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綠辦(中心):
為進一步貫徹《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強化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職能,提高綠色食品續展率和續展工作效率,依據《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規范》和《綠色食品標志許可現場檢查工作規范》,中心修訂了《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續展審查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
請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審查責任,并結合各地實際,及時制(修)訂本省開展續展審查工作實施細則,認真做好續展審查工作,不斷提高續展工作規范性、時效性和有效性。中心將進一步加強續展備案材料抽查,建立監督和激勵機制,確保續展審查工作質量。
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續展審查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的職能作用,進一步提高續展工作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續展申請的受理、初審、現場檢查、書面審查及相關工作。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續展申請材料的備案登記、監督抽查和頒證工作。
第三條 綠色食品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負責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 畜禽產品及其加工品、人工養殖的水產品及其加工品、蜂產品,按照《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其書面審查工作仍由中心負責。
第五條 承擔續展書面審查工作的省級工作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續展工作的領導分工明確;
?。ǘ├m展工作有確定的工作部門和專職檢查員;
(三)轄區內地(市)、縣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健全、工作力量強、有檢查員;
(四)轄區內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專業齊全,能夠滿足續展書面審查工作需要。
第六條 續展申請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ㄒ唬┦〖壒ぷ鳈C構按照《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工作規范》、《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規范》的要求,完成受理、現場檢查、初審、書面審查等工作。
?。ǘ┦〖壒ぷ鳈C構組織至少1名綠色食品檢查員對續展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現場檢查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填寫《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并分別由檢查員和省級工作機構負責人在報告上簽字、蓋章。書面審查務必確保續展申請材料完備有效,續展申請人繳清前期標志使用費,并在證書上加蓋年檢章。
(三)省級工作機構應在綠色食品證書有效期滿前二十五個工作日完成書面審查,并將審查合格的續展申請材料原件報送中心,同時完成網上報送。逾期未能報送中心的,不予續展。
(四)中心以《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作為續展決定依據,隨機抽取10%的續展申請材料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意見與審查結論不一致時,以監督抽查意見為準。監督抽查意見分為以下情況:
1.需要進一步完善的,續展申請人應在《綠色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逾期視為放棄續展。
2.需要現場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檢查組現場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見。
3.合格的,準予續展。
4.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續展,中心將不予續展意見通知省級工作機構,并由省級工作機構及時通知申請人。
?。ㄎ澹┲行闹魅巫龀鰷视枥m展頒證決定。
?。├m展申請人與中心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履行相關手續后,中心頒發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證書有效期內進行現場檢查的,省級工作機構應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中心確認,續展檢查應在證書有效期后三個月內實施。
第八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續展審查工作實施細則,并報中心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施行。原《省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續展綜合審核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廢止。
為進一步貫徹《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強化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職能,提高綠色食品續展率和續展工作效率,依據《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規范》和《綠色食品標志許可現場檢查工作規范》,中心修訂了《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續展審查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
請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審查責任,并結合各地實際,及時制(修)訂本省開展續展審查工作實施細則,認真做好續展審查工作,不斷提高續展工作規范性、時效性和有效性。中心將進一步加強續展備案材料抽查,建立監督和激勵機制,確保續展審查工作質量。
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續展審查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的職能作用,進一步提高續展工作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續展申請的受理、初審、現場檢查、書面審查及相關工作。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續展申請材料的備案登記、監督抽查和頒證工作。
第三條 綠色食品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負責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 畜禽產品及其加工品、人工養殖的水產品及其加工品、蜂產品,按照《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其書面審查工作仍由中心負責。
第五條 承擔續展書面審查工作的省級工作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續展工作的領導分工明確;
?。ǘ├m展工作有確定的工作部門和專職檢查員;
(三)轄區內地(市)、縣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健全、工作力量強、有檢查員;
(四)轄區內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專業齊全,能夠滿足續展書面審查工作需要。
第六條 續展申請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ㄒ唬┦〖壒ぷ鳈C構按照《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工作規范》、《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規范》的要求,完成受理、現場檢查、初審、書面審查等工作。
?。ǘ┦〖壒ぷ鳈C構組織至少1名綠色食品檢查員對續展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現場檢查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填寫《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并分別由檢查員和省級工作機構負責人在報告上簽字、蓋章。書面審查務必確保續展申請材料完備有效,續展申請人繳清前期標志使用費,并在證書上加蓋年檢章。
(三)省級工作機構應在綠色食品證書有效期滿前二十五個工作日完成書面審查,并將審查合格的續展申請材料原件報送中心,同時完成網上報送。逾期未能報送中心的,不予續展。
(四)中心以《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作為續展決定依據,隨機抽取10%的續展申請材料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意見與審查結論不一致時,以監督抽查意見為準。監督抽查意見分為以下情況:
1.需要進一步完善的,續展申請人應在《綠色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逾期視為放棄續展。
2.需要現場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檢查組現場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見。
3.合格的,準予續展。
4.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續展,中心將不予續展意見通知省級工作機構,并由省級工作機構及時通知申請人。
?。ㄎ澹┲行闹魅巫龀鰷视枥m展頒證決定。
?。├m展申請人與中心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履行相關手續后,中心頒發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證書有效期內進行現場檢查的,省級工作機構應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中心確認,續展檢查應在證書有效期后三個月內實施。
第八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續展審查工作實施細則,并報中心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施行。原《省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續展綜合審核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