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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豫質監字〔2012〕89號)

   2013-04-19 979
核心提示: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二級機構:  為了加強和規范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二級機構:

  為了加強和規范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和管理工作,切實保障食品安全,依照《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2年10月25日

  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備案工作,依據《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小作坊的備案,適用本辦法。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小作坊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  小作坊應當符合《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符合工藝簡單、低風險、傳統性等特性;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符合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的品種目錄。

  第四條  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1.乳制品、白酒、罐頭制品、果凍等食品;

  2.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3.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4.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第五條  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于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營業執照注冊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第六條  小作坊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1.備案申請書(見附件1);

  2.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第七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目錄管理要求,且申請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樣式見附件2)。

  第八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辦理備案時,應當告知小作坊經營者:要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遵守有關規定、提高產品質量、確保食品安全。

  小作坊經營者應當就履行責任和義務做出從業承諾,保證遵規守法、誠實守信,保證食品質量、確保食品安全。

  第九條  小作坊營業執照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30日內,持有關證明,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變更《備案證》。

  《備案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請補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備案部門應當注銷《備案證》:

  1.申請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2.申請人不再加工備案產品的;

  3.營業執照依法終止的;

  4.其它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十一條  《備案證》的編號格式如下:豫坊備字(XX XXXX)YYYY號(XXXXXX指申請人所在區、縣的行政區域代碼,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十二條  《備案證》不得偽造、變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十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制定《備案證》格式;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備案證》的印制、打印、發放和管理,并建立小作坊檔案。

  第十四條  對未依法進行備案的小作坊,依照《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申請書》

  2.《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證》樣式(注:原網站附件不能下載)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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