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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名牌產品管理暫行辦法【2015-03-19廢止】

   2015-07-15 806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規范北京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引導、支持企業創名牌,指導和督促企業提高質量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規范北京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引導、支持企業創名牌,指導和督促企業提高質量水平,增強我市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10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和我局職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效益居同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 北京名牌產品評價工作以市場評價、社會公眾及中介機構廣泛參與為基礎,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顧客(用戶)滿意,促進首都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北京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平、公正、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職責
 
  第五條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有關政府部門負責北京名牌戰略的推進工作。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設立北京名牌戰略推進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北京名牌戰略推進辦公室由有關政府部門、全市性社團組織組成。
 
  第六條 北京名牌戰略推進辦公室根據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依據產品及行業類別制定北京名牌產品專業評價細則,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結束后,各專業委員會自行解散。
 
  第七條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制定北京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目標及原則,對評價工作進行的監督和管理,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北京名牌產品及生產企業進行表彰。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請北京名牌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商標注冊兩年以上。商標歸北京地區注冊企業所有。
 
  (二)產品實物質量在本市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并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產品有較強的競爭能力,市場占有率在全國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產品形成適度的經濟規模,消費類產品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以上,非消費類產品年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并有一定的出口創匯能力或潛力。
 
  (四)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五)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或國內先進標準組織生產。
 
  (六)企業具有適宜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用戶)滿意程度高。
 
  第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北京名牌產品申請:
 
  (一)使用國(境)外注冊商標生產、銷售的產品,商標不屬注冊地在北京的企業擁有;
 
  (二)近三年內市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抽查判為不合格、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其商品檢驗檢疫有不合格的;或者出現出口產品因質量不合格遭到國外索賠的;
 
  (三)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尚未獲證的產品;
 
  (四)未經加工的天然產品(如:石油、礦產品、初級農副產品等);
 
  (五)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屬實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一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等;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等;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財務效益狀況、資產營運狀況、償債能力狀況、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銷售增長率,資本積累率及企業規模水平。
 
  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技術進步帶動性強和循環經濟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不同產品評價細則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北京名牌戰略推進辦公室組織各專業委員會確定。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 北京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三年進行一次,企業可連續申報。
 
  第十四條 企業在自愿基礎上如實填寫《北京名牌產品申請表》并提供有關證實、說明性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送企業所在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也可按隸屬關系報送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等);中央在京單位、合資、外資等企業可直接報送北京名牌戰略推進辦公室。
 
  第十五條 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企業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日期內對申請企業依照申報條件提出推薦意見,并報送北京名牌戰略推進辦公室。
 
  第十六條 北京名牌戰略推進辦公室匯總申報材料后,進行審核、分類,并將申報材料委托有關專業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及評價細則對申報產品進行評審。在此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數的產品列入本專業的北京名牌產品建議名單。
 
  第十八條 北京名牌戰略推進辦公室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后,確定北京名牌產品名單。
 
  第十九條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對經廣泛征求意見后確定的北京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進行通報表彰,并頒發北京名牌產品獎牌及證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北京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可使用名牌稱號、統一規定的標志進行宣傳(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必須注明所獲得北京名牌產品稱號的有效期。
 
  第二十一條 北京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范圍。對符合有關條件的產品優先推薦申報中國名牌產品、中國免檢產品等。
 
  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每年對名牌產品進行跟蹤管理,發現異常情況將對企業提出預警。
 
  第二十三條 對已經獲得北京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市級以上產品監督抽查不合格,出口商品遭國外預警通報,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視情節嚴重情況,分別做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該產品的北京名牌產品稱號的決定。
 
  在有效期內北京名牌產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北京名牌產品條件的將注銷北京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四條 北京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未獲得北京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北京名牌產品標志;被撤銷北京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北京名牌產品標志。
 
  第二十五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北京名牌產品稱號的,將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下一申報周期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北京名牌產品申請。
 
  第二十六條 對盜用、冒用北京名牌產品及標志者或偽造其特有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一經發現有關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參與北京名牌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參加北京名牌評價工作的有關人員,應嚴于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于違反規定者,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實施,2004年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北京名牌產品管理暫行辦法》(技監質管發[2004]134號)同時廢止。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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