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實施吉林省品牌戰略,規范名牌產品認定工作,加強名牌產品監督管理,促進名牌產品發展壯大,提升全省產品質量水平和企業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吉林省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競爭力,并經吉林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認定的產品。
第三條 吉林省名牌產品認定堅持以市場認定為主導,以用戶(顧客)滿意、社會認可為宗旨,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吉林省名牌產品認定堅持企業自愿,公正公開,數量控制,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成立吉林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名推委),負責制定名牌產品推進工作的目標、計劃和任務并具體實施。負責名牌產品的培育、申報、認定、宣傳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品牌戰略實施,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部署,負責吉林省產品申報中國名牌的材料初審和推薦工作。省名推委由有關方面專家、省政府有關部門、社團組織和新聞單位組成,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負責本專業產品名牌認定的具體工作。省名推委辦公室設在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六條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吉林省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名牌產品認定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吉林省名牌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蠂矣嘘P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政策的規定;
?。ǘ嵨镔|量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并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
?。ㄈ┊a品質量長期保持穩定,近3年在國家、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合格;
?。ㄋ模┊a品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或按照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標準組織生產;
(五)具有一定生產規模,產值、銷售收入、利稅等主要經濟指標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六)產品的用戶滿意度調查結果居全省同類產品前列;
?。ㄆ撸┬庐a品必須經過投產鑒定并批量生產兩年以上;
?。ò耍┢髽I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質量保證能力,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新產品開發能力;
?。ň牛┢髽I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對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和產品通過相應的認證,通過認證的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ㄊ┢髽I具有完善的原材料采購、進貨驗收、產品出廠檢驗和售后服務工作管理體系,質量安全誠信程度高;
?。ㄊ唬┢髽I具有完善的標準體系和計量檢測體系。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申報吉林省名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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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腥肷a許可證、出口質量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等管理范圍尚未獲證的;
?。ㄈ┙?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ㄋ模┯衅渌`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認定指標
第九條 建立以市場認定、質量認定、效益認定和發展認定為主要內容的認定指標體系。
市場認定主要認定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誠信水平;質量認定主要認定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效益認定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銷售收入、利稅等方面進行認定;發展認定主要認定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認定指標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給予傾斜。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吉林省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省名推委根據年度名牌產品工作計劃,公布吉林省名牌產品認定目錄。
第十一條 申報名牌產品企業應如實填寫《吉林省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受省名推委委托,由申報企業所在地的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相關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按規定時間報送省名推委辦公室。
第十二條 省名推委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審查,組織有關專業委員會對企業申報的產品進行評審,組織有關人員對通過評審的企業按照認定通則進行現場考核,然后提出推薦名單。
第十三條 省名推委對提出的推薦名單進行綜合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第十四條 省名推委將確定的初選名單通過省內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征求意見。對社會公示無異議或另有異議但不足以影響初選結果的產品,由省名推委認定為吉林省名牌產品,頒發吉林省名牌產品證書,并向社會公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吉林省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吉林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吉林省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第十六條 榮獲吉林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在有效期內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ㄒ唬┰谶M行技術改造、科研立項、新產品開發、貸款及政府采購、重點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ǘ┙⒚飘a品獎勵機制,對獲得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七條 獲得吉林省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要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斷強化質量管理,積極引入先進的企業管理模式,提升核心競爭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產品質量水平。
第十八條 吉林省名牌產品到期應予復認,吉林省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在有效期滿的當年,按照本辦法要求重新申請吉林省名牌產品認定。
第十九條 對有效期內的吉林省名牌產品,如發現產品質量有較大的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產品遭國外索賠、發生較大質量安全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大幅下降、企業生產經營嚴重滑坡、企業違法違規等問題的,由省名推委視情節暫?;蛘叱蜂N該產品的吉林省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條 吉林省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吉林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吉林省名牌產品標志;被暫?;虺蜂N吉林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認定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吉林省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吉林省名牌產品標志。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名推委對在有效期內的吉林省名牌產品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參與吉林省名牌產品認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認定工作。對在認定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吉林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由省名推委取消稱號,通報批評,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該產品認定申請。
第二十四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吉林省名牌產品認定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吉林省名牌產品認定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名推委根據本辦法制定《吉林省名牌產品認定通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名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吉政辦發〔2007〕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