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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務廳 湖北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商運[2008]54號)

   2011-03-18 481
核心提示: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商務局(屠管辦)、財政局:  為了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的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商務局(屠管辦)、財政局:

  為了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的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保證上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2007年10月財政部出臺了《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7月9日,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要求,商務部、財政部發布2008年第9號部長信令,從8月1日開始施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附件1,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全面學習貫徹、落實國務院條例和管理辦法,嚴格實施生豬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生豬屠宰廠(場)病害化處理的工作的意義。肉品質量直接影響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肉品消費安全,既是人民群眾提高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普遍愿望,也是體現黨和政府對人民群眾提高健康關切的具體體現。對病害生豬及其產品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是貫徹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具體要求,是保障肉品質量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是黨中央、國務院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重要舉措。各地商務(屠宰管理)、財政部門和定點屠宰企業要進一步提高對做好生豬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責任,落實好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有關精神和要求,把工作辦好。

  二、認真組織學習,落實監管要求。《管理辦法》中對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范圍、各級各部門的職責要求、工作程序、監督管理和違規行為的處理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各地要將《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無害化處理辦法,逐條進行對照,認真組織學習,領會精神實質,切實明確相關職責和要求,加強監管。要督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完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提高無害化處理能力和水平,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和無害化處理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理。對沒有無害化處理設施的鄉鎮小型屠宰場(點),縣(市)商務屠宰管理部門要盡可能集中到有處理設施的生豬屠宰廠(場)實施無害化處理。在貫徹《管理辦法》的過程中,各級商務(屠宰管理)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生豬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監督檢查,既要嚴格執行生豬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制度,又要杜絕和嚴懲弄虛作假虛報數據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不法行為。對虛報冒領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縣(市)以上商務(屠宰管理)部門要建立本行政區域的生豬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暫沒有建立監管系統的要實施無害化處理過程現場監督。對實施無害化處理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現場監管人員要認真培訓、登記備案和網上公示。各級財政部門要大力支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部門監管平臺建設,并適時將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撥付到位。

  三、上報審核數據,落實補貼政策。《管理辦法》對無害化處理的監控和信息報送作了明確的規定,各地要嚴格執行。關于2008年1-7月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的數據以《湖北省牲畜屠宰情況月報表》上報的無害化處理數據為準。8月份以后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處理數據信息的報送按《管理辦法》的要求和程序執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按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四、落實專人負責,建立月報制度。各縣(市)商務(屠宰管理)部門應建立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月報統計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督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如實做好臺帳記錄并及時完整地填報相關記錄表式(《管理辦法》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5、附表6);在綜合各生豬屠宰廠(場)的基礎上,市、縣商務部門及時填報《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管理辦法》附表4)。生豬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臺帳與上報報表要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從9月份開始,每月10日前由各市、州匯總市、州本級及所轄各縣(市、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管理辦法》附表4),裝訂成冊后,連同《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匯總表(一)》(附件2)和《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匯總表(二)》(附件3)以電子郵件和書面形式報省屠管辦,并抄報省財政廳。

  省屠管辦聯系人:黃倫忠、魏蜀慧

  聯系電話:83642058、83667851  傳真:83642930

  電子郵箱:hbtgb6789@sina.com

  附件1:《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附件2:《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匯總表(一)》

  附件3:《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匯總表(二)》

  省商務廳           省財政廳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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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擺正上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以下簡稱病害豬)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

  第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下列情況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一)屠宰前認為國家規定的病害活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

  (二)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

  無害化處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補貼對象和標準,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按90公斤折算一頭的標準折算成相應頭數,享受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

  第二章  職責和要求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中央監管平臺的建立和維護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和信息報送工作;建立并維護本行政區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監管平臺;配合地方財政管理部門落實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資金。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過程,核實本行政區域沒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和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預撥、審核、清算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定本地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及所需財政補貼資金;編制本地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預算,向財政部提出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安排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并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病害豬貨主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如實上報相關處理情況和信息。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要求,配備相應的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送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九條 生豬在待宰期間和屠宰過程中,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發現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十條 病害活豬、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處理原因、處理頭數、處理方式,并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二)貨主簽字確認后,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由無害化處理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后,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廠(場)主要負責人在記錄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一條 經檢疫或肉品品質家暖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產品(部位)名稱、處理原因、處理數量、處理方式,并在記錄上簽字。

  (二)貨主簽字確認后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后,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應在記錄表上簽字。

  第十二條 送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已死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待宰前死亡生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處理原因、處理數量、處理方式,并在記錄上簽字。

  (二)貨主簽字確認后,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由無害化處理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后,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應在記錄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 已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通知當地商務主管部門,開啟監控裝置和攝錄系統,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并通過系統報送相關信息。未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通知當地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派人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

  第十四條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時,應當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通過系統報送無害化處理信息和處理過程時,應按照系統要求在系統中記錄監控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每月5日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附表4)的要求,填寫上月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頭數、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適量及折合頭數、以及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情況,并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將《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將上季度本行政區域內無害化處理情況報商務部,同時通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每月10日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應填寫《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申領表》(附表5),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后轉報同級財政部門。

  每月15日前,負責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填寫《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費用財政補貼申領表》(附表6),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后轉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商務部門確認情況及時審核撥付補貼,同時抄送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過程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無害化處理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要求受理并處理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 對病害豬檢出率連續三個月超過0.5%或低于0.2%的地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該地區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商務部和財政部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地區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指定專門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負責無害化處理工作,并經商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第二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的相關信息,妥善保存無害化處理記錄表。記錄表至少應保存五年。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按規定配備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本辦法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法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原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檢疫人員不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由商務主管部門通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doc
  2、     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表.doc
  3、     待宰前死亡生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doc
  4、     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doc
  5、    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申領表.doc
  6、    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費用財政補貼申領表.doc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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