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二級機構:
為了加強和規范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和管理工作,切實保障食品安全,依照《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2年10月25日
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備案工作,依據《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小作坊的備案,適用本辦法。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小作坊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 小作坊應當符合《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符合工藝簡單、低風險、傳統性等特性;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符合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的品種目錄。
第四條 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1.乳制品、白酒、罐頭制品、果凍等食品;
2.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3.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4.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第五條 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于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營業執照注冊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第六條 小作坊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1.備案申請書(見附件1);
2.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第七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目錄管理要求,且申請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樣式見附件2)。
第八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辦理備案時,應當告知小作坊經營者:要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遵守有關規定、提高產品質量、確保食品安全。
小作坊經營者應當就履行責任和義務做出從業承諾,保證遵規守法、誠實守信,保證食品質量、確保食品安全。
第九條 小作坊營業執照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30日內,持有關證明,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變更《備案證》。
《備案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請補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備案部門應當注銷《備案證》:
1.申請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2.申請人不再加工備案產品的;
3.營業執照依法終止的;
4.其它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十一條 《備案證》的編號格式如下:豫坊備字(XX XXXX)YYYY號(XXXXXX指申請人所在區、縣的行政區域代碼,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十二條 《備案證》不得偽造、變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十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制定《備案證》格式;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備案證》的印制、打印、發放和管理,并建立小作坊檔案。
第十四條 對未依法進行備案的小作坊,依照《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申請書》
2.《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證》樣式(注:原網站附件不能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