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白酒生產質量安全監管,督促生產企業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提高全省白酒質量安全保障水平,努力培育一批豫酒產品知名品牌,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律規章的規定,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了白酒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工作指導意見。各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白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本工作指導意見的要求開展全省白酒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工作。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白酒的申證單元為1個,產品名稱為:白酒、白酒(液態)、白酒(原酒)。
(一)白酒。具有以淀粉原料或糖質原料的全部加工能力,自行生產原酒,又進行加工灌裝的企業,獲證產品名稱注明"白酒"。
(二)白酒(液態)。以原酒或食用酒精為原料,進行加工灌裝的企業,獲證產品名稱注明"白酒(液態)"。
(三)白酒(原酒)。只生產原酒,不進行加工灌裝,其最終產品是原酒的企業,獲證產品名稱注明"白酒(原酒)"。
二、管理制度
(一)質量管理制度。白酒生產企業應按照要求建立完善質量管理制度,重點建立完善以下制度:原材料驗收制度、環境場所清潔制度、生產設備清洗消毒制度、回收瓶清洗制度、庫房保管制度、生產投料制度、關鍵控制點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及配料制度、出廠檢驗制度、產品檢驗留樣制度、不合格產品處置制度、不合格原料處理制度、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風險信息收集制度等。
制度應符合企業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各項記錄真實可追溯。有具體數值要求的,應以數值作出規定,不得用"符合標準"、"符合規定"、"定期"等含糊詞語。
(二)食品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要求,企業要建立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或者授權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全權負責白酒質量安全,承擔白酒原輔料使用、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和產品出廠簽字放行責任,確保白酒質量安全。
(三)學習培訓制度。生產管理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應有相關專業經歷,或由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應掌握白酒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現場審查時予以考核。應具有各類人員定期食品質量安全、加工技術培訓、質量管理教育的培訓計劃及考核辦法,并按計劃落實,保證培訓效果。
三、生產場所與生產設備
要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庫、原料粉碎車間、制酒車間、酒庫、包裝車間、成品庫、窖池數量等。
(一)原料庫。原料庫應陰涼、通風、干燥、潔凈,并有防蟲、防鼠、防雀、防火設施。
(二)原料粉碎車間。原料粉碎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原料除雜、粉碎、防塵的工藝技術要求。架空構件和設備的安裝位置必須便于清理,防止和減少粉塵積聚。
(三)制酒車間。制酒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白酒配料、糖化發酵、蒸餾的工藝技術要求。操作場所應有排氣設施。
(四)包裝車間。包裝車間必須遠離鍋爐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貯曲等粉塵較多的場所,灌酒間應與洗瓶間、外包裝間分開。
(五)窖池。申請白酒、白酒(原酒)單元的企業,窖池應保持完好,具備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窖池數量,不得少于30條可用窖池。
(六)灌裝設備和貯酒設備。重點檢查灌裝設備,設備是否簡陋,是否能保證灌裝能力,貯酒罐數量是否能滿足每年的產量。
四、原輔材料及成品的要求
(一)總體要求。企業生產白酒所用的原輔材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規定。原料應是含有淀粉或糖的物質。輔料(填充料)應是農作物脫粒后的或糧食加工后的物質。采購的原材料應新鮮、干燥、潔凈。對夾雜物較多和水分超標的原材料經過篩選或分級干燥處理后仍達不到驗收標準的,應拒收。
(二)固態法白酒。以糧谷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不允許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
(三)液態法、固液法白酒。不準違法違規使用甜蜜素、安塞蜜、糖精鈉等食品添加劑。重點檢查食品添加劑的購進、添加。
五、檢驗
(一)檢驗人員。企業應有2名以上檢驗人員,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能夠獨立操作,準確開展全部出廠檢驗項目。現場有氣相色譜儀的,現場操作氣相色譜儀,現場對產品做容量分析、重量分析的操作,確保出廠產品的檢驗可信度及準確度。
(二)出廠檢驗。企業要落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嚴格按照白酒強制性標準和企業明示標準,進行產品出廠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確保塑化劑、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標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企業不具備氰化物等項目自檢能力的,可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三)型式檢驗。原輔材料有較大變化、更改關鍵工藝或設備、新試制的產品或者正常生產的產品停產3個月后,重新恢復生產時、出廠檢驗與上一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必須進行產品全項目的型式檢驗。
(四)發證檢驗。企業申報產品執行標準必須涵蓋企業所有產品執行標準及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進行發證檢驗。許可證有效期間,如生產新工藝、不同香型等超出執行許可申報標準產品的,提出申請,對新增工藝條件及產品進行生產許可條件核查要求進行核查和產品檢驗。
六、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一)主要質量安全問題。感官質量缺陷,如色澤、香氣、口味、風格等與產品標識不符;酒精度與包裝標識不符;固形物超標;衛生指標超標;塑化劑塑化劑超出風險評估值;糖精鈉、安塞蜜、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劑不符合要求。
(二)對塑化劑的重點審查
1.生產設備設施塑化劑污染控制。不符合要求的塑料管道、容器和瓶蓋膠墊,更換為食品級不銹鋼材質管道、容器和不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瓶蓋墊,應當有材質證明;在個別環節確實需要使用少量塑料管材的,必須是不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產品,并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2.原輔材料中塑化劑的檢測和控制。自產原酒的企業,應加強原輔材料中塑化劑的檢測和控制;外購原酒的企業,所采購原酒的塑化劑含量要低于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的風險評估值。
3.生產過程中塑化劑的檢測和控制。結合生產加工全過程,評估有可能導致溶出塑化劑的因素,及時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劑對白酒的污染。完善生產操作規程,在生產結束時,將管道中的余酒排凈,不得存留在管道中及過濾設備中。
4.成品中塑化劑控制與處置。出廠成品中塑化劑低于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的風險評估值。
七、標簽標識
(一)依法標注白酒標簽標識。預包裝白酒標簽標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標準規定。
(二)不得虛假標注白酒標簽標識
不準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和配料表等強制標示內容,不準生產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的白酒,不準生產標注"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白酒。
1.固態法白酒標簽標識。非傳統發酵法生產的白酒,應在"原料與配料"中標注添加的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不得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注為固態法白酒。
2.液態法白酒標簽標識。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其配料表應當標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標注原料為高粱、小麥等。
3.固液法白酒標簽標識。以固態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調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應當標注使用的液態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內容,不得僅標注為高粱、小麥等。
八、其他要求
白酒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按照《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規定,我省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白酒。
附件:1.企業自我承諾書(略)
2.對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人規定條件審查記錄表(略)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12月27日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白酒生產質量安全監管,督促生產企業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提高全省白酒質量安全保障水平,努力培育一批豫酒產品知名品牌,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律規章的規定,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了白酒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工作指導意見。各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白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本工作指導意見的要求開展全省白酒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工作。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白酒的申證單元為1個,產品名稱為:白酒、白酒(液態)、白酒(原酒)。
(一)白酒。具有以淀粉原料或糖質原料的全部加工能力,自行生產原酒,又進行加工灌裝的企業,獲證產品名稱注明"白酒"。
(二)白酒(液態)。以原酒或食用酒精為原料,進行加工灌裝的企業,獲證產品名稱注明"白酒(液態)"。
(三)白酒(原酒)。只生產原酒,不進行加工灌裝,其最終產品是原酒的企業,獲證產品名稱注明"白酒(原酒)"。
二、管理制度
(一)質量管理制度。白酒生產企業應按照要求建立完善質量管理制度,重點建立完善以下制度:原材料驗收制度、環境場所清潔制度、生產設備清洗消毒制度、回收瓶清洗制度、庫房保管制度、生產投料制度、關鍵控制點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及配料制度、出廠檢驗制度、產品檢驗留樣制度、不合格產品處置制度、不合格原料處理制度、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風險信息收集制度等。
制度應符合企業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各項記錄真實可追溯。有具體數值要求的,應以數值作出規定,不得用"符合標準"、"符合規定"、"定期"等含糊詞語。
(二)食品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要求,企業要建立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授權人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或者授權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全權負責白酒質量安全,承擔白酒原輔料使用、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和產品出廠簽字放行責任,確保白酒質量安全。
(三)學習培訓制度。生產管理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應有相關專業經歷,或由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應掌握白酒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現場審查時予以考核。應具有各類人員定期食品質量安全、加工技術培訓、質量管理教育的培訓計劃及考核辦法,并按計劃落實,保證培訓效果。
三、生產場所與生產設備
要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庫、原料粉碎車間、制酒車間、酒庫、包裝車間、成品庫、窖池數量等。
(一)原料庫。原料庫應陰涼、通風、干燥、潔凈,并有防蟲、防鼠、防雀、防火設施。
(二)原料粉碎車間。原料粉碎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原料除雜、粉碎、防塵的工藝技術要求。架空構件和設備的安裝位置必須便于清理,防止和減少粉塵積聚。
(三)制酒車間。制酒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白酒配料、糖化發酵、蒸餾的工藝技術要求。操作場所應有排氣設施。
(四)包裝車間。包裝車間必須遠離鍋爐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貯曲等粉塵較多的場所,灌酒間應與洗瓶間、外包裝間分開。
(五)窖池。申請白酒、白酒(原酒)單元的企業,窖池應保持完好,具備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窖池數量,不得少于30條可用窖池。
(六)灌裝設備和貯酒設備。重點檢查灌裝設備,設備是否簡陋,是否能保證灌裝能力,貯酒罐數量是否能滿足每年的產量。
四、原輔材料及成品的要求
(一)總體要求。企業生產白酒所用的原輔材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規定。原料應是含有淀粉或糖的物質。輔料(填充料)應是農作物脫粒后的或糧食加工后的物質。采購的原材料應新鮮、干燥、潔凈。對夾雜物較多和水分超標的原材料經過篩選或分級干燥處理后仍達不到驗收標準的,應拒收。
(二)固態法白酒。以糧谷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不允許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
(三)液態法、固液法白酒。不準違法違規使用甜蜜素、安塞蜜、糖精鈉等食品添加劑。重點檢查食品添加劑的購進、添加。
五、檢驗
(一)檢驗人員。企業應有2名以上檢驗人員,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能夠獨立操作,準確開展全部出廠檢驗項目。現場有氣相色譜儀的,現場操作氣相色譜儀,現場對產品做容量分析、重量分析的操作,確保出廠產品的檢驗可信度及準確度。
(二)出廠檢驗。企業要落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嚴格按照白酒強制性標準和企業明示標準,進行產品出廠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廠銷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確保塑化劑、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標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企業不具備氰化物等項目自檢能力的,可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三)型式檢驗。原輔材料有較大變化、更改關鍵工藝或設備、新試制的產品或者正常生產的產品停產3個月后,重新恢復生產時、出廠檢驗與上一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必須進行產品全項目的型式檢驗。
(四)發證檢驗。企業申報產品執行標準必須涵蓋企業所有產品執行標準及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進行發證檢驗。許可證有效期間,如生產新工藝、不同香型等超出執行許可申報標準產品的,提出申請,對新增工藝條件及產品進行生產許可條件核查要求進行核查和產品檢驗。
六、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一)主要質量安全問題。感官質量缺陷,如色澤、香氣、口味、風格等與產品標識不符;酒精度與包裝標識不符;固形物超標;衛生指標超標;塑化劑塑化劑超出風險評估值;糖精鈉、安塞蜜、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劑不符合要求。
(二)對塑化劑的重點審查
1.生產設備設施塑化劑污染控制。不符合要求的塑料管道、容器和瓶蓋膠墊,更換為食品級不銹鋼材質管道、容器和不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瓶蓋墊,應當有材質證明;在個別環節確實需要使用少量塑料管材的,必須是不含有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產品,并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2.原輔材料中塑化劑的檢測和控制。自產原酒的企業,應加強原輔材料中塑化劑的檢測和控制;外購原酒的企業,所采購原酒的塑化劑含量要低于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的風險評估值。
3.生產過程中塑化劑的檢測和控制。結合生產加工全過程,評估有可能導致溶出塑化劑的因素,及時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劑對白酒的污染。完善生產操作規程,在生產結束時,將管道中的余酒排凈,不得存留在管道中及過濾設備中。
4.成品中塑化劑控制與處置。出廠成品中塑化劑低于國家衛生計生委通報的風險評估值。
七、標簽標識
(一)依法標注白酒標簽標識。預包裝白酒標簽標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標準規定。
(二)不得虛假標注白酒標簽標識
不準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和配料表等強制標示內容,不準生產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的白酒,不準生產標注"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白酒。
1.固態法白酒標簽標識。非傳統發酵法生產的白酒,應在"原料與配料"中標注添加的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不得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注為固態法白酒。
2.液態法白酒標簽標識。使用食用酒精勾調的白酒(液態法白酒),其配料表應當標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得標注原料為高粱、小麥等。
3.固液法白酒標簽標識。以固態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調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應當標注使用的液態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內容,不得僅標注為高粱、小麥等。
八、其他要求
白酒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按照《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規定,我省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白酒。
附件:1.企業自我承諾書(略)
2.對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人規定條件審查記錄表(略)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