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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甘肅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甘食安辦發〔2015〕14號)

   2015-05-11 421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教育局,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
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教育局,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教育局:
 
  現將《甘肅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甘肅省教育廳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3日
 
  甘肅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學校食品提供者經營行為,保障師生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甘肅省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問責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學校,包括甘肅省行政區域內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中學、小學、幼兒園和托幼機構。
 
  第三條 學校食品是指在學校內生產、加工、銷售供師生食用的各種食品。
 
  第四條 學校食品提供者包括學校食堂、校園內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向學校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餐供應單位。
 
  第五條 校園內食品生產經營者指除學校食堂外在校園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  學校食品安全責任
 
  第六條 學校食品安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總責,包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學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完善、落實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改善基礎條件,為學校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條 學校承擔校園內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監管人,學校有責任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規范的要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確保食品安全并符合一定的營養要求。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并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落實學校食品安全責任。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責任,依法實施行政許可,開展日常監督執法,查處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公安、工商、質監、城管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法定職責承擔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職責。
 
  第十一條 各地要建立學校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責任事故、造成社會影響的,追究學校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單位及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三章  學校食品提供者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學校食品提供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為師生提供食品。
 
  第十三條 學校食品提供者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食品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并經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學校食品經營活動。凡患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食品提供者應當應用食品安全電子追溯平臺,建立并嚴格落實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實現食品可追溯。
 
  第十六條 學校食品提供者經營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禁止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第十七條 學校食品提供者必須嚴格食品添加劑管理,不得超劑量、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餐飲單位所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按規定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嚴格執行“五專”(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食品提供者貯藏食品必須按儲存要求和條件進行放置。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變質、超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下架并做好相關記錄,并由學校和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第十九條 學校食品提供者經營即食熟食,應當劃定獨立銷售區域,采取防塵防蠅等措施,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消毒和存放設施設備,設置隔離設施和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標志。
 
  第二十條 學校食品提供者購進外單位加工制作的即食熟食并進行銷售的,所購進食品的加工制作方必須為具備合法有效主體資質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第二十一條 學校食品提供者應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餐廚廢棄物應由相關收運單位或個人收運,并與其簽訂合同,索取其經營資質或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
 
  第四章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學校食堂原則上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類學校食堂應以校長為法定代表人、鄉鎮中心學校所轄的村小(含教學點)食堂應以中心學校校長為法定代表人申辦《餐飲服務許可證》。同一建筑物內原則上申辦一個《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學校食堂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食堂餐飲加工過程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和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設置專用且構造符合規范的餐用具洗消保潔間,上下水通暢,餐用具應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和保潔。餐用具消毒應采用物理消毒,禁止化學消毒。
 
  第二十七條 學校食堂要嚴格執行明廚亮灶要求,在粗加工、切配、烹飪、餐飲具洗消等區域安裝視頻監控,將監控信號接入學生就餐場所、校門口、校長室、教育行政部門等地方,實施操作環節全程監控,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學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須留樣,并嚴格執行留樣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統一為學生訂購學生餐的,應選擇主體資格合法有效且量化分級管理等級B級(含B級)以上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并對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條件、供餐能力、運輸車輛、檢驗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備和職責履行情況等進行實地查驗,且學校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場所。
 
  第三十條 嚴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學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葷涼菜,嚴禁學校食堂違規購進、貯存和使用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相關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劑等,嚴禁各類學校食堂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制定統一規范的學校食堂采購管理制度,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應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和定點采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
 
  第五章  學生營養餐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條  連片特困縣(市、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餐原則上應實行食堂供餐,并具備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條 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學校,供餐單位必須是食品安全信用等級B級以上的企業,且具備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相適應的倉儲運輸等供餐條件,不得選擇未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
 
  第三十四條 家庭(個人)托餐僅適用于偏遠地區規模較小、不具備供餐條件的學校或教學點。
 
  第三十五條 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學生、家長和教師代表對校外供餐者進行兩次測評,測評結果上報縣級營養改善計劃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要及時上報營養改善計劃主管部門,經核實后停止其供餐資格。
 
  (一)供餐企業(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吊銷或注銷相關許可證的;
 
  (二)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簽約人無故更換的;
 
  (三)出現違反供餐合同行為的;
 
  (四)供餐期間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供餐期間有克扣、減量、服務態度惡劣、打罵(體罰)就餐學生等行為,情節較嚴重的;
 
  (六)在協議供餐期間停止供餐的;
 
  (七)在學區或學校組織的測評中連續兩次不合格的。
 
  第六章  校園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 校園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師生食品安全,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十八條 校園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具有一定規模,制度健全,責任落實,管理水平較高,食品安全狀況較好,且證照齊全。
 
  第三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校園內食品經營者履行以下管理義務:
 
  (一)積極協調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其他經營證件,不得為無照無證食品經營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二)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指導下,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責任,定期對校園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三)要求供餐企業定期不定期的組織有關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檔;
 
  (四)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工銷售合格的食品;
 
  (五)禁止小作坊、小攤販和無照無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校園內兜售食品;
 
  (六)配合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對校園內食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查,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執行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學校發現校園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要建立校園內食品經營者退出機制,對加工操作不規范的行為,及時督促整改,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拒不整改的食品經營企業,依規收回其經營場所。
 
  第四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依法監督管理校園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嚴格許可準入,落實巡查責任,加大監督抽檢力度,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經營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要求。
 
  第七章 應急處置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啟動應急反應,會同衛生計生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處置。
 
  第四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學校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學校食堂及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三)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當發生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二)協助疾控機構和醫療機構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人員救治;
 
  (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落實各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機制,加強信息發布前的溝通和論證,及時、客觀、準確發布權威信息,避免惡意炒作,有效預防、減少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負面影響,維護學校安全和政府形象。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學校食品安全工作規劃和扶持政策,加強學校食堂標準化建設,規范校園內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第四十八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定期組織教育、食藥監、公安、工商、城管等相關部門開展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食品行為,努力凈化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環境。
 
  第四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將學校食品安全納入學校整體工作計劃,明確管理責任,嚴格工作紀律,落實管理措施,有效促進學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第五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學校食堂及校園內外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實施現場監督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做好對校園及周邊食品的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加大對校園及周邊食品小商店、小超市、小作坊等生產經營重點品種的抽檢頻次,特別是學生消費量較大的冷熱飲品、膨化食品、麻辣食品、雪糕等食品。
 
  第五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品安全監管檔案,記錄學校食堂及其他經營者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學校食品提供者全面實施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推行食品安全狀況“外置化”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四條 對學校食堂連續兩個年度量化分級等級評定為C級或管理不到位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學校,取消評優資格。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督促學校食堂、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商超開展示范創建活動,切實履行服務職能。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加強校內食品經營者房屋租賃管理,嚴禁向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出租房屋用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違規出租房屋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將食品安全知識宣傳作為校園文化的一部分,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引導,提高廣大師生的辨識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打造誠信經營、健康消費的校園食品安全環境。
 
  第五十八條 健全和落實舉報投訴制度,充分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定期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家長和學生委員會成員、新聞媒體等作為社會監督員,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和監督學校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協調通報和聯席會議制度,嚴格落實學校食品安全督查機制,對學校食品安全工作開展不間斷地督查指導,采取橫向比較、縱向排名的方法進行定期通報,強化整改落實,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學校飲用水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自行失效。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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