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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委托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備案規定

   2013-04-26 792
核心提示: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從事委托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實行備案。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雙方都必須分別到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

  第三條 企業申請備案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委托企業必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被委托企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二)委托企業為北京市企業,而被委托企業在外省市的,委托備案申請應先由被委托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出委托備案申請 ,待同意后,委托企業再向北京市許可證辦公室提交備案申請。

  (三)委托加工企業必須履行備案承諾,不得隨意改變委托合同和產品標注方式。

  第四條 企業申請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委托加工備案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三份;

  (三)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

  (四)公證的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三份;(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委托的產品應明確到產品品種、規格型號)

  (五)委托加工產品標注式樣原件三份/套。

  (六)企業申請時,應攜帶所有復印件的原件以便確認,同時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應使用A4紙。

  第五條 委托加工產品標注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識標注的規定

  (二) 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三) 委托企業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四) 無論委托企業是否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委托加工的產品上都應標注該產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食品企業還應同時標注生產者的名稱。

  第六條 備案時限的規定

  受理單位自收到企業委托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必要的核實,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備案費用的規定

  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分別辦理備案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對于不按本規定辦理備案的企業,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9號令和80號令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 本規定自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實施。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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