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綠辦)中心:
《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中的申訴處理是維護綠色食品標志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必要工作環節,也是保證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科學性和公正性的制度保障。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申訴處理工作,保證申訴處理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中心制定了《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申訴處理工作細則》,進一步細化申訴處理工作流程,明確工作原則和申訴條件,為科學規范開展申訴處理工作提供依據。
現將《工作細則》印發你辦,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綠色食品申訴受理單
2.申訴處理意見單
3.申訴處理決定審批單
4.綠色食品申訴處理通知書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2018年7月30日
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申訴處理工作細則
第一條為及時、科學、公正地處理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中的申訴,維護申請人及其他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依據《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申訴是指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申請人對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中提出的意見、作出的結論存在異議,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出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包括受理審查、現場檢查、初審、綜合審查、專家評審和頒證決定等)
第三條中心審核評價處負責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申訴處理工作。
第四條申訴處理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申訴處理以《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綠色食品標準、《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規范》和專業生產技術等為依據。
(二)為體現公正性,申訴所涉及的作出原審查意見結論的相關人員不參與申訴處理。
(三)處理申訴的工作人員對所涉及到的有關非公開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四)處理申訴的工作人員應以事實為依據,保持客觀公正,不應有針對申訴提出人的任何歧視行為。
第五條申訴人向中心提出有效申訴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訴人應于收到相關審查意見結果10個工作日內提出;
(二)申訴人應以書面文件形式提出,并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三)申訴人應是申訴事宜的直接相關方;
(四)申訴人應提交相關支持申訴事項的證據。
第六條中心審核評價處收到申訴人正式提交的相關申訴材料后,對申訴材料進行初步分析確定是否受理,并填寫《綠色食品申訴受理單》。申訴人及申訴事項涉及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在規定時限提出申訴申請的;
(二)申報材料中存在造假行為的,如偽造合同、發票、證書、現場檢查報告及照片等;
(三)《調查表》或《現場檢查報告》中體現使用綠色食品違禁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等投入品的;
(四)申報材料中存在肥料、農藥、食品添加劑等投入品違規超量使用情況,且同時體現在《現場檢查報告》中的;
(五)產地環境或產品質量經檢測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
第七條中心審核評價處受理申訴后,經處長確認,指定專人組成申訴處理工作組,工作組成員組成不少于3人。
第八條申訴處理工作組對申訴事項進行調查、取證及核實。調查方式可包括召集會議、聽取雙方陳述、現場調查、調取書面文件等。
第九條申訴處理工作組依據現有證據材料無法作出處理決定,需要進一步現場核實、專家評審的,應提出相應的申訴處理意見,填寫《申訴處理意見單》,工作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審核評價處處長簽署意見。
第十條申訴處理工作組在充分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形成最終處理決定,填寫《申訴處理決定審批單》,經審核評價處處長確認后,報分管主任審核,中心主任簽批。
第十一條申訴處理工作組根據中心主任的簽批意見,向申訴人發送《綠色食品申訴處理通知書》,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訴人并抄送相關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中心審核評價處負責將申訴相關材料記錄歸檔于申訴人的申報材料中。
第十三條申訴人如對處理意見有異議,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或投訴。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中心審核評價處負責解釋。
《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中的申訴處理是維護綠色食品標志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必要工作環節,也是保證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科學性和公正性的制度保障。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申訴處理工作,保證申訴處理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中心制定了《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申訴處理工作細則》,進一步細化申訴處理工作流程,明確工作原則和申訴條件,為科學規范開展申訴處理工作提供依據。
現將《工作細則》印發你辦,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綠色食品申訴受理單
2.申訴處理意見單
3.申訴處理決定審批單
4.綠色食品申訴處理通知書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2018年7月30日
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申訴處理工作細則
第一條為及時、科學、公正地處理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中的申訴,維護申請人及其他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依據《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申訴是指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申請人對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中提出的意見、作出的結論存在異議,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出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包括受理審查、現場檢查、初審、綜合審查、專家評審和頒證決定等)
第三條中心審核評價處負責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申訴處理工作。
第四條申訴處理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申訴處理以《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綠色食品標準、《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規范》和專業生產技術等為依據。
(二)為體現公正性,申訴所涉及的作出原審查意見結論的相關人員不參與申訴處理。
(三)處理申訴的工作人員對所涉及到的有關非公開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四)處理申訴的工作人員應以事實為依據,保持客觀公正,不應有針對申訴提出人的任何歧視行為。
第五條申訴人向中心提出有效申訴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訴人應于收到相關審查意見結果10個工作日內提出;
(二)申訴人應以書面文件形式提出,并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三)申訴人應是申訴事宜的直接相關方;
(四)申訴人應提交相關支持申訴事項的證據。
第六條中心審核評價處收到申訴人正式提交的相關申訴材料后,對申訴材料進行初步分析確定是否受理,并填寫《綠色食品申訴受理單》。申訴人及申訴事項涉及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在規定時限提出申訴申請的;
(二)申報材料中存在造假行為的,如偽造合同、發票、證書、現場檢查報告及照片等;
(三)《調查表》或《現場檢查報告》中體現使用綠色食品違禁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等投入品的;
(四)申報材料中存在肥料、農藥、食品添加劑等投入品違規超量使用情況,且同時體現在《現場檢查報告》中的;
(五)產地環境或產品質量經檢測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
第七條中心審核評價處受理申訴后,經處長確認,指定專人組成申訴處理工作組,工作組成員組成不少于3人。
第八條申訴處理工作組對申訴事項進行調查、取證及核實。調查方式可包括召集會議、聽取雙方陳述、現場調查、調取書面文件等。
第九條申訴處理工作組依據現有證據材料無法作出處理決定,需要進一步現場核實、專家評審的,應提出相應的申訴處理意見,填寫《申訴處理意見單》,工作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審核評價處處長簽署意見。
第十條申訴處理工作組在充分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形成最終處理決定,填寫《申訴處理決定審批單》,經審核評價處處長確認后,報分管主任審核,中心主任簽批。
第十一條申訴處理工作組根據中心主任的簽批意見,向申訴人發送《綠色食品申訴處理通知書》,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訴人并抄送相關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中心審核評價處負責將申訴相關材料記錄歸檔于申訴人的申報材料中。
第十三條申訴人如對處理意見有異議,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或投訴。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中心審核評價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