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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滬衛計規〔2018〕004號)【2018-05-01實施】

   2018-05-02 581
核心提示:各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局、發展改革委、食品藥品監管局,其他有關單位: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做好本市從業人員健
     各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局、發展改革委、食品藥品監管局,其他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做好本市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
 
    上海市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保障本市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加強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是指依法對年滿16周歲以上,在本市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直接從事供、管水的四類人員(以下統稱為從業人員)開展醫學診查、出具健康檢查證明的活動。
 
    第三條(部門職責)市、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轄區內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保障符合條件的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所需經費,將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區發展改革(物價)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體檢機構)本市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相應的診療科目,嚴格依法開展醫學診查并出具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
 
    第五條 (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各區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合理編制年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經費預算,并根據本轄區內醫療資源配置情況,結合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需求量,依法指定或通過政府采購確定定點醫療機構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服務,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證明材料)從業人員接受健康檢查公共服務時,應當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注冊在本市的食品、化妝品、公共場所、飲用水等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等)、《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的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用人單位或經營者公章;首次申請尚未取得《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的,提供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申請表或者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二)用人單位出具的用工證明或擬錄用證明(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就業協議書等);
 
    (三)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七條(審核證明)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核對體檢者提交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展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八條(事先告知)體檢者如無法提供材料仍堅持要求體檢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告知體檢者可享有的相關公共服務內容,在取得體檢者簽字同意后開展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出具醫學證明文件,按照相對應的醫療服務項目收取相關費用。
 
    非定點醫療機構開展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之前,應當明確告知體檢者可在定點醫療機構接受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公共服務,如體檢者自愿放棄,應當簽字同意。非定點醫療機構對自愿放棄公共服務的體檢者進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根據醫療服務價格標準收費。
 
    第九條(檔案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檔案,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登記和匯總工作,定期將工作情況報轄區衛生計生部門。
 
    第十條(信用管理)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康檢查管理臺賬,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單位、個人出具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應當退賠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相關費用,并不得再享受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公共服務,依法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監督考核)衛生計生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和發展改革(物價)部門應當根據部門職責對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服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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