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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2013-06-04 326
核心提示:  青島市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氨的理化性質對健康的危害及應急處理 2  第三章

  青島市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氨的理化性質對健康的危害及應急處理 ………………………………………2

  第三章    液氨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使用液氨裝置的總圖位置 …………………………6

  第四章    對使用液氨的廠房(倉庫)的規定 ……………………………………………8

  第五章    安全保護和自動控制 ……………………………………………………………9

  第六章    液氨貯罐(槽)、制冷機及管道…………………………………………………12

  第七章    電氣………………………………………………………………………………15

  第八章    安全監控…………………………………………………………………………15

  第九章    安全管理…………………………………………………………………………16

  第十章    應急救援…………………………………………………………………………19

  附錄 ………………………………………………………………………………………20

  第一章 總則

  1.1目的

  為了保證青島市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特編制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青島市使用液氨的管理。本規定是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補充,除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章 氨的理化性質對健康的危害及應急處理

  2.1氨的理化性質

  2.1.1標識

  中文名  氨;氨氣(液氨)

  英文名  ammonia

  分子式  NH3

  相對分子質量  17.03

  CAS號   7664-41-7

  危險性類別  第2.3類有毒氣體

  化學類別  氨

  2.1.2理化性質

  熔點(℃)  -77.7

  沸點(℃)   -33.5

  液體相對密度(水=1)0.82(-79℃)

  氣體相對密度(空氣=1)0.6

  飽和蒸汽壓(kpa) 506.62  (4.7℃)

  臨界溫度(℃)  132.5

  臨界壓力(Mpa)  11.40

  溶解性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

  2.1.3穩定性和反應活性

  穩定性  穩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

  避免接觸的禁忌物  鹵素、酰基氯、酸類、氯仿、強氧化劑。

  燃燒(分解)產物  氧化氮、氨。

  在高溫時會分解成氮和氫,有還原作用。在催化劑存在時可被氧化成一氧化氮。

  2.1.4主要組成與性狀

  主要成分  純品

  外觀與性狀  無色有刺激性惡臭的氣體。

  主要用途  用做制冷劑及制取銨鹽和氮肥。

  液氨是無色的液體。是一種優良的溶劑。蒸發熱很大,在沸點時是每克1369.08焦(327卡)。儲于耐壓鋼瓶或鋼槽中。由氣態氨液化而得。

  2.1.5爆炸特性與消防

  燃燒性  易燃

  閃點(℃)無意義

  引燃溫度(℃)  651

  爆炸下限(%)  15.7

  爆炸上限(%)  27.4

  最小點火能(mJ)  至1000 mJ也不發火(氫氣為0.02 mJ)

  最大爆炸壓力(Mpa)  0.580

  2.2危險特性

  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與氟、氯等接觸會發生劇烈反應。若遇高熱,容器內壓增大,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

  2.3滅火方法

  消防人員必須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斷氣源。若不能立即切斷氣源,則不允許熄滅正在燃燒的氣體。噴水冷卻容器,可能的話將容器從火場移至空曠處。

  2.4滅火劑:

  霧狀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2.5健康危害

  侵入途徑  吸入

  健康危害  低濃度氨對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濃度可造成組織溶解壞死。

  急性中毒:輕度者出現流淚、咽痛、聲音嘶啞、咳嗽、咯痰等;眼結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腫;胸部X線征象符合支氣管炎或支氣管周圍炎。

  中度中毒:上述癥狀加劇,出現呼吸困難、紫紺;胸部X線征象符合肺炎或間質性肺炎。

  嚴重者可發生中毒性肺水腫,或有呼吸窘迫綜合癥,患者劇烈咳嗽、咯大量粉紅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譫妄、昏迷、休克等。可發生喉頭水腫或支氣管粘膜壞死脫落窒息。

  高濃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液氨或高濃度氨可致眼灼傷;液氨可致皮膚灼傷。

  2.6急救措施

  皮膚接觸  立即脫去被污染的衣著,應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就醫。

  眼睛接觸  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吸入  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就醫。

  2.7泄漏應急處理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并立即隔離150m ,嚴格限制出入。切斷火源。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毒服。盡可能切斷泄漏源。合理通風,加速擴散。漏氣容器要妥善處理,廢棄或修復、檢驗后再用。

  2.8儲運注意事項

  儲存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的倉間。遠離火種、熱源。防止陽光直射。應與鹵素(氟、氯、溴)、酸類等分開存放。罐儲時要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驗收時要注意品名,槽車運輸時要灌裝適量,不可超壓超量運輸。運輸按規定路線行駛。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城市的繁華市區應避免白天運輸;運輸氣瓶的車不得在繁華市區、重要機關附近停靠。在其他地區停靠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為及時導走汽車行駛時產生的靜電,可采用導電橡膠拖地帶按HG/T20675-1990《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的有關規定接于槽車上。

  2.9防護措施

  2.9.1車間衛生標準

  中國MAC(mg/m3)    20(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30(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摘自GB Z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2.9.2依據GB5044-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的規定氨為Ⅳ級(輕度危害)。

  2.9.3檢測方法

  納氏試劑比色法

  2.9.4工程控制

  嚴加密閉,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風和全面通風。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設備。

  2.9.5呼吸系統防護

  空氣中濃度超標時,建議佩戴防氨專用防毒面具。緊急事態搶救或撤離時,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

  2.9.6眼睛防護

  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

  2.9.7身體防護

  穿防靜電工作服。

  2.9.8手防護

  戴橡膠手套

  2.9.9其他

  工作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工作完畢,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2.10環境資料

  該物質對環境有嚴重危害,應特別注意對地表水、土壤、大氣和飲用水的污染。

  2.11廢棄

  嚴禁私自處理。由當地有資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2.12運輸信息

  危規號  23003

  UN編號  1005

  包裝分類   Ⅱ

  包裝標志    6,7

  包裝方法    鋼質氣瓶、槽車

  2.13法規信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國務院2002年1月26日發布);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996〕勞部發423號)等法規,針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生產、儲存、運輸、裝卸等方面均作了相應規定。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將該物質劃為第2.3類有毒氣體。

  第三章 液氨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使用液氨裝置的總圖位置

  3.1液氨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規定(簡稱建規)液氨屬于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

  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規定(簡稱石化規)液氨屬于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

  3.2滅火器的配置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進行配置。氨屬于C類火災。

  3.2.1火災危險等級的劃分:液氨儲罐區劃為嚴重危險級,低溫冷庫劃為中危險級,控制室(操作間)劃為嚴重危險級。

  3.2.2滅火器的配置數量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計算確定,并按規范規定選取。

  3.2.3 滅火劑的類型可選用噴射干粉滅火劑或二氧化碳滅火劑。滅火器的型式可選用手提式滅火器,或推車式滅火器,或二者并存。

  3.3使用液氨裝置的總圖位置

  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規定如下:

  石油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

  石油化工企業生產區

  防火間距(m)

  相鄰工廠或設施  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

  居住區、公共福利設施、村莊  100

  相鄰工廠(圍墻)  50

  國家鐵路線(中心線)  45

  廠外企業鐵路線(中心線)  35

  國家或工業區鐵路編組站

  (鐵路中心線或建筑物)  45

  廠外公路(路邊)  20

  變配電站(圍墻)  50

  架空電力線路(中心線)  1.5倍塔桿高度

  Ⅰ、Ⅱ國際架空通信線路(中心線)  40

  通航江河海岸邊  20

  注:①括號內指防火間距起止點。(應符合石化規附錄六的規定)。

  ②當相鄰設施為港區陸域、重要物品倉庫和堆場、軍事設施、機場等對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距離有特殊要求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3.3.1在進行區域規劃時,應根據液氨及其相鄰的工廠或設施的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布置。

  3.3.2液氨的生產使用區,宜位于鄰近城鎮或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3.3在山區丘陵地區,液氨的生產使用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3.3.4公路和地區架空電力線路,嚴禁穿越液氨的生產使用區。區域排洪溝不宜通過廠區。

  3.4液氨的生產使用設施(裝置)與居住區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按有關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結論確定。衛生防護距離范圍內不得建常年固定居住的房屋,并應綠化。(依據SH3024-1995《石油化工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3.0.5條)。

  3.5冷庫與其他建(構)筑物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當地環保部門有關規定。(依據GB50072-2001《冷庫設計規范》  4.2.2條)。

  第四章 對使用液氨的廠房(倉庫)的規定

  4.1液氨的火災危險性為乙類。其廠房的設計應符合《建規》的有關要求。

  4.2液氨生產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液氨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3液氨廠房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廠房內,當必須與本廠房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防爆墻隔開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4.4液氨廠房內設置液氨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4.5液氨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液氨倉庫內嚴禁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并不應貼鄰建造。

  4.6液氨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4.7液氨的設備布置

  4.7.1液氨設備的布置應便于操作、通風排毒和事故處理,同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4.7.2使用液氨的設備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氨壓縮機,宜布置在敞開或半敞開式廠房內。

  4.7.3氨壓縮機布置在半敞開式或封閉式廠房內時,其廠房的頂部應采取通風措施。

  4.7.4為防止氨氣及噪聲對操作人員的危害,氨壓縮機的操作應設隔離操作室。氨壓縮機房的自動控制室或操作人員值班室應與機器間隔開,并應設固定密封觀察窗。

  4.7.5氨壓縮機房的門應向外開啟,并采用手開門。

  4.7.6氨壓縮機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環境。應設事故排風裝置,換氣次數不應小于8次/h.排風機應選用防爆型。

  4.7.7氨壓縮機房室內的采暖溫度宜采取16℃。氨壓縮機房內嚴禁明火采暖。

  4.7.8制冷設備的氨壓縮機房和設備間的布置應符合《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01中的有關規定。

  a)設備布置應符合工藝流程安全規程以及操作方便的要求,并需要有適當的空間,以便設備部件的拆卸和檢修。同時亦應考慮到盡可能布置緊湊,充分利用機房的空間,以節省建筑面積。

  b)機器間內主要操作通道的寬度應為1.5~2.5m, 壓縮機突出部分到其他設備或分配站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m,兩臺壓縮機突出部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m,并能有抽出曲軸的可能。非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0.8m。

  c)設備間內的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5m,非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0.8m。

  d)水泵和油處理設備不宜布置在機器間或設備間內。

  4.7.9使用液氨的廠房(倉庫)的安全疏散:

  a)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廠房的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

  b) 廠房內任一點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下表的規定。

  廠房內任一點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m)

  生產類別  耐火等級  單層廠房  多層廠房  高層廠房  地下、半地下廠房或廠房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二級  30  25  -  -

  乙  一、二級  75  50  30  -

  c)廠房內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等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

  4.8消防車道和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安全保護和自動控制

  5.1制冷設備的設計灌氨量應按GB50072-2001《冷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制冷設備的設計灌氨量

  設備名稱  灌氨量(體積百分比)  設備名稱  灌氨量(體積百分比)

  冷凝器  15  氨液分離器  20

  洗滌式油分離器  20  立式低壓循環貯液器  30~35

  貯液器  70  臥式低壓循環貯液器  25

  中間冷卻器  30~50  氨泵強制供液

  再冷卻器  100  上進下出式排管  25

  空氣冷卻器  70  上進下出式空氣冷卻器  40~50

  擱架式凍結設備  50  下進上出式排管  50~60

  平板式蒸發器  50  下進上出式空氣冷卻器  60~70

  管殼式蒸發器  80  重力供液

  排管  50~60

  注:1 灌氨量的氨液密度按650kg/m3計算。

  2 洗滌式油分離器、中間冷卻器和低壓循環貯液器的灌氨量,如有產品規定時,則按產品規定取值。

  5.2制冷設備的安全保護和自動控制應按GB50072-2001《冷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5.2.1氨壓縮機安全保護裝置應由氨壓縮機制造廠成套配置,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設排氣壓力過高、吸氣壓力過低、油壓差不足和電動機負荷超載,螺桿式壓縮機應增設精濾油器前后壓差過大等停機保護裝置;

  b)吸氣、排氣、潤滑油系統和曲軸箱應設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

  c)排氣管出口處應設止逆閥,螺桿式壓縮機吸氣管處應增設止逆閥;

  d)出水管應設斷水停機保護裝置;

  e)吸、排氣口及潤滑油系統應設溫度計及排氣溫度過高停機保護裝置,螺桿式壓縮機應增設油溫過高停機保護裝置;

  f)排氣側和吸氣側之間應有安全閥;

  g)應設事故緊急停機按鈕。

  5.2.2冷凝器應設斷水及冷凝壓力超壓報警裝置、壓力表和安全閥;冷卻水出口、給水主管應設溫度計,蒸發式冷凝器應增設風機故障報警裝置。報警信號應引至控制室(操作間)。

  5.2.3氨泵應設置下列安全保護裝置:

  a)應設斷液自動停泵裝置;

  b)排液管上應設止逆閥;

  c)排液總管上應設旁通泄壓閥;

  d)排液管應設壓力表。

  5.2.4所有設備、容器、加氨站集管及有管道與冷卻設備相連的(液體的、氣體的、融霜的)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氣體分離器的回氣管上,均應設壓力表或真空壓力表。

  5.2.5氨壓力表和真空壓力表應采用氨專用的,其精度要求高壓側不應低于1.5級,低壓側不應低于2.5級,并宜帶飽和溫度刻度,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壓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壓力的3倍。距觀察地面2m時,其直徑不宜小于100mm,距觀察地面2~3m時,其直徑不宜小于160mm。壓力表的安裝高度距觀察地面不應超過3m。

  5.2.6低壓循環貯液器、氨液分離器和中間冷卻器應設超高液位報警裝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裝置。低壓貯液器應設超高液位報警裝置。報警信號應引至控制室(操作間)。

  5.2.7貯液器、中間冷卻器、氨液分離器、低壓循環貯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應設氨用液位指示器或防霜液位計(0℃以下的容器用防霜液位計),其設計壓力不應低于2.5Mpa(表壓)。玻璃板(管)液位指示器兩端連接件應有自動關閉裝置,采用玻璃管應有防護設施。

  5.2.8各種壓力容器(設備)應按產品標準要求設安全閥。

  5.2.9安全閥應設置泄壓管。泄壓管出口應高于周圍50m內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防止雷擊、防止雨水、雜物進入泄壓管。

  5.2.10氣體、液體、熱氨分配站的集管、中間冷卻器盤管進出口均應設溫度計以測氣體、液體的溫度。

  5.2.11設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離器等設備,應有防止非操作人員進入的圍欄。貯液器設在室外時,應有遮陽棚。

  5.2.12凍結間、冷卻間、冷藏間等冷間內不宜設氨閥。

  5.2.13不應采用任何一只儀表同時進行控制和保護。

  5.2.14宜采用自動型不凝性氣體分離器,以便制冷系統中的不凝性氣體及時排出。

  5.2.15氨制冷系統宜裝設緊急泄氨器,在緊急情況下,可將系統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每1kg/min的氨至少應提供17L/min的水)排至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貯罐、水池。

  第六章 液氨貯罐(槽)、制冷機及管道

  6.1液氨貯罐(槽)、管道、閥門應符合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材質要求,并應設置靈敏可靠的溫度計、壓力計、液位計、安全閥,及高低液位報警。并應將信號引至控制室(操作間)。 6.2常壓低溫式液氨貯罐(槽)應有良好的絕熱保冷措施,布置在室外的常溫壓力式貯罐(槽)應隔熱或設噴淋水冷卻措施。兩種貯罐(槽)附近均應設有消防噴淋水霧和排水等防止液氨大量外泄的防范設施。

  6.3液氨常溫儲存應選用球罐或臥罐。

  6.4操作人員必須認真進行充裝操作,控制充裝量不得超過貯罐(槽)總容積的70%。

  6.5由于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材質的配件。

  6.6在液氨使用場所,包括液氨儲罐區、壓縮機房、氨蒸發器、氨冷卻器、液氨鋼瓶儲存區、鋼瓶使用區和使用液氨的廠房均應按照《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1999)》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并將信號接至控制室(操作間)。

  6.7液氨、氨氣管道嚴禁穿過生活間、辦公室、控制室及與其無關的房間。用氨設備和氨的輸送管道應標出明顯的顏色,并對管內介質流向作出明顯標志,以利操作和事故處理。

  6.8氨制冷設備和管道的刷漆顏色應符合《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01的有關規定。

  6.9液氨的金屬管道除需要采用法蘭連接外,均應采用焊接并對焊縫按國家規范要求進行探傷。

  6.10液氨、氨氣管道、閥門、法蘭、墊片及緊固件等材質、壓力等級應符合石油化工管道安裝設計的要求。按照SHB-S01《石油化工常用法蘭墊片選用導則》中規定氨介質的墊片選用見下表:

  墊片選用表

  介質  法蘭公稱

  壓力Mpa  工作溫度

  ℃  法蘭型式  墊片材料

  中壓橡膠石棉板

  石墨+金屬骨架(10、0Cr13)

  氨  2.5  ≤150  平焊(凹凸)

  對焊(凹凸)

  6.11制冷管道系統應采用氨專用閥門和配件,其公稱壓力不應小于2.5Mpa(表壓)并不得有銅質和鍍鋅鍍錫的零配件。其密封面形式應為凹凸面。

  6.12制冷系統的管子應采用無縫鋼管,其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流體輸送用無縫鋼管》GB8163的要求,應根據管內的最低工作溫度選用鋼號;管道的設計壓力應采用2.5Mpa(表壓)。 6.13液氨的裝卸應有安全措施和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6.14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進行檢驗、檢測。

  6.15液氨管道屬于GC2級壓力管道,應按《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進行檢驗、檢測。 6.16制冷系統的嚴密性應符合《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01的有關規定。

  6.16.1氣密性試驗:高壓側應進行1.8 Mpa(表壓)、中壓側應進行1.2 Mpa(表壓)的氣密性試驗。應采用干燥空氣或氮氣進行,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制冷設備、空氣分離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4有關規定執行;

  6.16.2抽真空試驗:當系統內剩余壓力小于5.333 kpa(40mmHg)時,保持24h,系統內壓力無變化為合格;

  6.16.3充氨試驗:充氨試驗壓力為0.2 Mpa(表壓),系統應無泄漏。

  6.17氨制冷機管理

  6.17.1必須做好制冷機開車前準備工作

  a)首先查看制冷運行記錄,了解停車原因和停車時間,若是工作需要停車則可正常開車;若因事故停車或設備定期修理,應檢查是否修復并交付使用,確認無誤后才能開車。

  b)檢查制冷機與電動機各運轉部位有無障礙物,所有控制儀表和保護裝置是否良好。

  c)檢查制冷機油位指示器正常,油位過低需要加油至正常,檢查油路上的閥門確保開啟。

  d)檢查能量調節指示器在0%位置。

  e)制冷機開、停車及運行檢查。

  f)開啟排氣截止閥,啟動主機,立即緩開吸氣截止閥,無液體沖擊聲則全部打開吸氣截至閥。待壓縮機轉速正常后操作能量調節至需要位置。

  g)檢查壓力表閥是否開啟,檢查吸、排氣壓力、油壓、溫度及電極電流等參數是否正常,正常運行以后每小時至少進行一次巡回檢查。

  h)停車時先減載至0%為止,然后按下停車按鈕,停止制冷機運轉,按要求關閉排氣截止閥和吸氣截止閥。

  i)做好開、停車記錄和巡回檢查記錄。

  6.17.2詳細操作要求嚴格按照制冷機生產廠家提供的安全操作要求,并制定本單位詳細可行的安全操作規程。

  6.18高壓貯液桶和低壓循環貯液桶的管理

  6.18.1高壓貯液桶管理

  a)高壓貯液桶作用是貯存來自冷凝器的氨液,使冷凝器的冷凝面積不被占用;保證不間斷地向系統供液,使系統正常運轉。

  b)高壓貯液桶正常工作時,進液閥、出液閥、均壓閥、壓力表閥,液面指示器閥、安全閥的控制閥應是打開的。放油閥和放空氣閥應是關閉的。如果有幾只高壓貯液桶同時使用,其液體和氣體的均壓閥應打開,使其液面平衡。

  c)正常使用時,桶內液體應相對穩定,在40-60%之間,最多不超過80%,最少不低于30%。

  d)高壓貯液桶的壓力不得超過1.5MPa,如果超出此壓力,應找出原因及時排除。

  e)如果高壓貯液桶內有油或空氣應及時放出。

  6.18.2低壓循環貯液桶的管理

  a)低壓循環貯液桶的作用是貯存低壓氨液,供氨泵輸液之用,同時對進入壓縮機前的低壓氨氣進行氣液分離。另外,在冷庫系統中還可容納液氨沖霜時由蒸發部位排出的低壓液體。

  b)低壓循環貯液桶正常工作時進、回氣閥、進、出液閥、壓力表閥,安全閥的控制閥應是打開的。

  c)低壓循環貯液桶的最高壓力不得超過1.2 MPa。

  d)低壓循環貯液桶內有油應及時放出。

  6.18.3液氨使用單位應設置緊急泄氨器,當發生重大緊急事故時能快速將系統內的氨放出。

  6.18.4凡液氨使用單位必須設置配套的事故水池及水泵或相應的消防水源用于液氨一旦泄漏,立即用霧狀水噴淋吸收,防止事故蔓延。

  第七章 電氣

  7.1液氨裝置的電氣設計必須遵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以及《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SH3038-2000和《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3097-2000的有關規定。

  7.2按照《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SH3038-2000附錄B的規定氨制冷場所危險環境為2區。詳見下表:(摘錄)

  附錄B  石油化工生產裝置爆炸危險環境分區表

  序號  場所名稱  介質名稱  介質級別與組別  火災危險類別  危險環境分區

  1  氨制冷  氨  ⅡAT1  乙  2

  2  氨壓機室  氨  ⅡAT1  乙  2

  3  氨水吸收液、氨儲存及裝瓶  氨  ⅡAT1  乙  2

  7.3所有用電設備均應按照上表的2區危險環境和ⅡAT1組別選取相應的防爆電氣設備。

  7.4電氣照明設備必須按照2區危險環境設計選用防爆類型的燈具和進行安裝。

  7.5液氨設備和管道應進行靜電接地。

  7.6氨制冷的變配電室及氨壓縮機房的電氣應按GB50072-2001《冷庫設計規范》7條執行。

  第八章 安全監控

  8.1安全監控

  液氨使用單位應建立日常安全監控管理體系,以保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法律、法規得到有效的執行。并使《青島市安監局關于化學危險品-液氨的管理規定》得以貫徹執行。

  8.1.1 日常監控:

  a)應必須保證氨壓縮機房和液氨貯罐區等重要部位24h有人值守。應建立正規的氨壓縮機及附屬設備運行巡檢記錄。

  b)崗位操作人員應認真、熟練、安全的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注意各個參數的變化,發現問題及時正確處理。自己處理不了的應及時上報。

  c)操作崗位設有可靠的通訊設施。便于及時與上級部門溝通情況。

  8.1.2 環境濃度監測:

  液氨貯罐間和氨壓縮機房應定期檢測氨氣濃度,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及時處理。以保證工作場所氨氣濃度符合車間衛生標準的要求。并應建立檢測記錄。

  8.1.3可燃氣體檢測:

  在液氨使用場所,(包括液氨儲罐區、壓縮機房、氨蒸發器、氨冷卻器)、液氨鋼瓶儲存區、鋼瓶使用區和使用液氨的廠房均應按照《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1999)》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并將信號接至控制室(操作間)。

  8.1.4安全監控與事故預警:

  液氨使用單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按《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的要求,建立在線安全監控和事故預警系統,系統包括以下內容:

  液氨使用場所關鍵操作參數安全監控;

  液氨使用場所周邊環境濃度變化監控與事故預警;

  現場設施風險評價與管理平臺;

  基于事故影響范圍和級別科學估計的企業應急救援系統;

  企業的安全監控與事故預警系統應和青島市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平臺建立網絡連接。

  第九章 安全管理

  9.1安全管理

  9.1.1安全組織:

  a)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液氨的單位,應根據生產規模,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明確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液氨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液氨的安全負責。

  b) 液氨使用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管理規定,明確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車間安全生產負責人及操作人員的各級安全責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確保安全生產。

  1)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責任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負責根據法規要求、上級文件精神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組織制定氨泄漏應急方案并定期組織反事故演練。

  2)車間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b2.1)負責落實安全情況和執行情況,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

  b2.2)進行部門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

  b2.3)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材等處于完好,教育操作人員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b2.4)確保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定期對安全附件進行校驗或更換。

  3)操作人員的安全責任:

  b3.1)要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b3.2)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b3.3)精心操作,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工藝規程,做好各項記錄,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安全文明生產。

  b3.4)按時認真進行巡回檢查,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如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做好詳細記錄。

  b3.5)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發生重大危險事故,險情特別嚴重,采取緊急防范措施,有權停止工作,并撤離現場。

  c)液氨使用單位應規范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對國家明確規定更換日期的濾毒罐、防毒面具等防護用品,需在發放臺帳中明確注明領用日期、生產日期及更換日期。

  1)操作間必須配備兩個以上的完好有效的氨用防護面具、濾毒罐。并根據廠家提供使用資料定期進行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2)液氨使用單位應配置空氣呼吸器、防護服等氨泄漏應急搶險器材,并保證相關器材完好有效。

  d)操作間應設置有毒有害、噪聲等警示標志。宜設置氨泄漏報警裝置。并對現有作業環境中噪聲、氨氣定期進行檢測,確保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國家標準噪聲<85dB(A);氨氣<30mg/m3。

  e)液氨使用單位應建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管理檔案并辦理使用證,定期聯系有檢驗資質的部門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進行檢驗,保存檢驗資料,按照檢驗結果保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規范使用。

  1)液氨使用單位必須按照要求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附件建立管理檔案并定期進行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f)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g)從事液氨使用崗位的新工人,除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外,還必須經過崗位培訓,學習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原理、安全生產要點(包括熟悉預防事故和發生不正常情況時緊急處理的方法,以及發生事故的自身防護、搶救知識等),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9.1.2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液氨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嚴格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應包括正常或異常情況下,操作員工進入液氨場所進行正常操作或事故應急的程序和方法。

  b)建立設備管理檔案:應包括設備圖紙、供應廠家、合格證、壓力容器檢測、檢驗報告、安全附件檢測、檢驗報告、維護、檢修情況記錄等。

  c)編制安全、可靠的操作規程。對職工進行業務培訓,職業安全衛生知識培訓和安全教育,持證上崗。對一旦出現的事故危機情況,懂得如何處理,防止中毒和人身事故的發生。

  d)滅火器材、防護器材、勞保用品臺賬:應包括存放地點、更換時間、有效期、使用方法說明、員工使用記錄等。

  e)有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預防措施和緊急救護方法等;并定期組織演練。

  f)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每年檢修時間、檢修方案、檢修負責人、設備、管道置換記錄、動火制度、監管人員、參觀學習人員的管理等。

  g)作業環境定期測定氨濃度并建立記錄檔案。對工作人員執行定期體檢制度。

  9.1.3現場安全巡回檢查制度:

  a)應包括現場巡回檢查時間(至少每1小時檢查1次)、路線、重點部位(液氨貯罐、氨壓縮機等)、各級責任制等。發現大量泄漏,應消除周圍的明火,疏散無關人員,用大量霧狀水吸收氨,防止中毒和次生火災。

  b)操作人員要定時巡查儲槽液面、溫度、壓力變化情況以及有無泄漏現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

  第十章 應急救援

  10.應急救援

  10.1事故應急處理:

  10.1.1在液氨貯罐間和氨壓縮機房應設置水霧噴淋和收集系統。

  一旦發生事故時,可快速開啟,用大量霧狀水進行噴淋吸收氨氣,以保證人身安全。

  事故應急處理系統的處理能力應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有關消防的規定進行。及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219-95執行。

  收集系統應包括事故廢水池、予處理(中和)池、然后排至污水處理場,處理后達標排放。

  10.1.2設置緊急泄氨器系統

  氨制冷系統應裝設緊急泄氨器,在緊急情況下,可將系統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每1kg/min的氨至少應提供17L/min的水)排至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貯罐、水池。(或事故廢水池、中和池,經污水處理場,處理后達標排放。)

  10.2事故警報

  液氨使用單位內必須安設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廠職工和附近范圍(500m)內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

  液氨使用單位應設置事故警報系統,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向周邊500米內存在的居民發出報警,通過該系統能及時向企業內部和周邊群眾進行緊急疏散,避免大量人員傷亡。

  10.3應急設施

  10.3.1液氨使用單位,操作崗位必須配備數套防氨專用防毒面具(空氣式呼吸器具),緊急事態搶救或撤離時,必須佩戴空氣呼吸器。防氨專用防毒面具應根據情況分別設置在幾個不同方向的地點中,以確保及時處理突發事故時使用。空氣呼吸器配備數量依據定員按規定配備。

  10.3.2操作人員應每人配備一套防氨專用防毒面具,并定期檢查、更換,以防失效。并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常用防護用品;

  10.3.3液氨使用場所應設現場人身沖洗設施和洗眼器。

  10.3.4所有應急設施應進行統一集中管理。有專人負責,要保證緊急狀態下,能夠完好使用。 10.4 應急救援

  液氨使用單位應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的要求編制企業應急處理預案。

  應急預案應包括場外應急的啟動和展開程序與方法,事故上報程序和內容符合青島市城市應急預案的有關要求。

  10.4.2氨泄漏事故應急預案應明確現場指揮,由現場指揮統一組織應急搶險,確定操作人員為搶險人員,確定救護人員,明確不同泄漏部位的搶險措施,明確搶險指揮、搶險人員、救護人員的電話,明確避險人員的集結地點。

  10.4.3液氨使用單位應定期組織氨泄漏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平日加強搶險人員對防護器材的使用訓練,并保證防護搶險器材的日常維護保養。

  附錄

  液氨裝置(設施)建設和改擴建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主要有以下標準、規范: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2《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01

  3《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

  4《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

  5《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勞動部勞部發〔1996〕140號

  6《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HG20660-2000

  7《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1999

  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

  9《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SH3038-2000

  10《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3097-2000

  11《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7-96

  12《制冷和供熱用機械制冷系統安全要求》GB9237-2001

  13《氨制冷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H/T0698-2000

  14《制冷設備、空氣分離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4

  1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

  1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

  1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國務院2002年1月26日發布

  1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

  19《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996〕勞部發423號

  20《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

  21《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85

  22《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79-1996

  23《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86

  24《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

  25《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3007-1999

  26《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219-95

  27熟知《全國壓力管道設計審批人員培訓教材》(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中的有關部分,液氨管道屬于GC2級壓力管道。



 
地區: 山東
標簽: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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