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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貴州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的通知(黔農發〔2012〕189號)

   2013-02-20 421
核心提示:  各市(州)農委(畜牧獸醫局),各縣(市、區)農業(農牧、農村)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發布《貴州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各市(州)農委(畜牧獸醫局),各縣(市、區)農業(農牧、農村)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發布《貴州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貴州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2012年9月28日


  貴州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審批、管理和證書發放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除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外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活動。

  第三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依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并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

  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  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第五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

  省、市(州)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六條 畜禽養殖場申領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場址的地勢、交通、通訊、水源、能源和防疫隔離條件良好;生產區、生活區、辦公區、無害化處理區隔離分開;種畜禽舍布局合理,并按不同生長階段合理設定各類功能圈舍;種畜禽舍的建筑設計符合動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風良好;生產區凈道和污道分設,有糞污排放處理設施和場所,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二)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生產群體和相應的繁育設施設備。種牛場、種羊場應當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青粗飼料來源,或有足夠的放牧場或飼料地和青貯池(窖)等配套設施。

  (三)有病畜(禽)隔離舍、疫病診斷室、病死畜(禽)處理設施設備,出入口設有更衣室和消毒設施設備。依法建立免疫程序、疫病防治和監測制度,具備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四)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育種記錄制度,種畜禽引進和銷售、種畜系譜、育種和繁殖、疫病檢測等各種原始記錄齊全,并按規定建立養殖檔案。

  第七條 畜禽養殖場申領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達到以下群體規模

  (一)種豬場  1、原種場:單品種一級基礎母豬達100頭以上。2、擴繁場:一級基礎母豬100頭以上。

  (二)種牛場  1、原種場:單品種一級基礎肉母牛或奶母牛50頭以上。2、擴繁場:一級基礎母牛50頭以上。

  (三)種羊場  1、原種場:單品種一級基礎母羊100只以上。2、擴繁場:一級基礎母羊200只以上。

  (四)種禽場  1、原種場(曾祖代場):應用品系不少于6個。2、祖代場:應用品系不少于3個。每個品系家系數不能少于20個,每個世代中每個純系的基礎母禽數500羽以上。3、父母代場:種禽存欄2000套以上。

  (五)種兔場 1、原種場:單品種一級基礎母兔100只以上。2、擴繁場:一級基礎母兔200只以上。

  (六)種馬場 一級基礎母馬50匹以上。

  (七)資源場畜禽群體規模(指單品種規模)

  1、豬 基礎母豬100頭以上;

  2、牛、馬、驢、駱駝 基礎母畜50頭(匹)以上;

  3、羊 基礎母羊達100只以上;

  4、兔 基礎母兔達100只以上;

  5、家禽 基礎母禽300羽以上(其中鵝100羽以上)。

  (八)種公畜血統:原種場、資源場單品種公畜不得少于6個血統;擴繁場公畜不得少于3個血統。

  (九)其他種畜禽另定。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申領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養殖場的基礎條件、技術力量、群體規模、種畜禽生產和技術資料、種畜禽保健和經營管理等;

  (三)種畜禽品種來源證明(系譜、合格證,供種單位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五)申請單位的種畜禽出場合格證樣本(含系譜、免疫程序);

  (六)相關制度文本;

  (七)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相關教育背景和從業簡歷材料;

  (八)畜禽養殖場平面布置圖和污水處理圖;

  (九)土地使用(租賃)證明。

  第九條  申領家禽孵化廠和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相關要求參照畜禽養殖場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核發工作;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在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期滿前三個月,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更換新證。

  第十二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所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重新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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