融機構優先辦理貼現和再貼現。引導郵政儲蓄銀行與農村金融機構以辦理大額存款協議的方式,將資金返回農村使用。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出臺的政策措施,切實履行職責,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支農惠農各項政策盡快落實到位。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地區: 福建
標簽: 農業 糧食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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