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各級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共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遵義市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要點和《遵義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工作規則、工作制度、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考核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考評量化,獎懲分明。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遵義市各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和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第四條 考核采取百分制計分方式。
(一)本辦法將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分為A、B兩類。A類具有明確監督管理職能,如:市食藥監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畜牧局、市衛生監督局等;B類為食品安全協調工作中作為配合部門的單位,如:市委宣傳部、市衛生局、市糧食局、市環保局、市教育局、市發改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法制辦、遵義出入境檢疫局、市疾控中心等。
A類成員單位考評總分由市級機關的綜合評定分和市級機關對應縣級機構的平均分兩部分組成,其中市級機關的綜合評定分按80%計入A類成員單位考核總分,市級機關縣級機構的平均分按20%計入A類成員單位考核總分。
(二)縣、區(市)政府和新蒲新區管委會考核總分由食品抽檢評分、政府及領導重視情況考評分、食安委辦的考評分和主要成員單位(指市食安委A類成員單位對應的縣級機構)考評分四部分組成,其中食品抽檢評分占總分的20%,政府及領導重視情況考評分按10%計入政府考核總分,食安委辦考評分按10%計入政府考核總分,主要成員單位考評平均分按60%計入政府考核總分。
(三)考核內容見附表1、附表2。
第四條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牽頭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各縣、區(市)政府和新蒲新區管委會的考核程序
(一)政府及領導重視情況考評分、食安委辦的考評分和主要成員單位評分
1.各縣、區(市)政府和新蒲新區管委會自評自查。
2.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統一組織,成立考核組,分別對各縣、區(市)和新蒲新區管委會進行考核。
3.考核組通過聽匯報,查閱有關工作制度、文件、記錄等文本資料,現場檢查各縣、區(市)和新蒲新區管委會所在地和1~2個鄉鎮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市場流通、餐飲消費四大環節企業等方式,對各縣、區(市)和新蒲新區管委會食品安全考核內容進行逐項評價打分。
(二)食品抽檢評分
由市食安委辦組織抽檢,委托市質監局質檢所進行檢測。
第六條 市食安委成員單位的考核程序
各成員單位將自評自查結果,并附落實各項目標情況的原始資料及各項記錄,上報市食安委辦,由市食安委組織綜合評定小組根據平時工作情況與年終資料檢查情況進行綜合評分。
第七條 評分
(一)對縣、區(市)政府和新蒲新區管委會評分
總分=食品抽檢合格率×20+政府及領導重視情況考評分×10%+食安委辦評定分數×10%+(主要成員單位分數之和÷n×60%)(說明:n為成員單位個數)
(二)對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評分
A類成員單位總分=市級機關綜合評定分數×80%+(各縣級機構分數之和÷n×20%)(說明:n為縣級機構個數)
B類成員單位總分=市級機關綜合評定分數
第七條 市食安委辦將縣、區(市)政府和新蒲新區管委會,市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結果提交市食安委全體會議研究審核后報市政府。
第八條 表彰
市政府根據考核成績,對工作排名前列的進行通報表揚,對考核成績低于60分的予以通報批評。對于考核結果的表彰方式,原則上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第九條 本考核辦法由市食安委辦負責解釋。
附表:1.
2009年遵義市各縣、區(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細則.xls;
2.
2009年遵義市食安委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細則.xls。
第二條 考核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考評量化,獎懲分明。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遵義市各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和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第四條 考核采取百分制計分方式。
(一)本辦法將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分為A、B兩類。A類具有明確監督管理職能,如:市食藥監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畜牧局、市衛生監督局等;B類為食品安全協調工作中作為配合部門的單位,如:市委宣傳部、市衛生局、市糧食局、市環保局、市教育局、市發改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經貿委、市法制辦、遵義出入境檢疫局、市疾控中心等。
A類成員單位考評總分由市級機關的綜合評定分和市級機關對應縣級機構的平均分兩部分組成,其中市級機關的綜合評定分按80%計入A類成員單位考核總分,市級機關縣級機構的平均分按20%計入A類成員單位考核總分。
(二)縣、區(市)政府和新蒲新區管委會考核總分由食品抽檢評分、政府及領導重視情況考評分、食安委辦的考評分和主要成員單位(指市食安委A類成員單位對應的縣級機構)考評分四部分組成,其中食品抽檢評分占總分的20%,政府及領導重視情況考評分按10%計入政府考核總分,食安委辦考評分按10%計入政府考核總分,主要成員單位考評平均分按60%計入政府考核總分。
(三)考核內容見附表1、附表2。
第四條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牽頭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各縣、區(市)政府和新蒲新區管委會的考核程序
(一)政府及領導重視情況考評分、食安委辦的考評分和主要成員單位評分
1.各縣、區(市)政府和新蒲新區管委會自評自查。
2.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統一組織,成立考核組,分別對各縣、區(市)和新蒲新區管委會進行考核。
3.考核組通過聽匯報,查閱有關工作制度、文件、記錄等文本資料,現場檢查各縣、區(市)和新蒲新區管委會所在地和1~2個鄉鎮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市場流通、餐飲消費四大環節企業等方式,對各縣、區(市)和新蒲新區管委會食品安全考核內容進行逐項評價打分。
(二)食品抽檢評分
由市食安委辦組織抽檢,委托市質監局質檢所進行檢測。
第六條 市食安委成員單位的考核程序
各成員單位將自評自查結果,并附落實各項目標情況的原始資料及各項記錄,上報市食安委辦,由市食安委組織綜合評定小組根據平時工作情況與年終資料檢查情況進行綜合評分。
第七條 評分
(一)對縣、區(市)政府和新蒲新區管委會評分
總分=食品抽檢合格率×20+政府及領導重視情況考評分×10%+食安委辦評定分數×10%+(主要成員單位分數之和÷n×60%)(說明:n為成員單位個數)
(二)對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評分
A類成員單位總分=市級機關綜合評定分數×80%+(各縣級機構分數之和÷n×20%)(說明:n為縣級機構個數)
B類成員單位總分=市級機關綜合評定分數
第七條 市食安委辦將縣、區(市)政府和新蒲新區管委會,市食安委成員單位考核結果提交市食安委全體會議研究審核后報市政府。
第八條 表彰
市政府根據考核成績,對工作排名前列的進行通報表揚,對考核成績低于60分的予以通報批評。對于考核結果的表彰方式,原則上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第九條 本考核辦法由市食安委辦負責解釋。
附表: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