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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吉政發〔2013〕17號)

   2013-07-03 912
核心提示: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央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央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簡政放權的部署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經認真研究論證,省政府決定,再一次取消和暫停行政審批項目23項,下放行政審批項目46項,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7項,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8項。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暫停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防止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現象。

  繼續執行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全部納入省政務大廳集中管理,公開項目名稱、設立依據、申請條件、審批數量、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申請材料的目錄和示范文本等。要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站在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大清理力度,確保應下放給市場、社會和基層的權利下放到位。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決定取消和暫停的行政審批項目(23項)

  2.省政府決定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46項)

  3.省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7項)

  4.省政府決定取消的省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8項)     附件下載.pdf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7日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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