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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國名牌產品有效期滿后標志使用問題的通知(國質檢質函[2010]405號)

   2010-07-19 674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就中國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就中國名牌產品有效期滿后中國名牌產品標志使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2008年第3號公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2005年第5號公告公布的493個(當年公告501個,2008年撤銷8個)中國名牌產品,2010年9月有效期滿;2006年第6號公告公布的556個中國名牌產品,2011年9月有效期滿;2007年第6號公告公布的856個中國名牌產品,2012年9月有效期滿。

  二、中國名牌產品有效期滿后,企業不得在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繼續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

  三、2010年9月有效期滿的中國名牌產品,如已印制產品包裝材料、說明書并在產品包裝材料、說明書上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可以順延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得繼續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

  四、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及時通知有關企業,并認真做好轄區內中國名牌產品標志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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