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福州市、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處(室),省食品藥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福建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5年5月29日省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以下簡稱“抽檢監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福建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細則要求,組織實施抽檢監測工作。
抽檢監測工作組織形式分定期抽檢監測和專項(含應急)抽檢監測兩類。定期抽檢監測在年初制訂計劃,分季、按月實施;專項(含應急)抽檢監測根據監管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實施。
第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抽檢監測數據庫,定期分析抽檢監測數據,及時公布抽檢結果信息。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逐級通過指定的抽檢監測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抽檢監測數據及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結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性抽檢監測工作,委托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市場監督管理局,下同)、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省級抽檢監測工作;建立抽檢監測信息管理系統,做好系統運行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抽檢監測不合格(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指導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抽檢監測及抽檢監測不合格(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市場監督管理局,下同)負責組織本轄區抽檢監測工作,并按照規定實施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抽檢監測工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抽檢監測不合格(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做好抽檢監測數據、不合格(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結果等錄入抽檢監測信息管理系統的工作。
第六條 承擔抽檢監測任務的具有法定資質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協議,負責抽檢監測的樣品抽取和檢驗檢測等相關工作。
未經組織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或者轉包抽檢監測任務,不得租賃或者借用他人檢測設備。
承檢機構應當協助組織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抽檢監測計劃和方案的起草、食品抽樣工作以及抽檢監測的結果匯總和質量分析。
第三章 抽檢監測的組織實施
第一節 計劃
第七條 省局應當制定覆蓋全省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抽檢監測年度工作計劃,以及根據監管工作實際制定專項(含應急)抽檢監測方案。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計劃,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抽檢監測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抽檢監測工作,并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抽檢監測年度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檢監測對象(包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食品品種);
(三)抽檢監測實施單位、抽檢監測批次、完成時限等工作安排;
(四)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五)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六)檢驗結果的匯總分析及報送方式和時限;
(七)抽檢監測經費預算;
(八)其他需在抽檢監測計劃中明確的事項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下列食品應當作為抽檢監測工作重點:
(一)風險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食品;
(二)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
(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暗訪突查、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五)旅游景區餐飲服務單位、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周邊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
(六)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可能在國內產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應當作為抽檢監測工作重點的食品(包括輿情監測、隱患排查、快速檢測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有關部門通報情況需要進行抽檢監測的食品)。
第十條 對可能出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風險較高的食品,適當增加抽檢監測頻次或批次。
第十一條 抽檢監測工作采用向系統內食品藥品檢驗機構下達指導性計劃安排和向社會技術機構購買服務兩種方式。
下達給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安排經費的抽檢監測任務,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將轄區抽檢監測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省級抽檢監測費用,實行檢驗項目目錄統一價格,具體結算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局組織實施的抽檢監測任務由省局依據有關規定,委托在全省范圍通過省局遴選的符合資質條件的技術機構承擔。省局應當建立通過遴選的技術機構目錄,并依法對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抽檢監測工作的,可以在通過省局遴選的技術機構目錄中選擇承檢機構,或者參照省局規定的技術機構遴選辦法組織本級技術機構遴選。
第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承檢機構進行質控監督評價,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可以暫停或終止相關技術機構承檢資格。
第二節 抽樣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承檢機構承擔食品抽樣工作。委托應當出具《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委托書》(附件1)。
第十五條 抽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加強抽樣過程管理,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抽樣單,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抽樣單位的抽樣人員(以下簡稱抽樣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抽樣時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告知書》(附件2)和抽樣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告知被抽樣單位閱讀文書背面的被抽樣單位須知,并向被抽樣單位告知抽檢監測性質、抽檢監測食品范圍等相關信息。
對用于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食品樣品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并可簡化告知被抽樣單位抽樣性質、現場信息采集等執法相關的程序。
第十七條 抽樣人員應當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或者從食品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樣品。至少有2名抽樣人員同時現場抽取,不得由被抽樣單位自行提供樣品。
組織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生產、經營環節,以及國家、省級、市級、縣級的抽樣任務,避免重復對同一種食品品種同一批次產品實施抽檢監測。
第十八條 抽檢監測的樣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封條》封樣(附件3)和保存,由抽樣人員、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抽樣單》(附件4)上簽字、蓋章確認,并可以以拍照、錄像等形式進行記錄并妥善保存,以備查閱。
抽檢監測的樣品應當向被抽樣單位支付費用。可以采取現場支付費用或先出具《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附件5)隨后支付費用。
抽樣人員應當將《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附件6)交給被抽樣單位,告知被抽樣單位如對抽樣工作有異議,可填寫《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寄送至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抽樣單位發現抽取的樣品真實性存在問題的,須立即報告實施食品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對有特殊貯存和運輸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保證貯存和運輸過程中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必要時應當保留相關證據證明。
第二十條 因被抽樣單位停產等原因造成無法抽樣的,抽樣人員和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共同確認相關情況,并向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被抽樣單位拒絕或者阻撓抽樣工作的,抽樣人員應當停止抽樣,填寫《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拒絕抽樣認定書》(附件7),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抽樣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沒有合法來源的,應當停止抽樣,并立即報告當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節 檢驗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采用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承檢機構對樣品的接收、查驗、記錄、標記等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發現樣品存在對檢驗結果或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或與抽樣文書的記錄不符的,承檢機構應拒收樣品,并填寫《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樣品移交確認單》(附件8),告知抽樣單位拒收原因。
第二十四條 承檢機構應當對檢驗工作負責,按照食品檢驗技術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如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檢驗原始記錄,出具正確的《福建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檢驗報告》(附件9),保證檢驗工作的科學、獨立、客觀和規范。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檢驗報告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數據準確、結論明確。
檢驗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應當如實記錄有關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食品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二十七條 承檢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抽檢監測數據,填報《福建省抽檢監測工作進度表》(附件10),于每月5日前向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個月的抽檢監測工作進度。受委托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直接承擔委托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任務的承檢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向委托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季度食品監督抽檢數據及分析報告。遇到節假日順延報送。
第四節 檢驗報告送達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論報送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以及風險監測發現問題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問題)食品檢驗報告(一式四份)和電子掃描件(包括抽檢監測結果匯總表、抽樣單及不合格(問題)食品檢驗報告書,下同)報送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不合格(問題)食品檢驗報告2個工作日內通知樣品標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不合格(問題)食品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在其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由省局負責向樣品標稱的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三十條 樣品標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不合格(問題)食品檢驗報告3個工作日內,應當出具《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結果通知書》(附件11)通知樣品標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同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有委托加工食品情形的,還應當通報標稱委托方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一條 抽檢監測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承檢機構應當在發現問題并經確認無誤后24小時內填寫《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限時報告情況表》(附件12),向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樣品標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通報。
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限時報告情況表》24小時內通知樣品標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抽檢監測,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應當逐級報告至省局。
第三十二條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檢驗結論的通報和報告,不受本細則規定時限的限制。
第五節 異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食品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三十四條 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復檢申請人出具《福建省復檢受理通知書》(附件13),并在公布的食品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不得選擇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復檢機構。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第三十五條 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復檢機構出具《福建省復檢任務告知函》(附件14),告知復檢機構實施相關復檢工作。復檢機構因故未能實施復檢的,應當書面報告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初檢機構應當配合復檢工作,按要求提供備樣,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十六條 復檢機構收到復檢備份樣品后,應當確認樣品的完整性,填寫《福建省復檢備份樣品確認單》(附件15)。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復檢申請人提出異議的項目進行復檢,并作出復檢結論。必要時,可根據需要增加其他檢驗項目。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結論為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復檢機構應當在作出復檢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復檢結論,同時將復檢報告送達復檢申請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申請人、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檢機構不得予以復檢:
(一)檢驗結論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已進行過復檢的;
(四)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第三十九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對被抽樣品真實性或者對檢驗方法、判定依據存在異議的,可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視同無異議。
第六節 結果處理
第四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季度組織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進行分析,排查食品安全風險,對區域性、行業性食品安全問題,提出整治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總局和省局的部署,組織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召開質量安全分析會,查找食品安全問題,分析原因并進行整改。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不合格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停止上述義務的履行。
第四十二條 負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整改報告開展復查,并加強對不合格食品及同種食品的跟蹤抽檢。
未經復查,或者復查后同種食品仍不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恢復生產經營同種食品。復查工作中的產品檢驗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及時啟動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的核查處置,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并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必要時,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核查處置。
第四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程序與要求,負責發布本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發布信息前應當逐級上報至省局。
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被抽檢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不合格項目,被抽檢食品標稱的生產者名稱、商標、地址,經營者名稱、地址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分析評價。分析評價結論表明相關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風險隱患告知書》(附件16)的形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接到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告知書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必要時可開展執法檢驗。
第四十八條 對抽檢監測過程中發現被檢食品樣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核查處置工作應當在24個小時之內啟動,并依法從嚴查處。有關核查處置情況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第四十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不合格(問題)食品檢驗報告(含國家總局、外省通報的以及本省抽檢監測發現的)30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上報核查處置情況和《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反饋表》(附件17)。核查處置過程中發現存在被他人假冒情形的,應當自核實假冒情形的2個工作日內報告,并附上相關核實材料。
相關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處置情況的審核并書面上報省局。對核查處置情況未通過審核的,相關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上報有關情況說明。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每月10日前要逐級上報上個月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重大情況要及時上報。
第五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輿情監測工作,重要輿情要及時通過抽檢監測等措施,排查風險,消除隱患。
第五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不合格(問題)食品處理法定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條款處罰。
第五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履行本細則相關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不合格食品(樣品)指的是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中發現存在檢驗項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樣品);問題食品(樣品)指的是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樣品)。
第五十五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已對抽檢監測工作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出規定的,按照本細則要求執行。
第五十六條 省局各處室、設區市和縣級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抽檢監測的職責分工、工作流程等按照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委托書
2.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告知書
3.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封條
4.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抽樣單
5.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
6.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
7.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拒絕抽樣認定書
8.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樣品移交確認單
9.福建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檢驗報告(樣式)
10.福建省抽檢監測工作進度表
11.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結果通知書
12.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限時報告情況表
13.福建省復檢受理通知書
14.福建省復檢任務告知函
15.福建省復檢備份樣品確認單
16.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風險隱患告知書
17.福建省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反饋表
《福建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5年5月29日省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以下簡稱“抽檢監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福建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細則要求,組織實施抽檢監測工作。
抽檢監測工作組織形式分定期抽檢監測和專項(含應急)抽檢監測兩類。定期抽檢監測在年初制訂計劃,分季、按月實施;專項(含應急)抽檢監測根據監管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實施。
第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抽檢監測數據庫,定期分析抽檢監測數據,及時公布抽檢結果信息。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逐級通過指定的抽檢監測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抽檢監測數據及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結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性抽檢監測工作,委托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市場監督管理局,下同)、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省級抽檢監測工作;建立抽檢監測信息管理系統,做好系統運行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抽檢監測不合格(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指導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抽檢監測及抽檢監測不合格(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市場監督管理局,下同)負責組織本轄區抽檢監測工作,并按照規定實施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抽檢監測工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抽檢監測不合格(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做好抽檢監測數據、不合格(問題)食品的核查處置結果等錄入抽檢監測信息管理系統的工作。
第六條 承擔抽檢監測任務的具有法定資質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協議,負責抽檢監測的樣品抽取和檢驗檢測等相關工作。
未經組織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或者轉包抽檢監測任務,不得租賃或者借用他人檢測設備。
承檢機構應當協助組織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抽檢監測計劃和方案的起草、食品抽樣工作以及抽檢監測的結果匯總和質量分析。
第三章 抽檢監測的組織實施
第一節 計劃
第七條 省局應當制定覆蓋全省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抽檢監測年度工作計劃,以及根據監管工作實際制定專項(含應急)抽檢監測方案。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計劃,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抽檢監測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抽檢監測工作,并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抽檢監測年度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檢監測對象(包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食品品種);
(三)抽檢監測實施單位、抽檢監測批次、完成時限等工作安排;
(四)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五)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六)檢驗結果的匯總分析及報送方式和時限;
(七)抽檢監測經費預算;
(八)其他需在抽檢監測計劃中明確的事項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下列食品應當作為抽檢監測工作重點:
(一)風險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食品;
(二)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
(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暗訪突查、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五)旅游景區餐飲服務單位、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周邊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
(六)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可能在國內產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應當作為抽檢監測工作重點的食品(包括輿情監測、隱患排查、快速檢測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有關部門通報情況需要進行抽檢監測的食品)。
第十條 對可能出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風險較高的食品,適當增加抽檢監測頻次或批次。
第十一條 抽檢監測工作采用向系統內食品藥品檢驗機構下達指導性計劃安排和向社會技術機構購買服務兩種方式。
下達給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安排經費的抽檢監測任務,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將轄區抽檢監測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省級抽檢監測費用,實行檢驗項目目錄統一價格,具體結算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局組織實施的抽檢監測任務由省局依據有關規定,委托在全省范圍通過省局遴選的符合資質條件的技術機構承擔。省局應當建立通過遴選的技術機構目錄,并依法對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抽檢監測工作的,可以在通過省局遴選的技術機構目錄中選擇承檢機構,或者參照省局規定的技術機構遴選辦法組織本級技術機構遴選。
第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承檢機構進行質控監督評價,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可以暫停或終止相關技術機構承檢資格。
第二節 抽樣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承檢機構承擔食品抽樣工作。委托應當出具《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委托書》(附件1)。
第十五條 抽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加強抽樣過程管理,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抽樣單,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抽樣單位的抽樣人員(以下簡稱抽樣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抽樣時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告知書》(附件2)和抽樣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告知被抽樣單位閱讀文書背面的被抽樣單位須知,并向被抽樣單位告知抽檢監測性質、抽檢監測食品范圍等相關信息。
對用于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食品樣品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并可簡化告知被抽樣單位抽樣性質、現場信息采集等執法相關的程序。
第十七條 抽樣人員應當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或者從食品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樣品。至少有2名抽樣人員同時現場抽取,不得由被抽樣單位自行提供樣品。
組織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生產、經營環節,以及國家、省級、市級、縣級的抽樣任務,避免重復對同一種食品品種同一批次產品實施抽檢監測。
第十八條 抽檢監測的樣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封條》封樣(附件3)和保存,由抽樣人員、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抽樣單》(附件4)上簽字、蓋章確認,并可以以拍照、錄像等形式進行記錄并妥善保存,以備查閱。
抽檢監測的樣品應當向被抽樣單位支付費用。可以采取現場支付費用或先出具《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附件5)隨后支付費用。
抽樣人員應當將《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附件6)交給被抽樣單位,告知被抽樣單位如對抽樣工作有異議,可填寫《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寄送至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抽樣單位發現抽取的樣品真實性存在問題的,須立即報告實施食品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對有特殊貯存和運輸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保證貯存和運輸過程中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必要時應當保留相關證據證明。
第二十條 因被抽樣單位停產等原因造成無法抽樣的,抽樣人員和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共同確認相關情況,并向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被抽樣單位拒絕或者阻撓抽樣工作的,抽樣人員應當停止抽樣,填寫《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拒絕抽樣認定書》(附件7),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抽樣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沒有合法來源的,應當停止抽樣,并立即報告當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節 檢驗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采用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承檢機構對樣品的接收、查驗、記錄、標記等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發現樣品存在對檢驗結果或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或與抽樣文書的記錄不符的,承檢機構應拒收樣品,并填寫《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樣品移交確認單》(附件8),告知抽樣單位拒收原因。
第二十四條 承檢機構應當對檢驗工作負責,按照食品檢驗技術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如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檢驗原始記錄,出具正確的《福建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檢驗報告》(附件9),保證檢驗工作的科學、獨立、客觀和規范。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檢驗報告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數據準確、結論明確。
檢驗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應當如實記錄有關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食品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二十七條 承檢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抽檢監測數據,填報《福建省抽檢監測工作進度表》(附件10),于每月5日前向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個月的抽檢監測工作進度。受委托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直接承擔委托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任務的承檢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向委托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季度食品監督抽檢數據及分析報告。遇到節假日順延報送。
第四節 檢驗報告送達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論報送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以及風險監測發現問題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問題)食品檢驗報告(一式四份)和電子掃描件(包括抽檢監測結果匯總表、抽樣單及不合格(問題)食品檢驗報告書,下同)報送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不合格(問題)食品檢驗報告2個工作日內通知樣品標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不合格(問題)食品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在其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由省局負責向樣品標稱的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三十條 樣品標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不合格(問題)食品檢驗報告3個工作日內,應當出具《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結果通知書》(附件11)通知樣品標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同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有委托加工食品情形的,還應當通報標稱委托方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一條 抽檢監測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承檢機構應當在發現問題并經確認無誤后24小時內填寫《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限時報告情況表》(附件12),向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樣品標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通報。
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限時報告情況表》24小時內通知樣品標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抽檢監測,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應當逐級報告至省局。
第三十二條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檢驗結論的通報和報告,不受本細則規定時限的限制。
第五節 異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食品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三十四條 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復檢申請人出具《福建省復檢受理通知書》(附件13),并在公布的食品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不得選擇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復檢機構。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第三十五條 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復檢機構出具《福建省復檢任務告知函》(附件14),告知復檢機構實施相關復檢工作。復檢機構因故未能實施復檢的,應當書面報告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初檢機構應當配合復檢工作,按要求提供備樣,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十六條 復檢機構收到復檢備份樣品后,應當確認樣品的完整性,填寫《福建省復檢備份樣品確認單》(附件15)。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復檢申請人提出異議的項目進行復檢,并作出復檢結論。必要時,可根據需要增加其他檢驗項目。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結論為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復檢機構應當在作出復檢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復檢結論,同時將復檢報告送達復檢申請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申請人、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檢機構不得予以復檢:
(一)檢驗結論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已進行過復檢的;
(四)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第三十九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對被抽樣品真實性或者對檢驗方法、判定依據存在異議的,可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檢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視同無異議。
第六節 結果處理
第四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季度組織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進行分析,排查食品安全風險,對區域性、行業性食品安全問題,提出整治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總局和省局的部署,組織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召開質量安全分析會,查找食品安全問題,分析原因并進行整改。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不合格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停止上述義務的履行。
第四十二條 負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整改報告開展復查,并加強對不合格食品及同種食品的跟蹤抽檢。
未經復查,或者復查后同種食品仍不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恢復生產經營同種食品。復查工作中的產品檢驗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及時啟動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的核查處置,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并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必要時,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核查處置。
第四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程序與要求,負責發布本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發布信息前應當逐級上報至省局。
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被抽檢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不合格項目,被抽檢食品標稱的生產者名稱、商標、地址,經營者名稱、地址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分析評價。分析評價結論表明相關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風險隱患告知書》(附件16)的形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接到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告知書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必要時可開展執法檢驗。
第四十八條 對抽檢監測過程中發現被檢食品樣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核查處置工作應當在24個小時之內啟動,并依法從嚴查處。有關核查處置情況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第四十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不合格(問題)食品檢驗報告(含國家總局、外省通報的以及本省抽檢監測發現的)30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上報核查處置情況和《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反饋表》(附件17)。核查處置過程中發現存在被他人假冒情形的,應當自核實假冒情形的2個工作日內報告,并附上相關核實材料。
相關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處置情況的審核并書面上報省局。對核查處置情況未通過審核的,相關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上報有關情況說明。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每月10日前要逐級上報上個月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重大情況要及時上報。
第五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輿情監測工作,重要輿情要及時通過抽檢監測等措施,排查風險,消除隱患。
第五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不合格(問題)食品處理法定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和《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條款處罰。
第五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履行本細則相關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不合格食品(樣品)指的是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中發現存在檢驗項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樣品);問題食品(樣品)指的是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樣品)。
第五十五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已對抽檢監測工作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出規定的,按照本細則要求執行。
第五十六條 省局各處室、設區市和縣級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抽檢監測的職責分工、工作流程等按照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委托書
2.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告知書
3.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封條
4.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抽樣單
5.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
6.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
7.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拒絕抽樣認定書
8.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樣品移交確認單
9.福建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檢驗報告(樣式)
10.福建省抽檢監測工作進度表
11.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結果通知書
12.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限時報告情況表
13.福建省復檢受理通知書
14.福建省復檢任務告知函
15.福建省復檢備份樣品確認單
16.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風險隱患告知書
17.福建省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反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