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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餐飲服務單位自制火鍋底料、自制飲料、自制調味料食品添加劑備案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滬食藥監食安〔2011〕371號)

   2011-07-30 258
核心提示:各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所: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開展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工作的緊急通知》要
各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所: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開展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自制火鍋底料、自制飲料、自制調味料的餐飲服務單位應向監管部門備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單上予以公示。經請示國家食藥監局同意,現將本市有關實施食品添加劑備案和公示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自制火鍋底料、自制調味料、自制飲料的界定
 
  凡餐飲服務單位采購的有“QS”標志的預包裝火鍋底料、調味料、飲料(含固體、液體或半固體)僅加水稀釋后直接供消費者食用的,不屬于“自制”產品;餐飲服務單位自行加工配置的其他鍋底料、調味料、飲料均屬于“自制”產品范圍,需向餐飲服務監管部門進行備案,并進行公示,店堂公示樣張見附表1。
 
  二、關于添加食品添加劑行為的界定
 
  凡餐飲服務單位直接向自制火鍋底料、自制調味料、自制飲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需要備案,而由食品原料形式“帶入”的食品添加劑不需要備案,也不需要公示。
 
  三、關于食品原料與復合食品添加劑的界定
 
  (復合)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簽上應有“食品添加劑”、“香精”、“色素”等添加劑名稱或類別字樣。如無上述字樣的,均視作食品原料,如松(嫩)肉粉、牛肉膏均屬于復合調味料,不屬于食品添加劑范疇。
 
  四、關于自制火鍋底料、自制飲料、自制調味料食品添加劑使用適用標準
 
  自制火鍋底料、自制飲料、自制調味料食品添加劑的應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和衛生部有關公告的要求?;疱伒琢习凑誈B2760-2007附錄F中的12.10;調味品按照12.0;飲料按照14.0相關的食品分類執行。
 
  五、其他
 
  1、凡連鎖餐飲單位的中央廚房或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自制火鍋底料、自制飲料、自制調味料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可由企業總部統一向所在地食藥監部門備案,并將備案材料復印蓋章后留存門店備查。已向所在地監管部門備案的,其門店可以不在向所在地區縣食藥監部門備案。
 
  2、各分局接到餐飲服務單位提出的自制火鍋底料、自制飲料、自制調味料其食品添加劑備案申請后,應對其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或衛生部食品添加劑公告規定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以備案。
 
  3、市食品藥品監督所應做好相關技術培訓和指導工作。
 
  各單位在實施食品添加劑備案中遇到的其他問題,請及時與我局食品安全監察處聯系。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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